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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出荒唐事!中國30多家司法機關集體翻車 | 溫哥華教育中心
   

幹出荒唐事!中國30多家司法機關集體翻車

壹部並不存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竟被30多家基層司法單位在正式文件中作為法律依據引用。


近日,肆川某基層法院的更換印章公告裡出現“烏龍法規”壹事被媒體報道,引發輿論關注。這壹事件並非孤例。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全國有30多家法院、檢察院集體“翻車”:它們在正式文件中引用這部並不存在的“法規”,被網民戲稱為“空氣法”鬧劇。

這種荒唐的極端形式主義,不僅反映出涉事司法單位工作人員“復制粘貼”的懶政思維,背後其實長期制度供給的缺位:中國印章管理頂層立法嚴重滯後,現行有效的核心規范竟然還是1951年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其管理格局呈現“碎片化、多主體”特點。頂層設計的擱淺,讓基層陷入“無法可依”的窘境。

1

全國30多家法院、檢察院集體“翻車”:正式公文中援引了並不存在的法律

今年4月份,肆川巴塘縣人民法院辦公室搞了壹次“烏龍”。

4月12日,肆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工作群聊內發布提醒:部分法院在發布對外公告時,出現了錯誤援引法律法規的情況,要求轄區各法院立即開展自查。

據了解,問題出在壹枚小小的印章上。

今年年初,因為現有印章使用年限久,章體磨損嚴重、印記模糊,肆川巴塘縣人民法院辦公室發布了壹則更換新印章的公告。公告中寫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並為其制發了新印章。

新印章啟用叁個月後,巴塘縣人民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被提醒,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並不實際存在。“我們也沒想到這會是錯的,因為這是我們效仿其他法院公告起草的內容。”

收到提醒通知後,巴塘縣人民法院迅速反應,刪除了叁個月前發布的公告。



“中招”的並非壹家司法機關。

4月13日,河南光山縣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院此前發布的印章更換公告中,同樣援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目前已對涉事公告內容完成更正替換。

兩個版本的不同之處在於,新版本公告將原本的表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修改為“根據印章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但上述工作人員表示,根據哪部法律法規、前壹版本援引的管理辦法是否存在錯誤,“我們並不清楚,也不掌握具體情況。”

據記者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來,全國已有超10個省份的30余家檢察院、法院,在其發布的印章啟用公告中,援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

據了解,盡管已有多地司法機關刪除了涉錯誤援引的公告,部分上級法院也下發了自查提醒,但截至發稿,全國仍有數拾家法院、檢察院,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台,保留著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的印章更換公告。

2

錯誤為何產生?多家涉事法院工作人員:直接照搬照抄 缺乏獨立判斷

在遞交給中院的情況說明中,肆川巴塘縣人民法院進行了復盤與自我檢討。

工作人員稱,經查,該公告由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起草和發布。在撰寫公告時,起草人員參考了網絡上搜索到的其他多家法院、檢察院發布的同類公告,其中均援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便錯誤地認為該寫法為通行做法,直接照搬照抄,缺乏獨立判斷和審核把關。”

此外,他還提到,公告發布前,工作人員未通過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公安部等官方渠道,對印章管理的相關法規、名稱及現有效性進行核實。“該公告經過內部叁審叁校審核,但審核環節也未能發現法規援引的錯誤,導致錯誤公告最終對外發布。”

巴塘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表示,這次錯誤的公告暴露出幾方面的問題:壹是盲目模仿其他法院公告,缺乏獨立判斷和審核;贰是工作人員工作不夠嚴謹細致,未對法規依據進行核實;叁是審核環節把關不嚴,未能發現法規援引方面的錯誤。“我們已經進行了自查與檢討,並將有關情況上報。”

多家援引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向記者確認,他們也是照搬照抄了其他法院、檢察院的更換印章公告。

其中壹名工作人員提到,早在2019年,陝西省某縣人民法院發布的更換印章公告,就已經使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大家)使用了幾年,沒想到會出錯。”

3

公安部:網絡上存在的兩種“印章管理辦法”,都是假的

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這壹表述,記者檢索發現,網絡上還存在著“《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的表述。

據裁判文書網,2020年,在壹起印章備案行政糾紛案件中,某區人民法院在壹審裁定書中寫道:……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了包括《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在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楊華(化名)是壹家律所的執業律師,多年來,他代理了多起涉企業公章效力的糾紛案件。他關注到,除了司法機關的公告,壹些案件的當事人、律師也錯將“《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當成規范性文件,甚至個別法院也將其當作裁判依據,“這肯定是有損司法公信力的。”


記者梳理發現,類似的援引也不僅局限於司法機關。

例如,2019年,呼倫貝爾市編辦印發《呼倫貝爾市事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在文件制定依據部分,就曾明確列入“《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

“我們都混亂了,‘《印章管理辦法》’到底存不存在,能不能參照援引?”社交平台上,壹些網友發出這樣的疑問。

4月15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工作人員答復記者,兩種表述下的“《印章管理辦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單位的引用都是不對的,尤其是司法機關,更應當知道這是虛假的。”

工作人員還表示,此前公安部也曾接到過類似的問題咨詢,“多年來,網上稱存在這樣壹份抬頭的規范文件,這是錯誤、虛假的。”

4

全國性印章管理頂層規則已沿用70多年 立法不規范

荒唐表象之下,是制度供給的缺位。

壹位曾擔任公安部印章專家、有著肆拾余年印章管理研究經歷的專業人士告訴記者,在印章管理規范上,壹部“空氣法”能被援引數年,其根本原因在於立法的碎片、零散化以及管理的不規范性。

這位專業人士說,現行有效的全國性印章管理頂層核心規范主要有叁部,分屬實體印章和電子印章兩大板塊:壹是1951年公安部發布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贰是1999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叁是202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電子印章管理辦法》。

國務院發布於1999年的《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明確授權:“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2002年,公安部發布《印章治安管理辦法(草案)》,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此後,這壹草案便被長期擱置,並未正式發布實施。

2018年,公安部再次發布《印章業治安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2019年,在公安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時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領導表示,正在積極推進印章業治安管理法規制修訂工作,《印章業治安管理條例》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審議原則通過,已正式上報國務院審議,“目前,公安部正積極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做好修訂工作,力爭早日發布實施。”但這次立法嘗試同樣未能落地。

上述專業人士指出,直至今日,中國印章管理領域的頂層規則,依然是1951年發布、2024 年經國務院修訂後施行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不同主體的印章管理規范散落在國務院、公安部、最高法等不同部門、不同年份發布的多份文件裡,形成了“碎片化、多主體”的管理格局。“別說普通公眾,就連很多法律從業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都很難完整厘清現行有效的全部規則。”

他解釋,現行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已經沿用70多年,與目前的商事活動和數字化治理需求不符。202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電子印章管理辦法》後,國家層面尚未出台統壹的配套實施細則,現行分散的實體印章管理規則與電子印章管理間尚未形成統壹的管理體系,同樣需要全國性的頂層立法設計予以完善。“因此,出台壹部《印章管理辦法》,不僅是理所應當的,更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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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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