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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短劇的兒童演員,動輒威脅同學"滅你全家" | 溫哥華教育中心
   

演短劇的兒童演員,動輒威脅同學"滅你全家"

其實,我國現行法律中已有壹些條款可用於保護未成年演員的權益。比如,勞動法規定: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可例外,但必須遵守國家規定,保障義務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也就是說,如果為了拍攝短劇而耽誤孩子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孩子在拍攝後身心健康受損,情況嚴重的,用人單位和家長都可能涉嫌違法。

不過,我國沒有專門針對未成年人演員的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美國好萊塢所在地加州於1939年出台的Coogan Law(庫根法)可作參照。童星庫根在小時候與卓別林聯合主演了電影,壹舉成名。但其父母將他的收入花光,導致他成年後壹無所有。

後來,庫根法出台。該法律對兒童演員每天、每周的工作時長上限、休息與教育安排有著嚴格限制,涉及危險動作或情緒強烈戲份時,劇組可以配備兒童福利官或心理顧問,確保未成年人在拍攝中獲得身體和心理保護。此外,該法律規定,兒童演員通過演藝獲得的收入中至少15%必須存入專門的信托賬戶,直到18歲才能支取,父母不得隨意動用;兒童演員的演出合同需由州法院批准——而非無條件地信任父母會按照孩子的最佳利益行事。

短劇研究者、中國作家協會網絡文學中心主任何弘支持通過專門立法保護未成年演員權益。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對涉未成年人演短劇的監管壹旦上升到法律層面,就有了約束機制,這是壹種必要的制度保障。

但在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看來,專門為未成年人演員立法落地難度較大。他建議,可從現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入手,對“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等原則性條款進壹步細化,明確未成年人可以從事的職業分類。

當然,法律並非萬能。以庫根法為例,今年2月,有法律學者在美國法學文獻文評網站JOTWELL撰文指出,信托的設立和管理依賴父母,如果父母故意不將錢存入賬戶,現有的法律救濟手段對於未成年孩子來說,操作起來非常困難。

歸根到底,如果壹切只看商業邏輯,總有人試圖打擦邊球、找漏洞。何弘坦言,當前的短劇是壹門追逐流量的快生意,就像當年的淘金熱,哪裡有利可圖,哪裡就有蜂擁而至的掘金者。只要短劇追求的是“快”和“爆”,將鏡頭對准孩子時,亂象幾乎是必然的副產品。

法律建設需要過程,當下可以從最切實的環節入手。張玉霞建議,加強涉未成年人短劇監管規范,將所有涉未成年人短劇壹律納入“重點微短劇”或“普通微短劇”范疇,必須經過省級以上廣電主管部門的規劃備案和成片審核;拍攝前應將完整劇本、演員信息提交監管部門審核,通過後方可拍攝;上線前實行監管部門與播放平台雙重審核。

(航航、李麗、瑞瑞、邱霞、秦林為化名)


發於2026.3.16總第1227期《中國新聞周刊》雜志

雜志標題:兒童短劇亂象調查

記者:呂雅萱

(lvyaxuan@chinanews.com.cn)

編輯: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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