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丰玲性侵案:如何找到回归正轨的那条通道?
但是,当时警方调查是严肃的,陈长春的罪行还是败露了。他畏罪潜逃,近三年后,2003年11月4日,被警方抓捕归案。
这个案件到这里,是一个积极的司法故事。
但是,到了审判阶段,意外在周宁县法院出现了。周宁县法院一审认为,陈长春犯强奸罪、妨害作证罪,“但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罚之轻,理由之诡异,令时人震惊。当时的周宁,是国家级贫困县,也是福建省海拔最高的县,恰好是处在吏治败坏、正被上级整顿的阶段:该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被当地干部群众称为“三光书记”,即“官位卖光、财政的钱花光、看中的女人搞光”,此后因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审。该县原县长孙某道德败坏,和同住一楼的县纪检委书记的妻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外,该县还有两名副县长及10多名科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地司法机关一些干部也义愤填膺,拍案而起,认为本案应该重判。因为陈长春利用司法人员职务之便强奸当事人,而受害人还是未成年。
这个案件被《中国青年报》注意到并报道,一时舆论大起,福建省和宁德市政法部门派人前往周宁县调查此案。经检方抗诉,2004年3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陈长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一审3年,二审12年。走回正轨。
与此同时,一审审判长阮金钟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刑。
当时,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持续追踪,也发现了匪夷所思的案后细节。
比如,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并非由阮金钟决定的,而是由周宁县8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一致同意的。但讨论本案时,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的8名成员没有一个人带《刑法》进行法条对照。当阮金钟在审判委员会上提出“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时,个别人甚至认为,这个情节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强奸未遂”。
简直荒天下之大谬,离天下之大谱。
记者采访了8名审判委员会成员中的6位,除刑庭庭长阮金钟外,其他5人都声称自己没有从事刑事审判的司法背景,对刑法不熟悉。而且绝大多数成员都没有参与旁听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
周宁县人民法院当时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木森说,他是在看了媒体的报道后才知道办错案的。他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新闻媒体的法律水平比周宁法院的法官高”。
相比二十多年前的陈长春案,今天我们在面对小君案时,还有一个尴尬的问题:所有媒体都不公布教导员的名字,把他“保护”起来了。
我认为,这不正常。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接受社会监督是当然之义。其中,强奸案、猥亵案、未成年案,确实属于隐私案件,一些信息不宜向社会披露,但这些案件不宜披露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未成年人,而不是保护作恶者。媒体把所有信息,包括被告的信息也隐藏起来,偏离了隐私保护的本意。
所以,本文要公开本案被告人的名字:李丰玲。本案也应称为“李丰玲性侵案”(我这里没有用“强制猥亵案”)。
根据2020年7月一篇题为《民警李丰玲:尖峰上的英雄梦》的宣传报道,李丰玲2010年从警校毕业后到派出所工作。
我刚刚也与受害人小君的父亲通过话,他表示,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不方便对外透露更多细节。我能理解他身在其中的顾忌。
李丰玲性侵案恶劣之处至少有四:一是犯罪者身份恶劣,李丰玲是派出所教导员,且直接用职权胁迫受害者;二是犯罪场所恶劣,在作为执法场所的派出所办公室内;三是犯罪手段恶劣,SZQ侵入口腔;四是犯罪后果恶劣,直接导致未成年的受害者自残、离家出走,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应从重判决。
如今要加上第五条恶劣:一审判决过轻,直接伤害了司法公信力,社会影响恶劣。
本案将走向何方?害群之马能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罚?相关方面能否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纠正?我们将尽量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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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闻没人评论怎么行,我来说几句
这个案件到这里,是一个积极的司法故事。
但是,到了审判阶段,意外在周宁县法院出现了。周宁县法院一审认为,陈长春犯强奸罪、妨害作证罪,“但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罚之轻,理由之诡异,令时人震惊。当时的周宁,是国家级贫困县,也是福建省海拔最高的县,恰好是处在吏治败坏、正被上级整顿的阶段:该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被当地干部群众称为“三光书记”,即“官位卖光、财政的钱花光、看中的女人搞光”,此后因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审。该县原县长孙某道德败坏,和同住一楼的县纪检委书记的妻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外,该县还有两名副县长及10多名科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地司法机关一些干部也义愤填膺,拍案而起,认为本案应该重判。因为陈长春利用司法人员职务之便强奸当事人,而受害人还是未成年。
这个案件被《中国青年报》注意到并报道,一时舆论大起,福建省和宁德市政法部门派人前往周宁县调查此案。经检方抗诉,2004年3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陈长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一审3年,二审12年。走回正轨。
与此同时,一审审判长阮金钟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刑。
当时,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持续追踪,也发现了匪夷所思的案后细节。
比如,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并非由阮金钟决定的,而是由周宁县8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一致同意的。但讨论本案时,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的8名成员没有一个人带《刑法》进行法条对照。当阮金钟在审判委员会上提出“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时,个别人甚至认为,这个情节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强奸未遂”。
简直荒天下之大谬,离天下之大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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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人民法院当时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木森说,他是在看了媒体的报道后才知道办错案的。他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新闻媒体的法律水平比周宁法院的法官高”。
相比二十多年前的陈长春案,今天我们在面对小君案时,还有一个尴尬的问题:所有媒体都不公布教导员的名字,把他“保护”起来了。
我认为,这不正常。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接受社会监督是当然之义。其中,强奸案、猥亵案、未成年案,确实属于隐私案件,一些信息不宜向社会披露,但这些案件不宜披露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未成年人,而不是保护作恶者。媒体把所有信息,包括被告的信息也隐藏起来,偏离了隐私保护的本意。
所以,本文要公开本案被告人的名字:李丰玲。本案也应称为“李丰玲性侵案”(我这里没有用“强制猥亵案”)。
根据2020年7月一篇题为《民警李丰玲:尖峰上的英雄梦》的宣传报道,李丰玲2010年从警校毕业后到派出所工作。
我刚刚也与受害人小君的父亲通过话,他表示,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不方便对外透露更多细节。我能理解他身在其中的顾忌。
李丰玲性侵案恶劣之处至少有四:一是犯罪者身份恶劣,李丰玲是派出所教导员,且直接用职权胁迫受害者;二是犯罪场所恶劣,在作为执法场所的派出所办公室内;三是犯罪手段恶劣,SZQ侵入口腔;四是犯罪后果恶劣,直接导致未成年的受害者自残、离家出走,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应从重判决。
如今要加上第五条恶劣:一审判决过轻,直接伤害了司法公信力,社会影响恶劣。
本案将走向何方?害群之马能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罚?相关方面能否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纠正?我们将尽量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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