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猥亵案令人发指,为何判决却是如此之轻?
修改后的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全文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小君15岁,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未成年人,但是不是属于《刑法》上的“儿童”呢?一般来说,刑法上的儿童是14岁以下。所以,不属于儿童。
那么,适用小君案的,就是前面两款。
如果是用第一款,刑期是五年以下,那么,考虑到这位教导员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本身,考虑到公权力失范、败坏公安形象的犯罪地点,从重处罚,就应该就是五年以及接近五年,而不应该两年九个月。
如果是用第二款,这位教导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如果有,应判五年以上。
既然是要从重处罚,是什么原因,不判五年而判两年九个月呢?
作为对比,前几年我印象中,有作者因为写小黄文犯“传播淫秽作品牟利罪”被判10年的。难道李某的行为,不比写小黄文严重?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现实中竟然发生如此这般比奇幻小说更加变态的故事情节?我已经不知道该怎么表达了,不知道该说什么了,千言万语两句话:
第一、一审判决书判罚太轻,建议纠正。
第二、涉案系统应采取强力措施,杜绝小君案再次发生。
呦呦鹿鸣20260323
Photo by Marek Piwnicki from Pex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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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小君15岁,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未成年人,但是不是属于《刑法》上的“儿童”呢?一般来说,刑法上的儿童是14岁以下。所以,不属于儿童。
那么,适用小君案的,就是前面两款。
如果是用第一款,刑期是五年以下,那么,考虑到这位教导员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本身,考虑到公权力失范、败坏公安形象的犯罪地点,从重处罚,就应该就是五年以及接近五年,而不应该两年九个月。
如果是用第二款,这位教导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如果有,应判五年以上。
既然是要从重处罚,是什么原因,不判五年而判两年九个月呢?
作为对比,前几年我印象中,有作者因为写小黄文犯“传播淫秽作品牟利罪”被判10年的。难道李某的行为,不比写小黄文严重?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现实中竟然发生如此这般比奇幻小说更加变态的故事情节?我已经不知道该怎么表达了,不知道该说什么了,千言万语两句话:
第一、一审判决书判罚太轻,建议纠正。
第二、涉案系统应采取强力措施,杜绝小君案再次发生。
呦呦鹿鸣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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