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市港妇杀夫] 《监狱来的妈妈》:当一个杀夫女性未被司法确认受暴
引发公众关注的家暴恶性案件叙事似乎长时间处于两个极端,要么“家暴致死”,要么“家暴反杀”,但大量案件处于两者之间。“打不还手”并非家暴认定的必要条件,然而长期以来司法部门容易将受害者反抗定性为双方互殴。
终审裁定书提到赵晓红和丈夫“厮打”,而不是“被殴打”——陈亚亚认为这样的灰色地带正是应该被讨论的。“双方都动手的情况,怎么认定?这需要做更多工作,如起因是什么、谁先动手、冲突如何升级、双方体力差异、过往肢体冲突情况等。 ”
站在受暴女性的视角来看,张勃两次强令已经躺下休息的赵晓红起来重新“支床”,不是简单的家务摩擦,更像是一场典型的、带有挑衅意味的“服从性测试”。在家庭暴力的心理机制中,施暴者往往通过这类无理要求来彰显绝对的控制欲。这种将生活琐事演变为权力操控的模式,正是后续身体暴力升级的危险前兆。
1979年,美国临床心理学家勒诺尔·沃克首次系统性提出“受暴女性综合征”,它指的是女性因长期遭受周期性家暴而陷入“习得性无助”的心理创伤状态,导致其在面临侵害时常表现出极端恐惧、超常的危险警觉以及极端的防卫应激行为。在女权运动的推动下,“受暴妇女综合征”理论彻底改变了司法系统对“家暴”和“正当防卫”的传统认知。
沃克发现,家暴并非零散发生,而是呈现出一种“循环周期”,分为紧张局势集聚期、严重暴虐期和平静蜜月期,起始阶段便是发生口角、微小的心理控制,在发生家暴后,施暴者的道歉求和讨好会令受暴者重燃希望。这种周期性循环会越来越快。由此看待赵晓红杀夫案,如果对照“平静蜜月期”,外人眼中夫妻俩“关系较好”和“吵后就好了”与长期家暴可能性本身也并不冲突。
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困境
家暴多发生于封闭私密空间,受暴关系即便真实存在,在中国也未必能够进入司法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前研究员陈敏是全国首个在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庭审中出庭作证的专家证人,并推动了这一做法的制度化。在2023年她主编出版的《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裁判规则》_(以下简称《裁判规则》)_一书中,她指出,囿于该领域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现有裁判文书网上能体现反家暴理念的典型案例并不多,且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防卫认定上以“人死为大和稀泥”;侦查机关未进行家庭暴力史的取证工作而导致案件证据先天不足;法官对家庭暴力事实的法庭调查或引导控辩双方辩论不够充分;以及对家暴事实认定只言片语导致说理不充分等。
在中国反家暴法律进程中,2010年发生的“李彦杀夫案”是标志性事件。在该案中,司法机关对家暴的认定,也经历了一个从“几乎不予采纳”到“部分确认”的过程。即使李彦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投诉记录等材料,一、二审法院仍认为其长期遭受家暴的证据不足,而李彦杀人后分尸、烹尸、抛尸被认为“手段残忍,后果恶劣”,因此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在妇女组织、专家、学者、律师的紧急呼吁和媒体报道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死刑、案件发回重审。
戏剧性的一幕出现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李彦辩护律师徐维华请她举起左手,她中指断掉的一个指节正是丈夫谭某拿菜刀砍掉的。事实上,谭某在之前的三段婚姻中都有家暴行为。徐维华同样尝试引入“受暴妇女综合征”的解释框架,未被法院采纳,但重审判决明确指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被害人多次打骂李彦,对案件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家暴背景首次被正式纳入量刑考量。2015年2月,李彦最终由死刑改判死缓。
紧随其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真正将“受暴妇女综合征”的观念在中国落地。
根据《意见》规定,为了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需结合防卫人所处的环境、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回到2010年,二审法院仍将赵晓红杀夫当成普通故意伤害案判决,从持刀捅刺的部位和力度认为其犯罪故意明显,仅以自首和救助被害人情节作为从轻处罚依据,未呈现对可能的“长期恐惧下的应激反应”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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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裁定书提到赵晓红和丈夫“厮打”,而不是“被殴打”——陈亚亚认为这样的灰色地带正是应该被讨论的。“双方都动手的情况,怎么认定?这需要做更多工作,如起因是什么、谁先动手、冲突如何升级、双方体力差异、过往肢体冲突情况等。 ”
站在受暴女性的视角来看,张勃两次强令已经躺下休息的赵晓红起来重新“支床”,不是简单的家务摩擦,更像是一场典型的、带有挑衅意味的“服从性测试”。在家庭暴力的心理机制中,施暴者往往通过这类无理要求来彰显绝对的控制欲。这种将生活琐事演变为权力操控的模式,正是后续身体暴力升级的危险前兆。
1979年,美国临床心理学家勒诺尔·沃克首次系统性提出“受暴女性综合征”,它指的是女性因长期遭受周期性家暴而陷入“习得性无助”的心理创伤状态,导致其在面临侵害时常表现出极端恐惧、超常的危险警觉以及极端的防卫应激行为。在女权运动的推动下,“受暴妇女综合征”理论彻底改变了司法系统对“家暴”和“正当防卫”的传统认知。
沃克发现,家暴并非零散发生,而是呈现出一种“循环周期”,分为紧张局势集聚期、严重暴虐期和平静蜜月期,起始阶段便是发生口角、微小的心理控制,在发生家暴后,施暴者的道歉求和讨好会令受暴者重燃希望。这种周期性循环会越来越快。由此看待赵晓红杀夫案,如果对照“平静蜜月期”,外人眼中夫妻俩“关系较好”和“吵后就好了”与长期家暴可能性本身也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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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多发生于封闭私密空间,受暴关系即便真实存在,在中国也未必能够进入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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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反家暴法律进程中,2010年发生的“李彦杀夫案”是标志性事件。在该案中,司法机关对家暴的认定,也经历了一个从“几乎不予采纳”到“部分确认”的过程。即使李彦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投诉记录等材料,一、二审法院仍认为其长期遭受家暴的证据不足,而李彦杀人后分尸、烹尸、抛尸被认为“手段残忍,后果恶劣”,因此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在妇女组织、专家、学者、律师的紧急呼吁和媒体报道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死刑、案件发回重审。
戏剧性的一幕出现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李彦辩护律师徐维华请她举起左手,她中指断掉的一个指节正是丈夫谭某拿菜刀砍掉的。事实上,谭某在之前的三段婚姻中都有家暴行为。徐维华同样尝试引入“受暴妇女综合征”的解释框架,未被法院采纳,但重审判决明确指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被害人多次打骂李彦,对案件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家暴背景首次被正式纳入量刑考量。2015年2月,李彦最终由死刑改判死缓。
紧随其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真正将“受暴妇女综合征”的观念在中国落地。
根据《意见》规定,为了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需结合防卫人所处的环境、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回到2010年,二审法院仍将赵晓红杀夫当成普通故意伤害案判决,从持刀捅刺的部位和力度认为其犯罪故意明显,仅以自首和救助被害人情节作为从轻处罚依据,未呈现对可能的“长期恐惧下的应激反应”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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