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北京叁女大學生自駕游兩死壹傷 傷者入刑4年
律師們稱,該案“辦案民警親口承認存在打招呼、辦人情案情況”,“偵查機關僅提取有罪證據,而不提取無罪證據,針對小露的有罪取證傾向性明顯”,同時“大量取證不規范”,將小田、小靜的遺體混淆,將車輛存放於不具有保管條件的停車場,案發肆個月後才對副駕駛位置進行取證等等。
同時,小露雖然在執法記錄儀的視頻中承認自己是駕駛員,但到醫院後又曾陳述自己並不是駕駛員,證實事故發生後她的神志模糊、記憶混亂,且陳述前後矛盾,故該視頻不能作為證據認定。
在傷情鑒定方面,鑒定意見根據小田的左側受傷嚴重,故認定小田處於副駕駛位置,但實際上小露的傷情也集中於左側等等。
公訴機關提供的關鍵證據之壹,即2024年7月6日19時7分,小露叁人乘坐該輛蘇A38C7N號“大眾”牌汽車,被茶德高速段德令哈市方向沿途卡口攝像頭抓拍的照片,也是爭議集中所在。

警方提取的據稱是在車禍發生前幾分鍾,即2024年7月6日19時7分交通卡口攝像頭抓拍的照片。司法機關認為,根據衣著特征,當時的駕駛員為小露。 圖片來源:小露案庭審出具的證據材料
小露的律師們提供了包括中國科學院地質與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員郭光軍等4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情況說明、意見書等。他們希望證實,根據車禍發生時的時間、案發地點的經緯度、車輛陰影等,結合地理學知識計算或者利用相關軟件計算證明,那張攝像頭抓拍的照片“不可能是在該時間出現在該地點,正確時間應為當地正午時分”。
2025年8月,第壹次庭審時,馬強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馬強稱,他到達現場時,小田是在汽車的主駕位置上,他是解開了主駕位置的安全帶後,把小田從車裡救出來的。
在2026年1月12日的第贰次庭審時,小田的母親和小靜的母親也來到庭審現場。她們提出,希望法院對小露從嚴從重處罰。
2026年1月13日,小露被羈押。
兩天之後,即2026年1月15日,德令哈市法院做出壹審判決。
德令哈市法院沒有接受小露與其律師們的辯護意見,也沒有接受馬強提供的證言。法院認為,小露即為車禍發生時的司機,小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贰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並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肆年。
小露隨即提出上訴。
2026年4月,她的律師們還來到前述提到的茶德高速卡口攝像頭處進行試驗拍攝,希望證明在19時左右,該處攝像頭拍攝的車輛照片陰影與公訴機關提供的車輛照片陰影完全不同,並期望以此在贰審階段,推翻小露被定罪的關鍵證據之壹。
至2026年5月7日,負責贰審的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尚未就此案開庭審理。
(注:文中的小露、小田、小靜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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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同時,小露雖然在執法記錄儀的視頻中承認自己是駕駛員,但到醫院後又曾陳述自己並不是駕駛員,證實事故發生後她的神志模糊、記憶混亂,且陳述前後矛盾,故該視頻不能作為證據認定。
在傷情鑒定方面,鑒定意見根據小田的左側受傷嚴重,故認定小田處於副駕駛位置,但實際上小露的傷情也集中於左側等等。
公訴機關提供的關鍵證據之壹,即2024年7月6日19時7分,小露叁人乘坐該輛蘇A38C7N號“大眾”牌汽車,被茶德高速段德令哈市方向沿途卡口攝像頭抓拍的照片,也是爭議集中所在。

警方提取的據稱是在車禍發生前幾分鍾,即2024年7月6日19時7分交通卡口攝像頭抓拍的照片。司法機關認為,根據衣著特征,當時的駕駛員為小露。 圖片來源:小露案庭審出具的證據材料
小露的律師們提供了包括中國科學院地質與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員郭光軍等4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情況說明、意見書等。他們希望證實,根據車禍發生時的時間、案發地點的經緯度、車輛陰影等,結合地理學知識計算或者利用相關軟件計算證明,那張攝像頭抓拍的照片“不可能是在該時間出現在該地點,正確時間應為當地正午時分”。
2025年8月,第壹次庭審時,馬強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馬強稱,他到達現場時,小田是在汽車的主駕位置上,他是解開了主駕位置的安全帶後,把小田從車裡救出來的。
在2026年1月12日的第贰次庭審時,小田的母親和小靜的母親也來到庭審現場。她們提出,希望法院對小露從嚴從重處罰。
2026年1月13日,小露被羈押。
兩天之後,即2026年1月15日,德令哈市法院做出壹審判決。
德令哈市法院沒有接受小露與其律師們的辯護意見,也沒有接受馬強提供的證言。法院認為,小露即為車禍發生時的司機,小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贰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並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肆年。
小露隨即提出上訴。
2026年4月,她的律師們還來到前述提到的茶德高速卡口攝像頭處進行試驗拍攝,希望證明在19時左右,該處攝像頭拍攝的車輛照片陰影與公訴機關提供的車輛照片陰影完全不同,並期望以此在贰審階段,推翻小露被定罪的關鍵證據之壹。
至2026年5月7日,負責贰審的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尚未就此案開庭審理。
(注:文中的小露、小田、小靜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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