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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重婚罪调查:被迫成婚,逃离后"获罪" | 温哥华教育中心
   

一桩重婚罪调查:被迫成婚,逃离后"获罪"

目前,向某泽涉重婚罪二审已开庭审理,但判决尚未作出。另据红星新闻获悉,苟某菊涉重婚罪一案的二审也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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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与彩礼,重婚与出轨,该如何界定?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表示,从目前案件披露的内容看,法院对苟某菊判处构成重婚罪的证据是充分的。至于苟某菊自述曾被贩卖以及被婚内强奸等,从证据角度来看,目前只停留在单方说法,没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撑。

“司法审判有保护妇女权益的功能,但毕竟有滞后性和局限性,把女性保护的责任寄希望于一份判决书,显然超出法院功能所能承载的范围和能力。”张鹏表示,对于一些偏远地区,处于弱势或维权意识薄弱的女性,各级政府部门、妇联组织、社区、村委等应当发挥作用,前期介入保护女性,制止侵权行为发生,并指导女性保留证据意识,以使用法律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到本案带来的启示,张鹏表示,苟某菊应率先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婚姻,之后再进入新的婚姻,切不可以违法的行为来消解自己遭遇的违法侵害,否则,这给自己带来的不仅是新的伤害,且还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强奸罪,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结合本案的情况看,被告人苟某菊陈述其被强行发生性关系为2008年,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此外,强奸罪构成要件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医学诊断证明可以证明存在暴力行为,但没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证据链不完整。

关于拐卖妇女罪,付建表示,其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通过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售以获取非法利益,而本案中苟某菊父母未经其同意擅自“嫁”给黄某来,尽管涉及收取少量财物,但缺乏拐卖的故意,因此较难认定为拐卖罪。

至于重婚罪,付建表示,其要求客观上存在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苟某菊与黄某来在2012年登记结婚,后又与向某泽在双峰县城租房同居,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行为,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苟某菊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黄某来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胁迫行为,可主张撤销婚姻,但是苟某菊与向某泽同居时受胁迫状态已经终止,可撤销可能性很低。”付建表示,苟某菊长期与黄某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下,其与向某泽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子女,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但苟某菊也可以向妇联、民政部门等寻求社会救助和支持,在二审中重点阐述包办婚姻对妇女意志的压制,无社会危害性,争取缓刑。”付建说。

黄华是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前检察官,目前在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黄华的看法与付建、张鹏不一样,黄华认为,除苟某菊自己,这些“获利”的人基本都会说她当初是“同意”的,因此,她很难证明自己被“拐卖”和“强奸”,且案件也受到刑事追诉时效的限制,因此也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一审认为苟某菊与黄某来登记结婚合法有效,且认为其与向某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此认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黄华说,但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不正当两性关系及生育事实,尚不足以证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例如,证人证言中,苟某菊和向某泽并没有以夫妻相称;证言能证明苟某菊被向某甲称为“后妈”,但不能因此推断苟某菊和向某泽必然为夫妻关系。再是,有的证言属于孤证,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

量刑方面,黄华律师认为,一审忽视苟某菊不满16岁被家人带去给黄某来做老婆、双方相差18岁、缺乏感情基础、长期吵闹、苟某菊不堪忍受而出走、目前育有2岁和4岁孩子等事实,量刑一年且没有适用缓刑,未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黄华表示,苟某菊案件带来的启示是,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自救,大胆说“不”。特别是在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尽可能及时报警,留存证据。如果日子过不下去了,就要早日启动离婚诉讼,解除之前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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