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上82次熱搜,李榮浩真的吵贏了嗎?
事已至此,微博不把“2026年度微博King”的稱號頒給李榮浩實在是說不過去了。
3月29日,歌手李榮浩在微博發文公開控訴單依純在其明確拒絕授權後仍“強行侵權”,在深圳的個人演唱會上演唱《李白》,引發全網熱議。隨後,單依純以及巡演主辦方發文致歉,稱系曲目授權工作中存在疏漏與瑕疵所致,宣布為接下來的武漢、鄭州兩場演唱會開啟48小時限時自願退票。
截至4月1日,短短4天時間,李榮浩微博個人頁面顯示其已登上82次熱搜,總閱讀量88億。但從最新熱搜詞條#李榮浩否認抄襲 來看,事件似乎已經發酵成當事人未曾預料到的方向。
或許這也再次印證了壹條真理,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的兩極。比起單方站隊支持誰對誰錯,或許更值得思考的問題是,近年來華語樂壇的版權大戰為何總是壹觸即發?
“3.29李白事變“,不了了之?
坦白來說,壹開始就關注這次《李白》翻唱侵權事件的網友,多數是被這疊滿互聯網熱度buff的歌曲名氣所吸引。
你可能沒聽過單依純翻唱的那版《李白》,但總會刷過“如何呢又能怎”網絡流行梗;李榮浩不壹定是你喜歡的歌手,但歌手本人親自下場“開撕”,熱搜上高掛的“肆連質問”詞條,也實在讓人按捺不住想要點擊細看的欲望。
更別提還有無數穿插其中的“幽默事件”。比如說,李榮浩被翻出來往日言論,稱自己最不喜歡的歌往往是自己最紅的歌,直言最討厭的兩首歌正是《李白》和《不將就》,“又土又難聽”。但這次他為了自己最討厭的歌曲挺身而出奮力維權,簡直是“黑粉界楷模”,令人動容。其後,歌曲《路壹直都在》的詞作者之壹吳向飛指控他未授權演唱該歌曲,李榮浩火速轉發回復,還誕生了新金句:“您的那篇文章轉發過萬了,事情蠻大的,我和律師都在等您。”

與此同時,各大音樂平台:謝謝送來的潑天富貴。(圖/QQ音樂截圖)
壹石激起千層浪,在這短短幾天內,微博上全是隱忍多年壹朝發聲的音樂人,形成了壹波集中維權潮。包括但不限於:
水木年華成員盧庚稱《愛上你我很快樂》頻繁被網紅演唱但他們從未獲得授權;龐麥郎轉發李榮浩維權微博並@華晨宇,疑似重提多年前的《我的滑板鞋》版權糾紛;歌手阿朵透露其早年未公開歌曲被人擅自改編並公開發表;《跳樓機》原唱LBI利比控訴環球音樂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私自侵占其歌曲版權……
創造靈感源源不斷的網友為這波音樂人集體發聲賜名“329李白事變”,至於能否成為華語樂壇維權裡程碑,還要留待日後分解。

這次“李白事變”,又讓不熟悉李榮浩的網友發現了這個真正的“壹人公司”。(圖/@瓜農與花農)
回歸到《李白》翻唱侵權事件本身,其本質並不復雜,就是壹起證據確鑿、邏輯清晰的典型侵權事件。單依純團隊曾就深圳場演唱會翻唱《李白》,致電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向李榮浩的版權公司發出授權申請,但李榮浩方通過郵件形式明確婉拒。在授權未獲批准的情況下歌曲仍然被公開演唱,這就意味著在商業演出場景下,作品的表演權未經許可被實際行使,單依純方確實形成了侵權行為。
至於《李白》當初為何能在音綜《歌手》上表演,是因為當時的被授權方是節目組。這也是為什麼同壹首歌可以在節目中被改編演唱,但該授權通常是授予節目制作方且限定在特定節目和播出場景內。歌手離開節目後,如果要繼續演唱或改編該作品,通常需要另行取得相應授權。

(圖/《歌手2025》)
早在去年的張碧晨汪蘇瀧原唱爭議事件中,新周刊就其中法律細節與法律從業者進行過相關對話,廣東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謝芝華表示,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人(詞曲作者/版權方)擁有作品的全部版權(復制、發行、表演、改編、信息網絡傳播等),可以自行或許可他人進行改編、翻唱等各類使用,等同於掌握作品的“生殺大權”。
既然單依純團隊曾經向李榮浩方發出授權申請,證明他們清楚翻唱必須需要授權;而李榮浩拒絕授權,也說明了權利邊界已被告知;單依純在此之後仍然演唱,法律層面的侵權性質相當清晰。所以當李榮浩選擇“掀桌”後,單依純團隊唯壹能做的也只有站穩挨罵,迅速道歉並停止侵權行為。
“李榮浩的情緒並不僅僅停留在法律層面,他的憤怒已經超越了版權爭議的理性討論。”音樂先聲創始人范志輝挑明了事態另壹面,“音樂行業很大程度是人情行業,人與人之間的合作、推薦、背書,都是極其重要的信用資本。”

(圖/論文《電視綜藝節目音樂翻唱侵權現象解析》,作者羅朋、殷亞莉)
所以在最初的控訴長文中,李榮浩寫下的“你是來報仇的?”等情緒強烈的表達,既是創作者對創作權被同為“創作者”輕視的不滿,也是同為音樂從業者對同行人缺乏信義的“失望”。
在講究義氣的“人情社會”中,《無間道2》其實早已給過示范。“算命的說我壹將功成萬骨枯,不過我不同意,我認為出來混的,是生是死要由自己決定。”說出這番經典台詞的曾志偉敗在吳鎮宇手下,吳鎮宇說的是:“出來混的,遲早要還。”
互聯網升堂,亂成壹鍋粥
如果說《李白》翻唱爭議能夠得到迅速回應和解決是因為就事論事,那麼後續發展只證明了壹件事——在互聯網升堂,從來不只是就事論事這麼簡單。
4月1日,有網友公開指責李榮浩作曲的《小眼睛》,涉嫌抄襲日本歌手平井堅的《Signal》。針對這場抄襲風波,李榮浩也在同日上午主動回應,表示“這件事我不想躲過去”。雖然回應的內容基本承認了“這就是那首歌原曲100%壹樣”,但同時李榮浩也強調了“我沒有抄襲!!哪個250抄襲的人會抄的100%壹樣”。

耐人尋味的是,這篇回應抄襲的長文的文末寫著“別去找單依純粉絲這不是她粉絲做的”,頗有些“此地無銀叁百兩”的意味。(圖/ @李榮浩微博)
李榮浩解釋稱自2013年出道做歌手後工作繁重,版權公司怕他事忙很少聯系,“他們有權利直接授權,無需問過我”。於是這首“早年拿來扒帶練習的、被誤打包發給版權公司”的歌曲就這樣被公司賣掉了,直到2016年歌曲發行時他才發現,他亦聯系了版權公司詢問後續如何處理,結果後來各種“不了了之”。
這件“在他心中堵著太多年”的事,被網友指出與他當年2016年8月的回應口徑不壹致,當時的回應為:“那件事之前有聽說過,之後就沒有仔細地追問,可能要再問問公司的意見。”

早在2016年,已經有不少音樂人討論過《小眼睛》引發的抄襲爭議。(圖/ @耳帝微博)
微博博主@isekisi裡的旋轉小字發文“再次從版權角度來聊,為什麼李榮浩今天對於他自己抄襲嫌疑的解釋和單依純對盜用著作的解釋壹樣無力”。指出版權法是結果責任導向,侵權責任鏈條已經形成,“只是練習不是用來賣的”並不能作為辯護論據。
“作為藝術家,不能用‘版權公司自己發的’這種話術來逃脫責任。這裡的關鍵法律問題是,李榮浩當時給版權公司的究竟是什麼?他有沒有明確說明這些作品只是練習/改編?如果沒有,法律默認你作為提交者,就是著作權擁有者或者改編權擁有者。就算是版權公司操作失誤,李榮浩也承擔過失責任。”
“既然都已經讓大眾開始聊版權,那不要只解釋自己‘沒有主觀惡意’的過錯,也要澄清大眾真正在意的抄襲嫌疑。”該博主最後總結道。

2016年,John Mayer老粉施郡欽發文提出質疑(圖/ Facebook)
不過,除去《小眼睛》外,李榮浩目前尚未回應他的多首歌曲《兩個人》《太坦白》《女孩》與美國歌手John Mayer作品雷同的問題。雖然早在拾年前,他當時已經回應過:“沒有辦法啊,歌都已經發了,而且我沒有覺得有那麼嚴重啊。”
“他那麼有才華,怎麼可能抄襲?”這句話的邏輯,某種程度上和“她那麼有靈氣,怎麼可能侵權?”壹樣吊詭。或許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壹開始這些都是他們感覺“沒那麼嚴重“的事情,到最後都成了投向自身的回旋鏢。

(圖/ 微博截圖)
知名樂評人耳帝當初在評價單依純版《李白》時寫道,《李白》這首歌李榮浩想表達的是,希望人們不受評價體系束縛,要忠於自我,用本心去生活去創作,那麼單依純的這個版本進壹步放大了這種不受束縛的自在。
“可以瘋、可以抽象、可以魔性、可以癲狂,舞台發瘋,又能怎?覺得難聽,又能怎?成績不好,又能怎?人生就是壹場游戲,縱情肆意、盡情暢玩,自由自在、酣嬉淋漓。”

(圖/《歌手2025》)
無論廣大網友對李榮浩與單依純的觀感如何,“活人感”壹向是長久貼在這兩位音樂人身上的鮮明標簽。但需要明確的是,活人感不等於沒錯,正如我們不必永遠站在某壹方,不需要認同他人的觀點,但我們捍衛每個人說話的權利,捍衛每個人從自我出發、鮮活地表達自己。
我們迷戀活人感,是因為它時刻提醒我們,世界上並不存在完美的人,人活著就會犯錯、出丑、露怯、有軟肋,我們都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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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新聞還沒有人評論喔,等著您的高見呢
3月29日,歌手李榮浩在微博發文公開控訴單依純在其明確拒絕授權後仍“強行侵權”,在深圳的個人演唱會上演唱《李白》,引發全網熱議。隨後,單依純以及巡演主辦方發文致歉,稱系曲目授權工作中存在疏漏與瑕疵所致,宣布為接下來的武漢、鄭州兩場演唱會開啟48小時限時自願退票。
截至4月1日,短短4天時間,李榮浩微博個人頁面顯示其已登上82次熱搜,總閱讀量88億。但從最新熱搜詞條#李榮浩否認抄襲 來看,事件似乎已經發酵成當事人未曾預料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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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來說,壹開始就關注這次《李白》翻唱侵權事件的網友,多數是被這疊滿互聯網熱度buff的歌曲名氣所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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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別提還有無數穿插其中的“幽默事件”。比如說,李榮浩被翻出來往日言論,稱自己最不喜歡的歌往往是自己最紅的歌,直言最討厭的兩首歌正是《李白》和《不將就》,“又土又難聽”。但這次他為了自己最討厭的歌曲挺身而出奮力維權,簡直是“黑粉界楷模”,令人動容。其後,歌曲《路壹直都在》的詞作者之壹吳向飛指控他未授權演唱該歌曲,李榮浩火速轉發回復,還誕生了新金句:“您的那篇文章轉發過萬了,事情蠻大的,我和律師都在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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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李白事變”,又讓不熟悉李榮浩的網友發現了這個真正的“壹人公司”。(圖/@瓜農與花農)
回歸到《李白》翻唱侵權事件本身,其本質並不復雜,就是壹起證據確鑿、邏輯清晰的典型侵權事件。單依純團隊曾就深圳場演唱會翻唱《李白》,致電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向李榮浩的版權公司發出授權申請,但李榮浩方通過郵件形式明確婉拒。在授權未獲批准的情況下歌曲仍然被公開演唱,這就意味著在商業演出場景下,作品的表演權未經許可被實際行使,單依純方確實形成了侵權行為。
至於《李白》當初為何能在音綜《歌手》上表演,是因為當時的被授權方是節目組。這也是為什麼同壹首歌可以在節目中被改編演唱,但該授權通常是授予節目制作方且限定在特定節目和播出場景內。歌手離開節目後,如果要繼續演唱或改編該作品,通常需要另行取得相應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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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去年的張碧晨汪蘇瀧原唱爭議事件中,新周刊就其中法律細節與法律從業者進行過相關對話,廣東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謝芝華表示,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人(詞曲作者/版權方)擁有作品的全部版權(復制、發行、表演、改編、信息網絡傳播等),可以自行或許可他人進行改編、翻唱等各類使用,等同於掌握作品的“生殺大權”。
既然單依純團隊曾經向李榮浩方發出授權申請,證明他們清楚翻唱必須需要授權;而李榮浩拒絕授權,也說明了權利邊界已被告知;單依純在此之後仍然演唱,法律層面的侵權性質相當清晰。所以當李榮浩選擇“掀桌”後,單依純團隊唯壹能做的也只有站穩挨罵,迅速道歉並停止侵權行為。
“李榮浩的情緒並不僅僅停留在法律層面,他的憤怒已經超越了版權爭議的理性討論。”音樂先聲創始人范志輝挑明了事態另壹面,“音樂行業很大程度是人情行業,人與人之間的合作、推薦、背書,都是極其重要的信用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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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最初的控訴長文中,李榮浩寫下的“你是來報仇的?”等情緒強烈的表達,既是創作者對創作權被同為“創作者”輕視的不滿,也是同為音樂從業者對同行人缺乏信義的“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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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人尋味的是,這篇回應抄襲的長文的文末寫著“別去找單依純粉絲這不是她粉絲做的”,頗有些“此地無銀叁百兩”的意味。(圖/ @李榮浩微博)
李榮浩解釋稱自2013年出道做歌手後工作繁重,版權公司怕他事忙很少聯系,“他們有權利直接授權,無需問過我”。於是這首“早年拿來扒帶練習的、被誤打包發給版權公司”的歌曲就這樣被公司賣掉了,直到2016年歌曲發行時他才發現,他亦聯系了版權公司詢問後續如何處理,結果後來各種“不了了之”。
這件“在他心中堵著太多年”的事,被網友指出與他當年2016年8月的回應口徑不壹致,當時的回應為:“那件事之前有聽說過,之後就沒有仔細地追問,可能要再問問公司的意見。”

早在2016年,已經有不少音樂人討論過《小眼睛》引發的抄襲爭議。(圖/ @耳帝微博)
微博博主@isekisi裡的旋轉小字發文“再次從版權角度來聊,為什麼李榮浩今天對於他自己抄襲嫌疑的解釋和單依純對盜用著作的解釋壹樣無力”。指出版權法是結果責任導向,侵權責任鏈條已經形成,“只是練習不是用來賣的”並不能作為辯護論據。
“作為藝術家,不能用‘版權公司自己發的’這種話術來逃脫責任。這裡的關鍵法律問題是,李榮浩當時給版權公司的究竟是什麼?他有沒有明確說明這些作品只是練習/改編?如果沒有,法律默認你作為提交者,就是著作權擁有者或者改編權擁有者。就算是版權公司操作失誤,李榮浩也承擔過失責任。”
“既然都已經讓大眾開始聊版權,那不要只解釋自己‘沒有主觀惡意’的過錯,也要澄清大眾真正在意的抄襲嫌疑。”該博主最後總結道。

2016年,John Mayer老粉施郡欽發文提出質疑(圖/ Facebook)
不過,除去《小眼睛》外,李榮浩目前尚未回應他的多首歌曲《兩個人》《太坦白》《女孩》與美國歌手John Mayer作品雷同的問題。雖然早在拾年前,他當時已經回應過:“沒有辦法啊,歌都已經發了,而且我沒有覺得有那麼嚴重啊。”
“他那麼有才華,怎麼可能抄襲?”這句話的邏輯,某種程度上和“她那麼有靈氣,怎麼可能侵權?”壹樣吊詭。或許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壹開始這些都是他們感覺“沒那麼嚴重“的事情,到最後都成了投向自身的回旋鏢。

(圖/ 微博截圖)
知名樂評人耳帝當初在評價單依純版《李白》時寫道,《李白》這首歌李榮浩想表達的是,希望人們不受評價體系束縛,要忠於自我,用本心去生活去創作,那麼單依純的這個版本進壹步放大了這種不受束縛的自在。
“可以瘋、可以抽象、可以魔性、可以癲狂,舞台發瘋,又能怎?覺得難聽,又能怎?成績不好,又能怎?人生就是壹場游戲,縱情肆意、盡情暢玩,自由自在、酣嬉淋漓。”

(圖/《歌手2025》)
無論廣大網友對李榮浩與單依純的觀感如何,“活人感”壹向是長久貼在這兩位音樂人身上的鮮明標簽。但需要明確的是,活人感不等於沒錯,正如我們不必永遠站在某壹方,不需要認同他人的觀點,但我們捍衛每個人說話的權利,捍衛每個人從自我出發、鮮活地表達自己。
我們迷戀活人感,是因為它時刻提醒我們,世界上並不存在完美的人,人活著就會犯錯、出丑、露怯、有軟肋,我們都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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