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香港国安法"强制解锁"电子设备为何引广泛关注
香港当局最新修订《香港国安法》的实施细则,包括警方可要求任何涉嫌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指明人士”提供电子设备的密码或其他解密方法,引起外界担忧。https://t.co/RsKWYsR4xm— BBC News 中文 (@bbcchinese) March 27, 2026
香港当局最新修订《香港国安法》的实施细则,当中包括警方可要求任何涉嫌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指明人士”提供电子设备(手机、电脑等)的密码或其他解密方法。
一旦拒绝提供密码或是提供“虚假或有误导成分”的资料,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罚款及监禁。
前者最最高可罚款10万及监禁1年;后者最高可处罚款50万及监禁3年。
新的实施细则公布后,引来香港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也引来外界忧虑会对私隐权构成侵犯,香港政府强调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权益。
有法律学者认为,是次修订进一步扩大执法部门的权力,认为在目前的修订下,或会令到一些本身与调查无关的人也有机会牵涉在内。
香港政府表示,新修订的条文并非香港独有,称包括英国、澳洲、新西兰、爱尔兰及新加坡在内的的国家亦有相关法例。
强制解锁、海关可充公具煽动意图物品
香港政府星期一(3月23日)公布《香港国安法》第43条修订实施细则,并于同日生效。
当中引起社会关注的修订,主要是有关电子设备的补充条文,条例列明警务人员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所需的密码或其他解密方法。
“指明人士”除了包括被合理地怀疑已干犯相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正受调查的人士外,亦包括拥有或管有、获授权接达该设备、正使用或曾使用该设备、知悉有关密码或解密方法的人士。
除了“强制解锁”电子设备的修订外,是次修订亦赋予了海关有更多的执法权力。
根据新增的条文,海关人员可充公具煽动意图的物品,如在关口等“指明地方”执行职能时,不论是否有人因某件怀疑属具煽动意图的物品而被拘捕,只要有合理怀疑便可检取该物品。
物品的拥有人或指定代理人等可在被检取的60日内向海关关长作出书面申述,若海关关长经考虑后认为物品具煽动意图、需要充公,可向裁判官申请充公。
此外,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警务处处长可以要求发布者、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或网络服务商,在指明限期前移除或禁制指明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子讯息。
香港当局称,是次修订是行政长官李家超及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不需经过立法会审议。
香港政府强调,是次修订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中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绝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权益。
不过,修订内容公布之后,仍然引起外界广泛关注及担忧。网络上的热议中,除了担心会被截查要求解锁,相关讨论亦包括数据私隐的外泄风险。
香港人权资讯中心发声明指,是次修订赋权警务人员要求“指明人士”提供电子设备密码,指明人士不得以“免使自己入罪”为由拒绝配合,凭藉密码取得的电子材料可被用于检控,称该做法变相强迫被调查人自证其罪,严重侵犯私隐权与程序公正。
香港政府:警方不会随便要求市民在街上提供手机密码

图像来源,CHEN YONGNUO/CHINA NEWS SERVICE/VCG VIA GETTY IMAGES,香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警方必须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向法庭申请手令经批准后才能搜查相关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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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当局最新修订《香港国安法》的实施细则,当中包括警方可要求任何涉嫌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指明人士”提供电子设备(手机、电脑等)的密码或其他解密方法。
一旦拒绝提供密码或是提供“虚假或有误导成分”的资料,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罚款及监禁。
前者最最高可罚款10万及监禁1年;后者最高可处罚款50万及监禁3年。
新的实施细则公布后,引来香港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也引来外界忧虑会对私隐权构成侵犯,香港政府强调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权益。
有法律学者认为,是次修订进一步扩大执法部门的权力,认为在目前的修订下,或会令到一些本身与调查无关的人也有机会牵涉在内。
香港政府表示,新修订的条文并非香港独有,称包括英国、澳洲、新西兰、爱尔兰及新加坡在内的的国家亦有相关法例。
强制解锁、海关可充公具煽动意图物品
香港政府星期一(3月23日)公布《香港国安法》第43条修订实施细则,并于同日生效。
当中引起社会关注的修订,主要是有关电子设备的补充条文,条例列明警务人员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所需的密码或其他解密方法。
“指明人士”除了包括被合理地怀疑已干犯相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正受调查的人士外,亦包括拥有或管有、获授权接达该设备、正使用或曾使用该设备、知悉有关密码或解密方法的人士。
除了“强制解锁”电子设备的修订外,是次修订亦赋予了海关有更多的执法权力。
根据新增的条文,海关人员可充公具煽动意图的物品,如在关口等“指明地方”执行职能时,不论是否有人因某件怀疑属具煽动意图的物品而被拘捕,只要有合理怀疑便可检取该物品。
物品的拥有人或指定代理人等可在被检取的60日内向海关关长作出书面申述,若海关关长经考虑后认为物品具煽动意图、需要充公,可向裁判官申请充公。
此外,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警务处处长可以要求发布者、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或网络服务商,在指明限期前移除或禁制指明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子讯息。
香港当局称,是次修订是行政长官李家超及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不需经过立法会审议。
香港政府强调,是次修订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中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绝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权益。
不过,修订内容公布之后,仍然引起外界广泛关注及担忧。网络上的热议中,除了担心会被截查要求解锁,相关讨论亦包括数据私隐的外泄风险。
香港人权资讯中心发声明指,是次修订赋权警务人员要求“指明人士”提供电子设备密码,指明人士不得以“免使自己入罪”为由拒绝配合,凭藉密码取得的电子材料可被用于检控,称该做法变相强迫被调查人自证其罪,严重侵犯私隐权与程序公正。
香港政府:警方不会随便要求市民在街上提供手机密码

图像来源,CHEN YONGNUO/CHINA NEWS SERVICE/VCG VIA GETTY IMAGES,香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警方必须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向法庭申请手令经批准后才能搜查相关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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