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严打!8类灰色行为入刑(图
第四类:期权腐败。
在位时帮企业批项目、给政策、拿资源,不收钱;等退休、调离、下海后,企业再给“好处费”“分红”“顾问费”。
新规明确:利用职务便利谋利,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离职后拿到钱,一律按受贿论处。不管隔1年、5年还是10年,终身追溯、一查到底。在位“埋钩子”、离职“摘桃子”的好日子,彻底结束了。

第五类:影子股东与股权代持。
自己不出面,让亲属或关联人代持股份,挂在公司工商登记上根本看不到名字,但分红一分不少地进账。
新规将这种“影子股东”行为纳入受贿认定范围,股权、干股、预期收益全部计入受贿数额,不管在谁名下,只要是实质上的利益归属,就算。股票期权、未上市股权等“预期收益型”财物也有了明确的价格认定规则,跑不掉了。

第六类:低价买房、高价卖房等交易型受贿。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买入房产、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卖出,差价动辄几百万,表面上走的是合法交易流程,合同、发票一应俱全。
新规堵死了这个口子:只要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差价部分一律计入受贿数额。包装得再像正常买卖,只要差价摆在那,就是腐败。

第七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以前私企采购经理收几万块钱好处费,入刑门槛比公职人员高得多,用的是“倍数折算”标准。
新规取消了旧标准中的“二倍”“五倍”折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的定罪量刑标准直接参照公职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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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位时帮企业批项目、给政策、拿资源,不收钱;等退休、调离、下海后,企业再给“好处费”“分红”“顾问费”。
新规明确:利用职务便利谋利,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离职后拿到钱,一律按受贿论处。不管隔1年、5年还是10年,终身追溯、一查到底。在位“埋钩子”、离职“摘桃子”的好日子,彻底结束了。

第五类:影子股东与股权代持。
自己不出面,让亲属或关联人代持股份,挂在公司工商登记上根本看不到名字,但分红一分不少地进账。
新规将这种“影子股东”行为纳入受贿认定范围,股权、干股、预期收益全部计入受贿数额,不管在谁名下,只要是实质上的利益归属,就算。股票期权、未上市股权等“预期收益型”财物也有了明确的价格认定规则,跑不掉了。

第六类:低价买房、高价卖房等交易型受贿。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买入房产、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卖出,差价动辄几百万,表面上走的是合法交易流程,合同、发票一应俱全。
新规堵死了这个口子:只要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差价部分一律计入受贿数额。包装得再像正常买卖,只要差价摆在那,就是腐败。

第七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以前私企采购经理收几万块钱好处费,入刑门槛比公职人员高得多,用的是“倍数折算”标准。
新规取消了旧标准中的“二倍”“五倍”折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的定罪量刑标准直接参照公职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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