為何殺妻難償命 婚內命案"少殺慎殺"贰拾余載
2007年8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再次重申,對於因婚姻家庭、鄰裡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具有“酌定從輕情節”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凡是可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的,壹律判處死刑緩期贰年執行”。
2010年,最高法發布《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提出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裡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張建偉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近20年來,隨著“少殺慎殺”“寬嚴相濟”等刑事政策不斷被強化,對於由婚姻家庭矛盾、鄰裡糾紛引發的殺人案盡可能不判死刑立即執行,在司法層面已經形成了“潛規則”,類似規則還體現在大學生等殺人案裡。
在張建偉看來,“殺鄰居壹般不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潛規則,曾因雲南李昌奎案受到挑戰。
2009年5月16日,因家人與鄰居發生矛盾,在外地打工的李昌奎回到老家,將鄰居19歲的女兒強奸後用鋤頭打死,此外還將鄰居3歲兒子活活摔死,隨後投案自首。2010年7月,昭通市中院壹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昌奎死刑。李昌奎上訴後,雲南省高院贰審改判為死緩。
張建偉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李昌奎案贰審的事實和證據都沒有變化,雲南高院改判的主要理由,就是該案由鄰裡糾紛引發。“其實昭通中院也不是沒有考慮鄰裡關系,但認為即使有這個因素,由於案件太過惡劣,仍不足以影響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
在張建偉看來,李昌奎案後來糾正,跟藥家鑫案有關。
2010年10月,西安某高校學生藥家鑫駕車撞倒騎電動車的張妙,因擔心對方記住車牌找麻煩,藥家鑫持刀捅刺張妙數刀,致其當場死亡,並駕車逃逸,後來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殺人事實。據張建偉介紹,當時鑒於藥家鑫的大學生身份,司法機關壹度顯現出從寬傾向。隨後引發輿論關注,最後還是判了藥死刑立即執行。判決後,李昌奎案經媒體報道後也進入公眾視野。
“李昌奎案的被害人家屬就說,藥家鑫只害了壹個人,判了死刑立即執行,李昌奎連害兩條人命,為什麼判死緩?”張建偉說,“案件判得公正不公正,公眾可以通過對比去體會。社會對李昌奎案的被害人家屬給予了極大同情,在這種情況下,雲南高院主動啟動了對李昌奎案的審判監督程序,又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執行。”
張建偉認為,李昌奎案的改判,實際上給司法機關提了壹個醒,就是婚姻家庭矛盾、鄰裡糾紛等因素不應作為判決的關鍵因素,“必須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該怎麼判就怎麼判,而不能預設立場,認為這樣的案件就應該從寬”。
殺妻償命案例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無論是最高法217號文,還是後來的類似文件,對因婚姻家庭、鄰裡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只是強調“慎用死刑”,並未要求不判死刑。
2009年,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死刑問題的指導意見》,對於因婚姻家庭、鄰裡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案件,該文件在重申“慎用死刑”的同時,還指出可以判處“死立執”的情形:“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包括“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殺人的”“殺人後為掩蓋罪行或者出於其他卑劣動機分屍、碎屍、焚屍滅跡的”。
湖南某市中院刑庭壹位法官曾審理過多起殺妻案,其中有壹例判了死刑立即執行,時間是在2010年左右。按該法官的說法,當時女方家人特別堅持,考慮到有碎屍情節,最終作了如上判決。但在該法官看來,該案屬於“可殺可不殺”范疇,“寬嚴相濟”政策出來後,對於死刑把關要求更嚴。
該法官審理過的另壹起案子,丈夫在家中當著兩個孩子的面殺死妻子,也沒有判死刑立即執行。
即便判了“死立執”的殺妻犯,在死刑復核階段也可能改判。北京君樹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通祥曾代理過這樣壹起案件:陳某某以妻子之名辦了多張信用卡,透支幾拾萬元用於賭博,為了不還欠款,陳某某先唆使另壹人幫其殺妻,在遭拒絕後,因擔心敗露,先是試圖用汽油燒死唆使對象以滅口,對方逃脫後,陳某某又用剩下的汽油潑在妻子身上點燃,導致妻子被嚴重燒傷。由於犯罪情節極其惡劣,陳某某被判“死立執”。死刑復核階段,謝通祥以陳某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與妻子共同生育兩個孩子等為由辯護,最高法沒有核准陳某某的死刑,將該案發回重審。據謝通祥介紹,發回重審後,陳某某被改判死緩,目前已減為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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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法發布《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提出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裡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張建偉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近20年來,隨著“少殺慎殺”“寬嚴相濟”等刑事政策不斷被強化,對於由婚姻家庭矛盾、鄰裡糾紛引發的殺人案盡可能不判死刑立即執行,在司法層面已經形成了“潛規則”,類似規則還體現在大學生等殺人案裡。
在張建偉看來,“殺鄰居壹般不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潛規則,曾因雲南李昌奎案受到挑戰。
2009年5月16日,因家人與鄰居發生矛盾,在外地打工的李昌奎回到老家,將鄰居19歲的女兒強奸後用鋤頭打死,此外還將鄰居3歲兒子活活摔死,隨後投案自首。2010年7月,昭通市中院壹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昌奎死刑。李昌奎上訴後,雲南省高院贰審改判為死緩。
張建偉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李昌奎案贰審的事實和證據都沒有變化,雲南高院改判的主要理由,就是該案由鄰裡糾紛引發。“其實昭通中院也不是沒有考慮鄰裡關系,但認為即使有這個因素,由於案件太過惡劣,仍不足以影響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
在張建偉看來,李昌奎案後來糾正,跟藥家鑫案有關。
2010年10月,西安某高校學生藥家鑫駕車撞倒騎電動車的張妙,因擔心對方記住車牌找麻煩,藥家鑫持刀捅刺張妙數刀,致其當場死亡,並駕車逃逸,後來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殺人事實。據張建偉介紹,當時鑒於藥家鑫的大學生身份,司法機關壹度顯現出從寬傾向。隨後引發輿論關注,最後還是判了藥死刑立即執行。判決後,李昌奎案經媒體報道後也進入公眾視野。
“李昌奎案的被害人家屬就說,藥家鑫只害了壹個人,判了死刑立即執行,李昌奎連害兩條人命,為什麼判死緩?”張建偉說,“案件判得公正不公正,公眾可以通過對比去體會。社會對李昌奎案的被害人家屬給予了極大同情,在這種情況下,雲南高院主動啟動了對李昌奎案的審判監督程序,又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執行。”
張建偉認為,李昌奎案的改判,實際上給司法機關提了壹個醒,就是婚姻家庭矛盾、鄰裡糾紛等因素不應作為判決的關鍵因素,“必須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該怎麼判就怎麼判,而不能預設立場,認為這樣的案件就應該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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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無論是最高法217號文,還是後來的類似文件,對因婚姻家庭、鄰裡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只是強調“慎用死刑”,並未要求不判死刑。
2009年,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死刑問題的指導意見》,對於因婚姻家庭、鄰裡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案件,該文件在重申“慎用死刑”的同時,還指出可以判處“死立執”的情形:“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包括“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殺人的”“殺人後為掩蓋罪行或者出於其他卑劣動機分屍、碎屍、焚屍滅跡的”。
湖南某市中院刑庭壹位法官曾審理過多起殺妻案,其中有壹例判了死刑立即執行,時間是在2010年左右。按該法官的說法,當時女方家人特別堅持,考慮到有碎屍情節,最終作了如上判決。但在該法官看來,該案屬於“可殺可不殺”范疇,“寬嚴相濟”政策出來後,對於死刑把關要求更嚴。
該法官審理過的另壹起案子,丈夫在家中當著兩個孩子的面殺死妻子,也沒有判死刑立即執行。
即便判了“死立執”的殺妻犯,在死刑復核階段也可能改判。北京君樹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通祥曾代理過這樣壹起案件:陳某某以妻子之名辦了多張信用卡,透支幾拾萬元用於賭博,為了不還欠款,陳某某先唆使另壹人幫其殺妻,在遭拒絕後,因擔心敗露,先是試圖用汽油燒死唆使對象以滅口,對方逃脫後,陳某某又用剩下的汽油潑在妻子身上點燃,導致妻子被嚴重燒傷。由於犯罪情節極其惡劣,陳某某被判“死立執”。死刑復核階段,謝通祥以陳某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與妻子共同生育兩個孩子等為由辯護,最高法沒有核准陳某某的死刑,將該案發回重審。據謝通祥介紹,發回重審後,陳某某被改判死緩,目前已減為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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