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指标,"杀良冒功"的警察只判5年?
根据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3-7年有期徒刑;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本案马某的行为应该适用第397条哪一款,需要考察其是否徇私。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67号中关于“徇私”的理解,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派出所副所长马某构陷未成年人吸毒是为了私利,比如为了个人晋升、立功等等,则应适用第397条第二款。那么,本案更恰当的罪名,应择一重罪为滥用职权罪。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为了谋求单位利益,那么就会适用第397条第一款,出现想象竞合的两罪的最高刑相同的情况。此时适用哪一个罪名,一般考虑保护更重要的法益。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公权力的严肃性和正当性,在我看来,优先适用滥用职权罪可能比欺骗他人吸毒罪更为恰当。
当然,媒体披露的判决书内容有限,法院应该也有未被援引的说理部分。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达成共识,判决书应当对被告人马某欺骗他人吸毒和滥用职权行为分别谴责,以起到警示教育和裁判指引的效果。
02
对于六名受害者,应该如何救济?
显然,大家更为关心的是几个少年的未来。不管在吸食之前他们是否知道自己手里的电子烟涉毒,他们都是权力的受害者。他们的身体、心灵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有来自毒品的,也有来自权力滥用的。
域外对受害者的救济,以程序制裁为主。在美国,若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诱使本无犯意的人犯罪,在庭审中可以作为被告人的无罪抗辩事由。在法国,如果侦查人员的引诱行为足以摧毁被告人的自由意志,则构成刑事免责。
如前所述,中国在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对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即一方面,明确将犯意引诱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另一方面,数量引诱介入时,司法机关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借用这一规定举重以明轻的话,在本案中,六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证据当然应当被排除,因此治安违法的处罚决定应当被撤销。
但做到这些显然不够。由于这是涉毒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会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纳入禁毒信息系统。

更为严格的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戒毒条例》,对涉毒人员要进行动态管控,涉毒记录将伴随终身。他们作为吸毒人员,可能会面临定期尿检,出行住宿都会面临预警,而他们未来的职业、人生甚至子女、家人都将深受其害。
如果仅仅看“吸毒”事实就一刀切,这不是法治,这是不公。
因此,在此案中应当建立涉毒记录删除的例外情形,他们不是戒毒人员,而是被害人,他们有权申请信息更正,要求公安机关删除此前的违法记录。这是他们应得的正义,本栏目也将密切关注本案中受害未成年人的维权进展。
经由本案,我们还可以看到权力对于执法者的异化。明明是扫毒的人,却堂而皇之地制造出吸毒案。他们的核心动机仅仅是完成查处任务、达成破案指标,执法者在这一刻就变成了任务的奴隶,把上级意志看得比天还大,不惜代价要完成。那些被卷入案件的涉案人员,被简化为案件数字,有谁在意他们被改变的人生呢?
“人只能是目的,不能仅仅作为手段”这一核心命题,正是法律最底层设计。失去了它,执法者终将面目全非,活成自己最痛恨的样子,就像传说中的屠龙者变成恶龙。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这条新闻还没有人评论喔,等着您的高见呢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67号中关于“徇私”的理解,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派出所副所长马某构陷未成年人吸毒是为了私利,比如为了个人晋升、立功等等,则应适用第397条第二款。那么,本案更恰当的罪名,应择一重罪为滥用职权罪。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为了谋求单位利益,那么就会适用第397条第一款,出现想象竞合的两罪的最高刑相同的情况。此时适用哪一个罪名,一般考虑保护更重要的法益。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公权力的严肃性和正当性,在我看来,优先适用滥用职权罪可能比欺骗他人吸毒罪更为恰当。
当然,媒体披露的判决书内容有限,法院应该也有未被援引的说理部分。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达成共识,判决书应当对被告人马某欺骗他人吸毒和滥用职权行为分别谴责,以起到警示教育和裁判指引的效果。
02
对于六名受害者,应该如何救济?
显然,大家更为关心的是几个少年的未来。不管在吸食之前他们是否知道自己手里的电子烟涉毒,他们都是权力的受害者。他们的身体、心灵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有来自毒品的,也有来自权力滥用的。
域外对受害者的救济,以程序制裁为主。在美国,若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诱使本无犯意的人犯罪,在庭审中可以作为被告人的无罪抗辩事由。在法国,如果侦查人员的引诱行为足以摧毁被告人的自由意志,则构成刑事免责。
如前所述,中国在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对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即一方面,明确将犯意引诱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另一方面,数量引诱介入时,司法机关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借用这一规定举重以明轻的话,在本案中,六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证据当然应当被排除,因此治安违法的处罚决定应当被撤销。
但做到这些显然不够。由于这是涉毒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会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纳入禁毒信息系统。

更为严格的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戒毒条例》,对涉毒人员要进行动态管控,涉毒记录将伴随终身。他们作为吸毒人员,可能会面临定期尿检,出行住宿都会面临预警,而他们未来的职业、人生甚至子女、家人都将深受其害。
如果仅仅看“吸毒”事实就一刀切,这不是法治,这是不公。
因此,在此案中应当建立涉毒记录删除的例外情形,他们不是戒毒人员,而是被害人,他们有权申请信息更正,要求公安机关删除此前的违法记录。这是他们应得的正义,本栏目也将密切关注本案中受害未成年人的维权进展。
经由本案,我们还可以看到权力对于执法者的异化。明明是扫毒的人,却堂而皇之地制造出吸毒案。他们的核心动机仅仅是完成查处任务、达成破案指标,执法者在这一刻就变成了任务的奴隶,把上级意志看得比天还大,不惜代价要完成。那些被卷入案件的涉案人员,被简化为案件数字,有谁在意他们被改变的人生呢?
“人只能是目的,不能仅仅作为手段”这一核心命题,正是法律最底层设计。失去了它,执法者终将面目全非,活成自己最痛恨的样子,就像传说中的屠龙者变成恶龙。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 分享: |
| 注: | 在此页阅读全文 |
| 延伸阅读 |
推荐:
为完成指标,"杀良冒功"的警察只判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