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香港國安法"強制解鎖"電子設備為何引廣泛關注

香港當局最新修訂《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細則,包括警方可要求任何涉嫌幹犯危害國家安全的“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引起外界擔憂。https://t.co/RsKWYsR4xm— BBC News 中文 (@bbcchinese) March 27, 2026


香港當局最新修訂《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細則,當中包括警方可要求任何涉嫌幹犯危害國家安全的“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手機、電腦等)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

壹旦拒絕提供密碼或是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資料,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及監禁。

前者最最高可罰款10萬及監禁1年;後者最高可處罰款50萬及監禁3年。

新的實施細則公布後,引來香港及國際社會廣泛關注,也引來外界憂慮會對私隱權構成侵犯,香港政府強調不會影響壹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

有法律學者認為,是次修訂進壹步擴大執法部門的權力,認為在目前的修訂下,或會令到壹些本身與調查無關的人也有機會牽涉在內。

香港政府表示,新修訂的條文並非香港獨有,稱包括英國、澳洲、新西蘭、愛爾蘭及新加坡在內的的國家亦有相關法例。

強制解鎖、海關可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

香港政府星期壹(3月23日)公布《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並於同日生效。

當中引起社會關注的修訂,主要是有關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條例列明警務人員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

“指明人士”除了包括被合理地懷疑已幹犯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正受調查的人士外,亦包括擁有或管有、獲授權接達該設備、正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人士。

除了“強制解鎖”電子設備的修訂外,是次修訂亦賦予了海關有更多的執法權力。

根據新增的條文,海關人員可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如在關口等“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不論是否有人因某件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而被拘捕,只要有合理懷疑便可檢取該物品。

物品的擁有人或指定代理人等可在被檢取的60日內向海關關長作出書面申述,若海關關長經考慮後認為物品具煽動意圖、需要充公,可向裁判官申請充公。

此外,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務處處長可以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在指明限期前移除或禁制指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


香港當局稱,是次修訂是行政長官李家超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不需經過立法會審議。

香港政府強調,是次修訂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絕不會影響壹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

不過,修訂內容公布之後,仍然引起外界廣泛關注及擔憂。網絡上的熱議中,除了擔心會被截查要求解鎖,相關討論亦包括數據私隱的外泄風險。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聲明指,是次修訂賦權警務人員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指明人士不得以“免使自己入罪”為由拒絕配合,憑藉密碼取得的電子材料可被用於檢控,稱該做法變相強迫被調查人自證其罪,嚴重侵犯私隱權與程序公正。

香港政府:警方不會隨便要求市民在街上提供手機密碼



圖像來源,CHEN YONGNUO/CHINA NEWS SERVICE/VCG VIA GETTY IMAGES,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警方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向法庭申請手令經批准後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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