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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麗熱巴解約失敗?趙露思賠5千萬?藝人與經紀公司暗戰30年 | 溫哥華教育中心
   

[迪麗熱巴] 迪麗熱巴解約失敗?趙露思賠5千萬?藝人與經紀公司暗戰30年

資源幾乎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中。


幾乎只有簽了這些大佬公司的藝人,才能從中獲取資源。

此時,藝人的演藝經紀合同,壹般被司法認定為委托合同,有時也被認定為勞動合同。

藝人擁有單方面解約權。

唯壹需要解決的是,解約之後的資源問題。

1999年,范冰冰不滿瓊瑤公司長期讓她演配角,提出解約。瓊瑤因此震怒,大罵她“就是丫鬟的命”,並將她告上法庭。

然而震怒歸震怒,根據《合同法》第410條,藝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委托合同,范冰冰以賠償15萬(壹說20萬)換取了自由身。

范冰冰敢跟瓊瑤甩臉,自然也離不開當時的大佬、皮卡王影視董事長賈雲的支持。賈雲聲稱要幾百萬捧范冰冰,是當時金鎖最大的底氣,也確保了瓊瑤的影響力不至於幹擾自己的發展。

這壹案例,後來也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常規做法。

因為這壹司法實踐,雙方都更傾向於坐下來討價還價,盡快了結。

張雨綺私接《白鹿原》,並在發布會上單方面宣布與星輝解約。哪怕她違約在先,法院也沒有支持星輝的1400萬索賠要求,更沒有支持原經紀約繼續有效,星輝上訴也沒能改判。

總而言之,在2013年以前,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無論具體合同怎麼簽,經紀公司勢力有多大,只要藝人想解約,基本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對於藝人而言,在絕大多數情形下,甚至不必擔心賠多少錢,法院並不支持天價賠償。如果公司有核心違約行為,藝人甚至無需賠償。

《情深深雨蒙蒙》(2001)中飾演 “陸夢萍”的樂珈彤,因長期無戲可拍,起訴解約,就無需賠償,因為她長期無戲可拍是事實,屬於公司違約。

選秀藝人要例外壹些,也無非是賠償金額的確高不少,陳楚生創下過950萬的賠償金記錄(實際調解金額要低不少)。

實操中,除了2009年熊天平解約案被法院判決繼續履約外,沒有其它案例。

2012年,事情發生了變化。




-合約不是你想解,想解就能解-

2012年,竇驍起訴新畫面要求解約,遭新畫面反訴接私活、私接代言,並舉證竇驍私接活動59場等違約行為。

竇驍主張經紀合同是委托合同,適用《合同法》410條,可以單方面解除合約。

這壹次,北京中院更改了司法實踐慣例,將演藝經紀合同認定為多屬性混合合同,在公司不存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藝人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由於竇驍存在根本違約事實,法院判定合約解除,竇驍須賠償私接活動損失100萬和毀約損失200萬。

北京高院贰審維持了這壹判決。

盡管法院沒有支持新畫面的高額索賠需求,但是這壹判例釋放了極其重要的信號:演藝經紀合同,不再被北京法院認定為委托合同,藝人也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權。

2012年,因《步步驚心》爆紅的林更新,拒絕出演《步步驚心2》,與唐人的矛盾迅速激化。

2012年12月,林更新按照藝人解約的常規流程,委托律師向唐人發《解除合約函》,以公司未履行經紀藝人、資源分配不公、雙方缺乏信任基礎等理由,單方面提出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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