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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請不要放縱這種對11億不吸煙者的恐嚇 | 溫哥華教育中心
   

深圳,請不要放縱這種對11億不吸煙者的恐嚇

昨天下午,博主@來杯姬尾酒 發帖,稱自己在深圳某公交車站台制止壹位男性吸煙,因禮貌的語言勸告無效,反而遭到對方的辱罵,於是博主使用飲料將他手上的煙頭熄滅。該男子暴起,不僅繼續辱罵博主,還撿起裝有飲料的瓶子,往博主的身上和臉上砸。


博主選擇報警。然而,深圳警方反而稱博主用飲料澆滅煙頭的行為涉嫌侮辱,如堅持處罰吸煙男性,博主也需面臨行政拘留5天,並且在“配合調查”“治安傳喚”的情況下,要求博主換上藍色套頭衣服,並對博主進行裸檢。

除此之外,該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還發表了“監控我們看了,其實我也抽煙”“我們內部討論了壹下,公交站應該不算禁煙范圍內”等不當言論。

之前有壹句口號,說文藝工作者壹定要有文化,我深以為然。以此類推,新聞從業者壹定要有新聞底線,執法人員也壹定要守法懂法。不然,豈不是非常荒謬嗎?

以下分析,基於博主的陳述均為事實的前提。截至本篇文章發出前,並未看到深圳公安做出任何澄清和回應。

如果該博主陳述有偏誤,希望深圳公安公開執法記錄儀視頻,接受廣大人民群眾合法合理的監督,讓公務執法在陽光下發生。

如果博主陳述均為事實,這絕不僅僅是粗暴執法,這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是對11億不吸煙者的公然恐嚇。

對案件事實認定的根本錯誤

首先,必須厘清壹個前提:公交站台到底能不能抽煙?

根據 《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明確規定了“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屬於室外禁煙場所。2026年1月,深圳交通執法部門在公交站台處罰過吸煙者。該男子在公交站台吸煙,是明確的違法行為。

然而,執法人員竟然說出“其實我也抽煙”“公交站應該不算禁煙范圍內”等言論。作為壹名執法者,對本地法規如此“不熟悉”,甚至以“我也抽煙”這種流氓邏輯為違法者開脫,這不僅是不專業,更是對法律的褻瀆。

而該男子在博主善意勸阻的情況下,對其進行辱罵,後續還使用飲料潑砸其身體和面部,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上行為均被監控視頻記錄下來,執法人員卻無視監控內容,對事實進行刻意歪曲。

而根據博主的陳述,執法人員並未對該男子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追責。

公民擁有制止即時違法行為的合理權利,這是法律賦予的自我保護和公共秩序維護權。該博主在公共場所制止吸煙,在勸阻無效後,使用飲料澆滅煙頭的行為,主觀上無傷害、侮辱故意,客觀上僅針對燃燒的煙頭,屬於公民對違法行為的正當勸阻,不應構成任何違法。

此外,正值深圳禁煙新條例發布不到壹個月,執法人員應當以正確的引導和公正的執法實踐,鼓勵公民合法參與禁煙監管,而不是將這類行為粗暴地判定為“涉嫌侮辱罪”。

執法人員以刑事罪名恐嚇、脅迫受害者人,涉嫌執法恐嚇、濫用職權。

人身搜查的嚴重違法和人格侮辱

如果說案件定性可能存在“認知分歧”,那麼後續的執法程序則是赤裸裸的違法與羞辱。


博主作為報警人、受害人,公安機關無權對其進行治安傳喚。而如果博主是為“配合調查”前往警局,公安機關也無權對其實施強制人身檢查。

在人身檢查的過程中,執法人員要求女子趴在牆上、脫光衣服進行全身檢查,屬於法律明確禁止的“侮辱人格、有傷風化”的檢查方式。

強制要求高度近視的博主摘除眼鏡,使其完全喪失視覺能力,違背執法文明和人道主義的原則。

在候問室中,拒絕被傳喚人員如廁、需要藥物、躺臥休息等合理訴求,剝奪了公民基本生活權利,屬於嚴重踐踏公民基本人權、濫用執法職權。

以上行為,不僅缺少人道主義關懷,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事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等。

為人民服務:請還深圳壹個有溫度的法治環境

這讓人不禁想問:這樣的執法,是對11億不吸煙者的公然恐嚇嗎?

如果每壹個在公共場合勸阻吸煙、維護環境的好市民,最終面臨的都是拘留威脅和脫衣搜身;而違法吸煙、尋釁滋事者卻能得到警方“我也抽煙”的同情,那麼法律的正義性何在?這不僅是在恐嚇行使監督權的公民,更是在摧毀“深圳”這兩個字所代表的文明與法治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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