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乘客遭航空公司无故"降舱" 闹哪样?!

南航官网关于非自愿变更客票的规定
新民晚报“新民帮侬忙”记者拨打南航客服热线,咨询关于降舱的赔付标准。客服人员经过查实后告知,降舱确实存在,发生在广州飞上海第四段航程。赔付标准是按照该航段票价的10%退款再加票价20%补偿的方案执行,因为旅客购买的是联程航班,降舱航段的票价则根据总价分摊到四段航程上面,算下来约为390元。当新民晚报“新民帮侬忙”记者提出降舱的赔付标准是否有向乘客提前公示时,客服人员反馈,该标准为南航内部执行标准,只有乘客实际发生降舱要求处理时才会告知。
事实上,乘客遭遇航司降舱导致的纠纷并非偶例。去年5月,“厦航乘客称遭到免费降舱”一事冲上热搜,引发公众对航司飞行服务质量下降的讨论。另一方面,航司对于降舱之后的处理方案不够完善,赔付标准模糊不清也是纠纷频发的原因所在。新民晚报“新民帮侬忙”记者检索多个航司官网获悉,也有部分航司针对降舱补偿固定了数目金额,并在官网公示,如东方航空针对国内航线,从头等舱降至经济舱/超级经济舱的赔偿方案为现金500元,中国国际航空对于非自愿降舱,也按照舱位等级和航线不同公示了相应的代金券或现金补偿。但各家航司的补偿标准并不统一,而是存在差异。
有网友提及,航司如果赔付标准不明,往往导致发生降舱之后,只能个人去跟航司协商,“赔多赔少看维权技巧”。还有网友称,“由于不同舱位的机票价格浮动,基于固定数额或比例退还票价有时并不能弥补旅客的实际损失。”因此也有不少乘客与航空公司在协商时存在纠纷而对簿公堂。
对此,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认为,航司在未提前告知、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消费者购买的舱位降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等多项法定权利。另外,航司单方制定的降舱补偿标准属于格式条款,若航司无法证明其在购票时或降舱前已向消费者有效提示该规则,则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进而有权要求更合理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差价、赔偿实际损失,甚至可能会产生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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