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 因為53年前頒布的法案,特朗普不能繼續打伊朗了?
5月1日,持續兩個多月的美以伊軍事沖突迎來法律節點,可能會使特朗普政府在未來幾天壓力增大。
壹項旨在限制美國總統戰爭權力的法案成為關鍵。根據1973年《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Resolution),未經國會授權的軍事行動不得超過60天。隨著這壹期限來臨,特朗普政府必須在尋求國會授權、撤軍或自行延期之間做出選擇。
多位知情人士透露,5月1日之後,如果特朗普在沒有國會授權的情況下繼續對伊朗發動戰爭,國會民主黨人正在考慮對他提起訴訟。
美國國家憲法中心和國會研究服務處的記錄顯示,歷任美國總統都曾找到“變通”的辦法,在60天期限之外繼續其軍事行動。特朗普已經表示,不會倉促達成壹項“糟糕的”協議以結束這場戰爭。
科羅拉多大學博爾德分校法學院法學副教授瑪麗亞姆·賈姆希迪分析稱,如果白宮要將60天的期限延長30天,總統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國會證明繼續使用武力的必要性。“超過90天的期限後,如果國會沒有宣戰或以其他方式授權繼續采取軍事行動,總統必須終止部署軍隊。”賈姆希迪說。
澳大利亞國立大學美國政府與政治專家、榮譽退休教授約翰·哈特撰文稱,當總統與國會就《戰爭權力法》發生沖突時,雙方通常能達成某種對總統有利的妥協局面,但這次的情況可能略有不同。“距離中期選舉僅剩六個多月,共和黨在國會兩院僅擁有微弱多數席位。在此背景下,特朗普發動了壹場不得人心的戰爭。如果5月1日美軍仍在中東地區作戰,《戰爭權力法》可能會重新獲得50多年來從未有過的現實意義。”他分析道。
為什麼是“5月1日”?
建國初期,美國在憲法中對戰爭職責進行了劃分:總統是叁軍統領,但只有國會才能宣戰。國會上壹次宣戰是在1942年6月4日,戰爭對象是納粹德國的同盟國保加利亞、匈牙利和羅馬尼亞。
在未獲得國會授權的情況下,美國政府與以色列2月28日對伊朗發動打擊。特朗普當時聲稱“正在行使作為叁軍統帥的權力”,以保護美國在中東的軍事基地,推進美國“至關重要的國家利益”。他還表示,軍事行動是為了“集體自衛”,保護包括以色列在內的地區盟友。
面對民主黨人的質疑,白宮官員和國會大多數共和黨人表示,特朗普的做法符合《戰爭權力法》的規定。這項法案允許總統在未經國會授權使用武力的情況下,擁有60天的窗口期進行軍事行動。
《戰爭權力法》於1973年頒布,當時的美國深陷越南戰爭泥潭,引發了民眾的強烈抗議。國會認為戰爭權力被濫用,必須加以限制。最終,國會不顧尼克松政府的反對,強行通過了《戰爭權力法》。法案第肆條規定,總統必須在將美軍投入“敵對行動”後48小時內向國會提交壹份報告,解釋采取該行動的憲法和法律依據、理由以及美國介入的估計范圍和持續時間。第伍條則規定,在60天期限內,如果國會未宣戰或授權戰爭,也未延長期限,總統必須結束軍事行動。
法案允許在60天期限已滿後將軍事行動延後30天,前提是總統以書面形式做出保證,延期是為了確保美軍安全撤離。在這壹期限內,總統並不能得到繼續發動進攻性軍事行動的授權。
據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道,國會內部對截止日期說法存在分歧,並認為對截止日期有多種解讀方式。部分觀點認為,60天截止日期應從軍事行動開始之日算起,意味著截止日期為4月29日。壹些議員則援引法律條文辯稱,應從白宮3月2日正式通知國會之日起計算。據此推算,5月1日才是截止日期。許多共和黨籍議員則認為,停火期不應計入60天截止日期之內。
特朗普並非違法先例
《戰爭權力法》規定了戰爭期間國會與總統之間權力劃分的問題。美聯社分析稱,法案制定者的意圖是讓國會和總統運用“集體判斷”,要求總統在壹切可能的情況下與國會進行磋商。在不進行正式宣戰的情況下,法案希望維護國會的作用,同時保持總統在敏感局勢中的靈活性。
哈特撰文稱,至少對國會議員而言,這項法案的精妙之處在於“自動生效”機制,即國會無需采取任何行動實施法案,也無需公開反對總統的軍事和國家安全政策。但他也指出,由於《戰爭權力法》的法律用語模糊,存在大量例外和限制條款,歷屆總統及其法律顧問得以利用法律漏洞,導致自尼克松以來的美國總統均未受到法案的有效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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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項旨在限制美國總統戰爭權力的法案成為關鍵。根據1973年《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Resolution),未經國會授權的軍事行動不得超過60天。隨著這壹期限來臨,特朗普政府必須在尋求國會授權、撤軍或自行延期之間做出選擇。
多位知情人士透露,5月1日之後,如果特朗普在沒有國會授權的情況下繼續對伊朗發動戰爭,國會民主黨人正在考慮對他提起訴訟。
美國國家憲法中心和國會研究服務處的記錄顯示,歷任美國總統都曾找到“變通”的辦法,在60天期限之外繼續其軍事行動。特朗普已經表示,不會倉促達成壹項“糟糕的”協議以結束這場戰爭。
科羅拉多大學博爾德分校法學院法學副教授瑪麗亞姆·賈姆希迪分析稱,如果白宮要將60天的期限延長30天,總統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國會證明繼續使用武力的必要性。“超過90天的期限後,如果國會沒有宣戰或以其他方式授權繼續采取軍事行動,總統必須終止部署軍隊。”賈姆希迪說。
澳大利亞國立大學美國政府與政治專家、榮譽退休教授約翰·哈特撰文稱,當總統與國會就《戰爭權力法》發生沖突時,雙方通常能達成某種對總統有利的妥協局面,但這次的情況可能略有不同。“距離中期選舉僅剩六個多月,共和黨在國會兩院僅擁有微弱多數席位。在此背景下,特朗普發動了壹場不得人心的戰爭。如果5月1日美軍仍在中東地區作戰,《戰爭權力法》可能會重新獲得50多年來從未有過的現實意義。”他分析道。
為什麼是“5月1日”?
建國初期,美國在憲法中對戰爭職責進行了劃分:總統是叁軍統領,但只有國會才能宣戰。國會上壹次宣戰是在1942年6月4日,戰爭對象是納粹德國的同盟國保加利亞、匈牙利和羅馬尼亞。
在未獲得國會授權的情況下,美國政府與以色列2月28日對伊朗發動打擊。特朗普當時聲稱“正在行使作為叁軍統帥的權力”,以保護美國在中東的軍事基地,推進美國“至關重要的國家利益”。他還表示,軍事行動是為了“集體自衛”,保護包括以色列在內的地區盟友。
面對民主黨人的質疑,白宮官員和國會大多數共和黨人表示,特朗普的做法符合《戰爭權力法》的規定。這項法案允許總統在未經國會授權使用武力的情況下,擁有60天的窗口期進行軍事行動。
《戰爭權力法》於1973年頒布,當時的美國深陷越南戰爭泥潭,引發了民眾的強烈抗議。國會認為戰爭權力被濫用,必須加以限制。最終,國會不顧尼克松政府的反對,強行通過了《戰爭權力法》。法案第肆條規定,總統必須在將美軍投入“敵對行動”後48小時內向國會提交壹份報告,解釋采取該行動的憲法和法律依據、理由以及美國介入的估計范圍和持續時間。第伍條則規定,在60天期限內,如果國會未宣戰或授權戰爭,也未延長期限,總統必須結束軍事行動。
法案允許在60天期限已滿後將軍事行動延後30天,前提是總統以書面形式做出保證,延期是為了確保美軍安全撤離。在這壹期限內,總統並不能得到繼續發動進攻性軍事行動的授權。
據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道,國會內部對截止日期說法存在分歧,並認為對截止日期有多種解讀方式。部分觀點認為,60天截止日期應從軍事行動開始之日算起,意味著截止日期為4月29日。壹些議員則援引法律條文辯稱,應從白宮3月2日正式通知國會之日起計算。據此推算,5月1日才是截止日期。許多共和黨籍議員則認為,停火期不應計入60天截止日期之內。
特朗普並非違法先例
《戰爭權力法》規定了戰爭期間國會與總統之間權力劃分的問題。美聯社分析稱,法案制定者的意圖是讓國會和總統運用“集體判斷”,要求總統在壹切可能的情況下與國會進行磋商。在不進行正式宣戰的情況下,法案希望維護國會的作用,同時保持總統在敏感局勢中的靈活性。
哈特撰文稱,至少對國會議員而言,這項法案的精妙之處在於“自動生效”機制,即國會無需采取任何行動實施法案,也無需公開反對總統的軍事和國家安全政策。但他也指出,由於《戰爭權力法》的法律用語模糊,存在大量例外和限制條款,歷屆總統及其法律顧問得以利用法律漏洞,導致自尼克松以來的美國總統均未受到法案的有效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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