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女教師失蹤案"22年後再審:丈夫故意殺人罪成立
5月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辯護律師和受害人家屬處了解到,備受關注的“山西運城女教師失蹤案”22年後重啟,目前已有壹審結果: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判決其丈夫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此前報道:臨猗女教師遇害案22年後再開庭,丈夫涉嫌故意殺人重回被告席 )

▲運城市中院的判決書
案發後遇害女教師丈夫曾當庭翻供
該案歷經多輪偵查和撤訴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該案發生於2003年,當年6月28日,因涉嫌殺害妻子——22歲的鄉村學校女教師路某麗,山西省運城市臨猗縣王某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警方審訊期間,王某曾向公安機關供述,其在2003年1月3日凌晨將新婚不久的妻子路某麗殺害,隨後將屍體運至他處拋棄。此案在2004年法院審理時,王某當庭翻供,否認自己的殺人行為。
2004年12月10日,審理此案的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缺乏充分必要的證據,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王某故意殺人罪名不成立。

▲王某照片
紅星新聞記者查閱當年判決書發現,該案多個關鍵證據缺失是導致王某被無罪釋放的重要原因。
該案此後歷經多次檢察院撤訴和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始終未能將王某定罪,此後路某麗父母壹直堅持殺人凶手就是王某,多年奔走上告。
2024年5月17日,該案迎來新的轉機,王某再次被當地警方帶走調查。
法院重審:
證據構成“邏輯閉環”,故意殺人罪成立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6年4月28日下發的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殺人,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本應依法嚴懲。但鑒於本案發生在婚姻家庭內部,系情感糾葛激化引發,屬特定矛盾累積所致,有別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預謀性犯罪,在處理上應有所區別,且兼受年代久遠及取證條件所限等實際情況,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書認為,本案雖無直接目擊證人,但被告人王某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自然、穩定,且包含大量非親歷者不可知的隱蔽性細節,該供述與在案的屍檢報告、現場勘驗筆錄、證人證言、偵查實驗結論以及被告人家屬妨害作證行為等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嚴密的邏輯閉環。
關於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應當予以排除”的辯解與辯護意見。法院認為,王某雖主張遭受刑訊逼供,但未能提供具體時間、地點、人員、手段等任何實質性線索或證據,不符合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前提。同時,經庭審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後多次有罪供述,均經其本人簽字捺印予以確認,尤其對檢察機關批捕、審查起訴階段叁次有罪供述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關於被告人王某及辯護人提出的本案除被告人原始有罪供述外,沒有客觀性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本案證據未形成壹個完整的證據鏈,應宣告被告人無罪的辯解理由與辯護意見。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間接證據已滿足定罪條件,證據均已查證屬實且相互印證。
其中,關於辯護人所提關鍵物證(凶器、生物檢材)不在案的辯護意見,法院經查認為本案發生於2003年,受初始以失蹤案報案和當時刑偵技術水平及客觀條件限制,未能提取到凶器上的指紋或DNA檢材,屬於歷史客觀問題。王某歸案過程真實、自然,其供述的凶器來源(宿舍抽屜內的折疊刀)、使用方式(戳刺部位及次數)、丟棄情況,均得到證人證言及屍檢傷痕形態的印證,特別是其關於“紅綠色盲導致對刀柄顏色描述偏差”的解釋,符合常理且具有排他性,這種對隱蔽細節的精准描述具有指向唯壹性。從作案到拋屍的各個環節,均有供述與現場痕跡、證人證言相互印證,且供述中的隱蔽性細節非作案人無法知曉。所謂“第叁人作案”純屬推測,無任何證據支持。故物證缺失不影響案件事實認定,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加西網正招聘多名全職sales 待遇優]
這條新聞還沒有人評論喔,等著您的高見呢

▲運城市中院的判決書
案發後遇害女教師丈夫曾當庭翻供
該案歷經多輪偵查和撤訴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該案發生於2003年,當年6月28日,因涉嫌殺害妻子——22歲的鄉村學校女教師路某麗,山西省運城市臨猗縣王某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警方審訊期間,王某曾向公安機關供述,其在2003年1月3日凌晨將新婚不久的妻子路某麗殺害,隨後將屍體運至他處拋棄。此案在2004年法院審理時,王某當庭翻供,否認自己的殺人行為。
2004年12月10日,審理此案的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缺乏充分必要的證據,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王某故意殺人罪名不成立。

▲王某照片
紅星新聞記者查閱當年判決書發現,該案多個關鍵證據缺失是導致王某被無罪釋放的重要原因。
該案此後歷經多次檢察院撤訴和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始終未能將王某定罪,此後路某麗父母壹直堅持殺人凶手就是王某,多年奔走上告。
2024年5月17日,該案迎來新的轉機,王某再次被當地警方帶走調查。
法院重審:
證據構成“邏輯閉環”,故意殺人罪成立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6年4月28日下發的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殺人,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本應依法嚴懲。但鑒於本案發生在婚姻家庭內部,系情感糾葛激化引發,屬特定矛盾累積所致,有別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預謀性犯罪,在處理上應有所區別,且兼受年代久遠及取證條件所限等實際情況,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書認為,本案雖無直接目擊證人,但被告人王某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自然、穩定,且包含大量非親歷者不可知的隱蔽性細節,該供述與在案的屍檢報告、現場勘驗筆錄、證人證言、偵查實驗結論以及被告人家屬妨害作證行為等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嚴密的邏輯閉環。
關於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應當予以排除”的辯解與辯護意見。法院認為,王某雖主張遭受刑訊逼供,但未能提供具體時間、地點、人員、手段等任何實質性線索或證據,不符合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前提。同時,經庭審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後多次有罪供述,均經其本人簽字捺印予以確認,尤其對檢察機關批捕、審查起訴階段叁次有罪供述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關於被告人王某及辯護人提出的本案除被告人原始有罪供述外,沒有客觀性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本案證據未形成壹個完整的證據鏈,應宣告被告人無罪的辯解理由與辯護意見。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間接證據已滿足定罪條件,證據均已查證屬實且相互印證。
其中,關於辯護人所提關鍵物證(凶器、生物檢材)不在案的辯護意見,法院經查認為本案發生於2003年,受初始以失蹤案報案和當時刑偵技術水平及客觀條件限制,未能提取到凶器上的指紋或DNA檢材,屬於歷史客觀問題。王某歸案過程真實、自然,其供述的凶器來源(宿舍抽屜內的折疊刀)、使用方式(戳刺部位及次數)、丟棄情況,均得到證人證言及屍檢傷痕形態的印證,特別是其關於“紅綠色盲導致對刀柄顏色描述偏差”的解釋,符合常理且具有排他性,這種對隱蔽細節的精准描述具有指向唯壹性。從作案到拋屍的各個環節,均有供述與現場痕跡、證人證言相互印證,且供述中的隱蔽性細節非作案人無法知曉。所謂“第叁人作案”純屬推測,無任何證據支持。故物證缺失不影響案件事實認定,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加西網正招聘多名全職sales 待遇優]
| 分享: |
| 注: |
| 延伸閱讀 |
馬拉多納死亡調查進展: 8名醫護被控"故意殺人罪"(圖) |
偷井蓋可構成故意殺人罪 男子被判 |
馬加爵案主審法官 涉嫌故意殺人罪 |
拉姆不幸去世,前夫涉故意殺人罪 |
美華裔女命案5年後男友故意殺人罪成立 |
丈夫拔妻氧管續: 律師稱其犯故意殺人罪 |
推薦:
"運城女教師失蹤案"22年後再審:丈夫故意殺人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