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杀妻难偿命 婚内命案"少杀慎杀"二十余载
类似表述,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以下简称“217号文”)中有提到: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张建伟十多年前就曾注意到,故意杀人案当中,有很多是杀妻、杀女友的案件,同时他发现,法院对这类案件往往“习惯性”地有所区别,所依据的就是最高法217号文。
在张建伟看来,最高法217号文当年发布的背景,是长期以来刑事政策有重刑主义倾向,死刑数量偏多,为改变这一局面,最高法提出在刑事审判中要体现和谐社会理念,强调慎用死刑,这一理念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
但是,具体到最高法217号文中的上述规定,在他看来,“民间矛盾”本身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在刑事审判中单独作为一个从宽因素值得商榷。他认为,如果是轻罪,考虑到“民间矛盾”,注重调解,适当酌定是可以的,但故意杀人这样的重罪,如果片面强调和理解“民间矛盾”,会导致司法不公。
曾做过多年法官的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伟则认为,最高法的上述文件,并没有说对杀妻案绝对要从宽和轻判,只是强调慎用死刑,不过自发布以来,基层法院一直是按这个文件执行的。
“罪无可恕,情有可原”
作为路亚丽家人委托代理律师,江丞华是一位已婚女性,接手该案后,她查询了多起杀妻案例,发现普遍判得偏轻,基本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江丞华就此向一位资深律师请教,对方告诉她,法院这么判,可能跟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有关。“他说一方已经死了,另一方要判了死刑,老人孩子怎么办?我说就算不判死刑,他在里面要关二三十年,(老人孩子)也指望不上(他)。”
江丞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她曾就路亚丽案跟承办检察官沟通,后者的量刑建议就是无期徒刑。
江丞华那时尚不知道,早在最高法217号文发布之前,“杀妻偿命难”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
据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王友明介绍,1990年代,他曾办过这样一起杀妻案:由于家庭矛盾,当地一位农村妇女被丈夫用绳子勒死,阜阳中院一审判丈夫无期徒刑,死者娘家人不服,向阜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检察院没有支持。
王友明说,在那起案件中,丈夫没有其他从轻情节,法院这样判决,可能主要是考虑到两人有一个读初中的女儿。而检察院没抗诉,主要是考虑到“群众呼声”——男方同村人集体签名保男方,称死者娘家人非常强势,经常上门欺负男方,男方积怨已久才杀妻。
王友明承认,在法律层面,就算死者娘家人强势,也不构成这样判决的理由,因为受害者本人并没有过错。
在王友明看来,当年办理杀妻案时,司法机关通常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孩子的态度、被害人家属的态度、丈夫的杀人动机等。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死刑门槛并不高。按王友明的说法,当年他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有几十起,其中多数是盗窃犯和抢劫犯,盗窃罪当时只要达到3万元就可以判死刑。
山西省公安厅退休刑警杨生庆曾侦办过多起杀妻案。在他的印象中,这样的案子多属“罪无可恕,情有可原”,法院一般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少数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多属情节十分恶劣的类型,比如杀完人之后抛尸、毁尸等。
二十多年前,杨生庆曾侦办过一起杀夫案:该案中的妻子和情人被法院认定联手杀了丈夫,且杀人手段残忍,共刺49刀。法院先后判了三次,第一次判了两个“死立执”,第二次改判妻子死缓,第三次将妻子情人也改判死缓。而第三次改判的理由之一,就是“本案系因婚姻感情矛盾引发”。
杨志伟认为,法院对杀妻案作出判决,通常会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社会危害性,一般认为家庭矛盾引发的杀妻案要比抢劫杀人、强奸杀人等犯罪的恶性程度低;一个是主观恶性,杀妻案多是临时起意激情杀人,预谋杀人的较少。
李昌奎案的改判
2007年1月1日,为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与此同时,最高法发布《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重申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这条新闻还没有人评论喔,等着您的高见呢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张建伟十多年前就曾注意到,故意杀人案当中,有很多是杀妻、杀女友的案件,同时他发现,法院对这类案件往往“习惯性”地有所区别,所依据的就是最高法217号文。
在张建伟看来,最高法217号文当年发布的背景,是长期以来刑事政策有重刑主义倾向,死刑数量偏多,为改变这一局面,最高法提出在刑事审判中要体现和谐社会理念,强调慎用死刑,这一理念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
但是,具体到最高法217号文中的上述规定,在他看来,“民间矛盾”本身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在刑事审判中单独作为一个从宽因素值得商榷。他认为,如果是轻罪,考虑到“民间矛盾”,注重调解,适当酌定是可以的,但故意杀人这样的重罪,如果片面强调和理解“民间矛盾”,会导致司法不公。
曾做过多年法官的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伟则认为,最高法的上述文件,并没有说对杀妻案绝对要从宽和轻判,只是强调慎用死刑,不过自发布以来,基层法院一直是按这个文件执行的。
“罪无可恕,情有可原”
作为路亚丽家人委托代理律师,江丞华是一位已婚女性,接手该案后,她查询了多起杀妻案例,发现普遍判得偏轻,基本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江丞华就此向一位资深律师请教,对方告诉她,法院这么判,可能跟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有关。“他说一方已经死了,另一方要判了死刑,老人孩子怎么办?我说就算不判死刑,他在里面要关二三十年,(老人孩子)也指望不上(他)。”
江丞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她曾就路亚丽案跟承办检察官沟通,后者的量刑建议就是无期徒刑。
江丞华那时尚不知道,早在最高法217号文发布之前,“杀妻偿命难”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
据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王友明介绍,1990年代,他曾办过这样一起杀妻案:由于家庭矛盾,当地一位农村妇女被丈夫用绳子勒死,阜阳中院一审判丈夫无期徒刑,死者娘家人不服,向阜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检察院没有支持。
王友明说,在那起案件中,丈夫没有其他从轻情节,法院这样判决,可能主要是考虑到两人有一个读初中的女儿。而检察院没抗诉,主要是考虑到“群众呼声”——男方同村人集体签名保男方,称死者娘家人非常强势,经常上门欺负男方,男方积怨已久才杀妻。
王友明承认,在法律层面,就算死者娘家人强势,也不构成这样判决的理由,因为受害者本人并没有过错。
在王友明看来,当年办理杀妻案时,司法机关通常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孩子的态度、被害人家属的态度、丈夫的杀人动机等。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死刑门槛并不高。按王友明的说法,当年他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有几十起,其中多数是盗窃犯和抢劫犯,盗窃罪当时只要达到3万元就可以判死刑。
山西省公安厅退休刑警杨生庆曾侦办过多起杀妻案。在他的印象中,这样的案子多属“罪无可恕,情有可原”,法院一般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少数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多属情节十分恶劣的类型,比如杀完人之后抛尸、毁尸等。
二十多年前,杨生庆曾侦办过一起杀夫案:该案中的妻子和情人被法院认定联手杀了丈夫,且杀人手段残忍,共刺49刀。法院先后判了三次,第一次判了两个“死立执”,第二次改判妻子死缓,第三次将妻子情人也改判死缓。而第三次改判的理由之一,就是“本案系因婚姻感情矛盾引发”。
杨志伟认为,法院对杀妻案作出判决,通常会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社会危害性,一般认为家庭矛盾引发的杀妻案要比抢劫杀人、强奸杀人等犯罪的恶性程度低;一个是主观恶性,杀妻案多是临时起意激情杀人,预谋杀人的较少。
李昌奎案的改判
2007年1月1日,为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与此同时,最高法发布《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重申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 分享: |
| 注: | 在此页阅读全文 |
| 延伸阅读 |
推荐:
为何杀妻难偿命 婚内命案"少杀慎杀"二十余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