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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指标,"杀良冒功"的警察只判5年? | 温哥华教育中心
   

为完成指标,"杀良冒功"的警察只判5年?

近日,媒体报道了一起“诱人犯罪”案。南京一派出所副所长马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一审被判刑五年。判决书显示,马某为完成查处任务,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交给徐某。徐某等人在一家宾馆内召集6名未成年人吸食,随后马某再将6名未成年人查获。


此案中的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滥用率在中国已经远超海洛因,成为仅次于冰毒的排在第二位的毒品。若此案未发生反转,这6名未成年人的命运,在警察破门而入的时候就已经改写。吸毒虽不是犯罪,但是违法行为。他们会被治安处罚、社区戒毒,吸毒记录终生不会消除。

而真相大白之后,有两个问题必须回答:对不当诱惑的诱惑者是否有恰当的制裁,派出所副所长马某的定罪量刑是否准确?对不当诱惑的被诱惑者是否有合理的救济,这六名未成年人的吸毒记录能够消除吗?他们还有明天吗?

01

对于不当诱惑者的犯罪,如何制裁更合理?

对于警察的“诱人犯罪”,司法实践中有个术语叫做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经常涉及。一般分为两种: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所谓犯意诱发,是指本身没有犯罪意图,是警察的行为教唆、引诱他去犯罪。所谓机会提供,是指本身就具备犯罪的意图,警察只是给了他一个上钩的机会,被抓个现行。中国法学界对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持否定性评价。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从比例原则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条中的“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就意味着公安人员不得为查案进行犯意诱发。

这一禁止性规定决定了其法律后果,即侦查机关对没有犯意的人进行引诱的侦查行为系违法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昆明会议纪要》)里也明确回应,犯意诱发获得的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在很大概率上就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



顺便一提,这种犯意和机会的两分法看上去一目了然,但弹性极大。犯意本身是个主观要件,但主观从何而来?论心,也要论迹。特别是对于被引诱后初次实施毒品犯罪的人,很多时候难以判断其此前是否有犯罪意图,还需要从引诱方式、强度来判断是否构成犯意诱发。但本文重点是探讨不当引诱者的法律责任,对于区分犯意和机会就不再赘述。


对于本案中的不当引诱,毫无疑问构成犯意诱发。准确来讲,虽然吸毒并不是犯罪,但未成年人聚众吸食毒品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是马某的行为诱发了违法后果。而他同时违法使用了警权,与中国刑法规定的渎职行为有高度的契合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违反职务上的责任,除了基于内部关系加以惩戒外,还应进行法律制裁,以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和司法职权的公正性。一般而言,以正当目的滥用职权的入罪门槛应当高于以不当目的滥用职权。

在本案中,马某并非出于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而是为了完成查处任务,已经突破了一般公众所能容忍的道德底线,必须由刑事法律法规来调整。那么,具体应当适用何种罪名呢?

一审法院使用的罪名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有期徒刑5年。根据刑法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一档,在法定刑3-7年之间量刑。但如前所述,他制造涉毒假案,对象是6名未成年人,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本案应当评价为滥用职权与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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