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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察:媒体报道一审判决不应视为捏造事实 | 温哥华教育中心
   

司法观察:媒体报道一审判决不应视为捏造事实

原告未能证明媒体报道存在捏造虚假事实或者侮辱诽谤行为,也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证明原稿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从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所主张的损害影响主要来自抖音平台“长江云新闻”“Vista看天下”等其他主体的二次创作和放大传播,并非正观传媒公司原新闻本身。

依照网络名誉侵权司法认定的一般规则,损害后果和社会评价降低的认定前提是存在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且被不特定第三人知晓,本案媒体报道既无捏造也无侮辱,显然无法满足侵权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要素。法院却让媒体为他人二次传播承担连带后果,这样的责任认定不仅缺乏事实支撑,更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新闻媒体依法享有舆论监督权,对人民法院判决进行及时客观报道,本就是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行为。本案报道的目的在于让公众了解一起严重侵害公民生命权的刑事案件,提醒社会反思家庭纠纷背后的悲剧,这正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所保护的舆论监督范畴。如果法院以“未明确标注审判阶段”为由追究媒体责任,实质上是在给新闻自由套上不必要的枷锁。

试想,若此类判决成为常态,媒体今后报道司法案件时势必缩手缩脚,生怕稍有不慎就背上侵权责任,最终受损的将是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和整个社会的舆论监督环境。

从司法公开的角度看,审判流程的重要节点也需要通过新闻报道让公众及时知晓,这本身就是推进司法透明的必然要求。


希望通过本案的公开讨论,能促使司法实践更加审慎地把握法律事实认定标准和侵权构成要件,在认定媒体责任时多一份对新闻规律的理解与包容。

媒体在报道时进一步注重标注审判阶段,司法机关也应严格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免责规则,让客观报道不再成为被追责的“雷区”,真正实现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益的良性平衡,让公众在信息透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前调查记者,现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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