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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奇观,不许辩护带电脑?(图 | 温哥华教育中心
   

中国司法奇观,不许辩护带电脑?(图

律师李仁钬的电脑没能被获准带入法庭。


3月16日上午,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他和其他四名律师因坚持携带个人笔记本电脑出庭,在安检口与法院工作人员陷入僵持。此前两个多月,关于这台电脑能否进入法庭,李仁钬已向法院提出过数次异议,但并未获得准许。

带着笔记本电脑去开庭,在过去很多年里,是律师们默认的工作方式。毕竟电脑里几乎装着办案所需的全部材料:证据目录、法律检索、几百本卷宗、几万字的辩护意见和辩护提纲。在法律检索软件甚至人工智能(AI)辅助工具已被广泛应用的今天,这种数字化的办公方式再寻常不过,也越发重要。

但近两年,一些律师在执业中发现,这一早已被默认的惯例,在部分法院被突然中断了。

将个人电脑挡在门外的,通常是地方法院向他们出示的一份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通知》(下文简称“《规范庭审秩序通知》”)。其中第七条这样写道,“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矛盾由此产生。

在法院的管理逻辑中,限制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是防止违规录音录像,确保案件信息不被外泄的保险手段;而在律师看来,在办案材料动辄数百万字,技术手段已深度辅助办案的今天,不能携带个人电脑,确实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困难。关于“工具”的分歧,正演变为一场辩审之间的新冲突。

当技术已经深度嵌入法律职业,对它的限制与使用该如何保持适度?就此争议,《凤凰周刊》记者采访了多位有过类似遭遇的律师、相关学者,以及法院工作者,试图厘清这一现象生成的逻辑,也想进一步探讨,在技术变迁的背景下,法庭秩序与执业权利之间,该如何适应并重建信任?

冲突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仁钬的电脑,是被一纸通知拦下的。

2026年1月9日,他收到了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向其发送的电子版出庭通知书。页脚处的文字格外醒目:“本案系重大敏感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禁止携带个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确需使用电脑的,本院将统一提供专用电脑、U盘。”

收到通知的前一天,1月8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休会时,审判长曾向辩护人出示一份纸质文件。经律师们事后检索,该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规范庭审秩序通知》。




鄂城区法院大楼。案件原定于3月16日开庭。

李仁钬记得,当时,审判长明确指出,该规定的第七条,正是不允许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使用个人电脑的依据。

如前文说所述,条款在“对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一般允许携带进入法庭”的原则之外,为“重大敏感案件”划出了一道禁入的红线。争议焦点随之出现。据了解,该案并不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范围,那么它是否属于“重大敏感案件”?

根据最高法院2023年印发的指导意见,“重大敏感”通常涵盖涉及国家利益、具有首案效应或涉及国家安全及宗教等情形。在鄂城区法院发出的通知书中,该案被明确标注为“重大敏感案件”。鄂城区人民法院向该案律师们发送的出庭通知书明确写道,本案属于重大敏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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