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奇观,不许辩护带电脑?(图
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左德起关注到了该起事件。在他看来,第七条赋予了法院对于电子设备管控的自由裁量权。他在《上海法治报》发表评论称,庭审信息传播若缺乏规范,极易被断章取义地解读,甚至可能引发不实舆情,干扰案件正常审理。因此,法院加强对信息出口的管控有其合理出发点。
但左德起同样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的适用出现了偏差。由于公开开庭审理的重大敏感案件的电子设备管理规定模糊,容易引发公众质疑——“既然公开审理,缘何禁止使用电子设备?”
朱凯曾在浙江省某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工作过10年,担任过刑事审判法庭法官,也参加过大量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在他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规定,禁止在庭审过程中私自录音录像或拍照,也不允许私自通过互联网传播庭审活动。禁止的对象当然包括律师。这一点是共识,没有争议。上述禁止性规定,必然有其合理性,例如保护当事人隐私、国家秘密,避免引发负面影响等等。
至于《规范庭审秩序通知》第七条,目的也是防止有人私自录音、录像、拍照、传播庭审活动。其背后的原因在于,当前电子设备种类繁多、功能多样,法庭工作人员很难逐一确认每台电子设备是否开启了隐秘录音或网络直播功能。
也因此,对于重大敏感案件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采取了从源头上封堵风险的办法。
困境
然而,在律师们看来,限制携带个人电脑进入法庭,确实给他们带来了实打实的困难。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金宏伟律师说,《规范庭审秩序通知》发布之前,他在湖南、湖北、广西等多地都遭遇过类似情况。当时法院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为了禁止录音录像,就直接把这些设备全部挡在了法庭外。”他说。
在金宏伟看来,这种做法是对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侵犯。对于近日李仁钬等律师遇到的情况,他认为,这是对有关文件的扩大化理解。“首先,《规范庭审秩序通知》只指出了,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在原则上禁止律师携带个人电脑,而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刀切’地全面禁止。其次,所谓‘重大敏感’并非严肃的‘法言法语’,并没有提供一个清晰的边界。”
“如果地方法院把任何可能引发舆情的事件,都以‘重大敏感案件’为由,禁止律师在庭审中使用个人电脑。那这可能引发某种趋势。”金宏伟告诉《凤凰周刊》,这也是他最担心的事。
朱凯也认为,《规范庭审秩序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很多时候是工作中必需的。”他指出,特别是在涉黑涉恶等复杂案件中,卷宗材料动辄几千页、几万页,有的电子数据需要当庭展示,使用纸质材料显然是不便的,甚至是行不通的。

鄂城区法院门口。
而在前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夫看来,《规范庭审秩序通知》对法院系统内部来讲,确实存在约束效力。但该文件剥夺了公民的辩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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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左德起关注到了该起事件。在他看来,第七条赋予了法院对于电子设备管控的自由裁量权。他在《上海法治报》发表评论称,庭审信息传播若缺乏规范,极易被断章取义地解读,甚至可能引发不实舆情,干扰案件正常审理。因此,法院加强对信息出口的管控有其合理出发点。
但左德起同样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的适用出现了偏差。由于公开开庭审理的重大敏感案件的电子设备管理规定模糊,容易引发公众质疑——“既然公开审理,缘何禁止使用电子设备?”
朱凯曾在浙江省某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工作过10年,担任过刑事审判法庭法官,也参加过大量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在他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规定,禁止在庭审过程中私自录音录像或拍照,也不允许私自通过互联网传播庭审活动。禁止的对象当然包括律师。这一点是共识,没有争议。上述禁止性规定,必然有其合理性,例如保护当事人隐私、国家秘密,避免引发负面影响等等。
至于《规范庭审秩序通知》第七条,目的也是防止有人私自录音、录像、拍照、传播庭审活动。其背后的原因在于,当前电子设备种类繁多、功能多样,法庭工作人员很难逐一确认每台电子设备是否开启了隐秘录音或网络直播功能。
也因此,对于重大敏感案件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采取了从源头上封堵风险的办法。
困境
然而,在律师们看来,限制携带个人电脑进入法庭,确实给他们带来了实打实的困难。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金宏伟律师说,《规范庭审秩序通知》发布之前,他在湖南、湖北、广西等多地都遭遇过类似情况。当时法院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为了禁止录音录像,就直接把这些设备全部挡在了法庭外。”他说。
在金宏伟看来,这种做法是对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侵犯。对于近日李仁钬等律师遇到的情况,他认为,这是对有关文件的扩大化理解。“首先,《规范庭审秩序通知》只指出了,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在原则上禁止律师携带个人电脑,而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刀切’地全面禁止。其次,所谓‘重大敏感’并非严肃的‘法言法语’,并没有提供一个清晰的边界。”
“如果地方法院把任何可能引发舆情的事件,都以‘重大敏感案件’为由,禁止律师在庭审中使用个人电脑。那这可能引发某种趋势。”金宏伟告诉《凤凰周刊》,这也是他最担心的事。
朱凯也认为,《规范庭审秩序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很多时候是工作中必需的。”他指出,特别是在涉黑涉恶等复杂案件中,卷宗材料动辄几千页、几万页,有的电子数据需要当庭展示,使用纸质材料显然是不便的,甚至是行不通的。

鄂城区法院门口。
而在前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夫看来,《规范庭审秩序通知》对法院系统内部来讲,确实存在约束效力。但该文件剥夺了公民的辩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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