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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為什麼這壹年是伊朗命運的分水嶺? | 溫哥華教育中心
   

1979年,為什麼這壹年是伊朗命運的分水嶺?

《逃離德黑蘭》


04

“不要東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蘭

伊朗伊斯蘭革命成功後,最高領袖霍梅尼喊出了壹個令人印象深刻的政治口號:“不要東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蘭。”革命後的伊斯蘭政體是壹種獨特、完整的全新政治體制。它既不同於以蘇聯為代表的東方社會主義政體,也不同於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資本主義政體。同時,這個伊斯蘭政體既采納了東方社會主義的某些制度規則,也吸收了西方資本主義政體中的某些制度形式。

伊朗的正式國名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斯蘭教義是衡量和判斷壹切社會事務的准則。房寧和吳冰冰指出:“在現實中,伊斯蘭是由伊斯蘭教士直至大阿亞圖拉及最高領袖為載體和代表的。”什葉派教士是分級別的。霍賈特伊斯蘭、阿亞圖拉、大阿亞圖拉等各級教士,是伊斯蘭教、《古蘭經》的研習者、傳授者、解釋者、闡發者,是人格化的伊斯蘭教。這就是說,伊朗政權合法性的壹個來源,是全民信仰的什葉派伊斯蘭教。

伊朗政權合法性的另壹個來源,是人民選舉和共和制。1979年制定的、宣稱真主擁有絕對主權的伊斯蘭共和國憲法,是經全民公投通過的。經全民選舉產生的伊斯蘭教法學家,組成壹個“專家委員會”,在高教階的教法學家中,選舉產生最高領袖。伊朗總統和議會都是經過競爭性的直接選舉產生的。




《伊朗與西方》

顯然,我們不能把西方觀念中的民主和獨裁的兩分法,套在伊朗的政體上。伊朗政體的兩個合法性來源,是伊斯蘭教義和人民選舉。伊朗的最高權力屬於宗教權威,當然與民主無關。但伊朗的總統和立法機關是通過自由選舉產生的,又是典型的民主形式。甚至連最高領袖的產生,也要經由選舉程序。由此伊朗政體形成了宗教、世俗兩套體系,具有雙重權力結構,也就是伊斯蘭教法學家和世俗政治家。

許多著述把伊朗政體說成是“政教合壹”,我對這個說法持懷疑態度。政教合壹政體,是指政治領袖同時兼為宗教領袖,政權和教權合贰為壹。伊朗政體的政權和教權是分離的,最高領袖的權威很大,但不是國家元首。總統及其政府需要服從最高領袖,但並非事事聽命於領袖,保持了壹定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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