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丰玲性侵案:如何找到回归正轨的那条通道?

昨日,一时激愤之下,写了《这个猥亵案令人发指,为何判决却是如此之轻?》。
2025年6月16日,福建宁德霞浦县牙城镇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将15岁的女生小君(化名)叫到其办公室,以小君所涉打架案可能被拘留为胁迫,抚摸其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事后小君情绪崩溃,四次离家出走,并用刀自残。2026年3月16日,当地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我从事媒体工作二十多年了,很清楚地知道,这样的案情细节并不适合传播,因为正常人看到这样的情节很容易产生生理性不适。然而,正是因为之前一些媒体报道时仅仅简略地写“实施抚摸胸部等猥亵动作”,案情描述无法让读者理解:为什么两年九个月是轻判?如果事实披露仅限于此,一些读者甚至认为,两年九个月判得太重了。
所以,我是不得已而为之。我之所以激愤,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觉得好好的呦呦鹿鸣被这样的案件细节污染了,但是我又不得不主动污染自己,把事实细节交代清楚。如此轻判,我们怎能视而不见?怎能不拍案而起?一旦判决生效,再要纠正,就更难了。
今天,我又直接向当地了解了一些案件背后的情况,发现,事件背后令人忧心的还有不少。
首先是“两年九个月”的来源。
现在是一审判了,但判决尚未生效,还有挽救空间。按照法律程序,如果要纠正一审判刑太轻的问题,需要由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事实上,受害人小君的父亲也向霞浦县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
可是,我刚刚了解到,恰恰就是霞浦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建议判两年九个月。
霞浦县法院的当事法官当然是轻判的第一责任人。法院是诉讼的最后一关,怎么能检察院建议怎么判法院就怎么判呢?如果都听检察院的,为什么还要单独开一家法院?财政花钱建法院大楼,给那么多法官发法袍、发法槌、发工资、发养老金,难道是让法院和法官仅仅当一只检察院的应声虫?然而,本案中,偏偏量刑建议的起点是县检察院。如今,受害者却不得不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以此纠正一审判决,那么,检察院会自己否定自己吗?
这第一关,就是问题。
其次,不少读者给我提了一个问题:“你猜他是第一次这样干吗?”
这给我提了一个醒,顺着这个思路,我今天也了解到了一些线索。虽然证据尚未锁定,不宜公开讨论,但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调查。
有消息说,福建省和宁德市有关方面已经注意到这个案件,我希望,关注本案的上级部门不要局限在“轻判”这一个法律认定点上,而是再往前展开调查,挖掘更多的事实信息。
这一点,说难,挺难的,但凡事就怕认真,认真起来,也就说不上多难。
我想带大家一起回顾一个故事,该案很值得今天刚刚介入本案的各方参考。
2001年5月14日,在宁德市下辖的另一个县,周宁县,遭他人强奸的少女小A(1987年3月27日出生,此时刚满14岁)在母亲邵仙仙陪同下向县公安局报案,经副局长兼刑警队长陈长春审批立案侦查,两天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半个月后,5月31日,还是这位副局长,陈长春,来到邵仙仙开设的“偶像发屋”,并得知为其推拿的正是小A,就要求小A跟他去周宁宾馆。小A不愿意去,邵仙仙对女儿说“那人是**局的大官,我们店铺要他照顾”,小A只好跟着驾驶员去了。到了宾馆,陈长春让驾驶员出去时把门锁上,随后,不顾小A的反抗,将其奸淫。
小A大受刺激,6月3日离家出走,一路跑到闽北建瓯市,向当地巡警报案说自己被“周宁县**局一个大官”强奸。建瓯市警方立即开始调查。为了对抗调查,陈长春先是指使驾驶员作伪证,顶罪承认强奸是自己干的,而不是副局长;然后,陈长春怕不好过关,又指使了一个求他办事的外地人陈新做伪证,说是自己干的,不是副局长;同时,他还指使一名民警做伪证,证明当时自己和副局长在一起,排除作案时间。为阻止小A母女作证,陈长春还指使陈新出钱将“偶像发屋”承租下来,并自己出资5000元让人贿买邵仙仙和小A,把他们带离周宁县,躲避警方调查。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 分享: |
| 注: | 在此页阅读全文 |
| 延伸阅读 |
推荐:
李丰玲性侵案:如何找到回归正轨的那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