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 川普关税不是"停赛" 而是"延长赛"
5,行政部门过度演译:判决书中提到,总统不能仅凭法条中“管制”与“进口”这两个词,就衍生出无限的课税权,“这些词承载不了这么大的重量”。
这明显又是一项误判。 不是川普过度演绎,而是最高法院咬文嚼字。 川普的关税是“有比例的”(proportional),不是“无限的课税权”。

美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结果,判决川普总统援引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加征的“对等关税”无效。 。 (美联社)
我对最高法院判决的10点批判
1,如果最高法院判决川普的对等关税是“无效的”,但试图以此判决来限制川普的关税政策也是“无效的”,丝毫无损于川普的关税政策。 因为川普有太多“政策工具箱”来继续执行关税政策,所以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是“停赛”,而是“延长赛”
例如:
a,1930年《斯慕特-霍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其中338条款叫“歧视条款”,50%关税起跳,可实施全面禁运,无需调查证明,没有失效期。 即使这一法案从未被执行,被称为“沉睡法案”,但川普也可以“叫醒”这一法案。
b,1962年《贸易扩张法》(Trade Expansion Act)的232条款。
c,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包括301、201、122条款。
d,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e,2015年《贸易便捷化暨贸易执行法》(TFTEA)
以上任何一个法案,川普都可以信手捻来! 对最高法院的“无效判决”进行“无效反制”
2,尽管“依法判决”是法院的职责,但是在当前全球贸易失衡与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关税确实被视为维护国家安全重要的“防御性武器”。 最高法院仅仅执着于程序合法性,这是一种典型的《法盲》,缺乏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危机考量。
3,关税是反制经济威胁、保护本土产业链的国安工具,如果失去这项工具,美国国安将门户大开。 最高法院在强调立法权时,矫枉过正的压抑了行政机关的国安裁量权,也忽视行政部门在面临紧急状态下的应变对策。
4,我赞成大法官托马斯(Clarence Thomas)的少数派意见,认为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应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5,判决本身产生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国家的实质利益”之间的错位。 试问,俄罗斯侵略乌克兰“需要法律的程序正义”吗? 中共如果发动对台战争,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同意吗? 所以,这项判决反映了美国宪政体制在应对现代高速地缘竞争时的“失能感”。 判决本身阻碍了美国在国际政治上的应变能力。 特别是面对集权高效、能迅速动员国家资源的竞争对手(如中国或俄罗斯)时,显现出一种令人焦虑的“制度性迟滞”。
6,在现代地缘政治中,经济制裁、关税调整或产业补贴往往需要精确打击且反应迅速。 当最高法院判定川普的对等关税无效,要求他必须回到国会进行立法程序时,这意味着政策将进入漫长的听证会、游说团体博弈与党派拉锯。 在这段决策空窗期内,竞争对手可以迅速调整供应链、转移资产或进行外交反制。 这种“慢半拍”的节奏,在高速竞争中往往就是致命伤。
7,最高法院的判决是自废美国武功。 首先是行政权的自我束缚,当行政机关推出一项旨在应对外敌的国安政策时,第一时间面对的不是外国对手,而是国内受损利益团体的法律诉讼(如进口商对关税的挑战); 其次,法治成为对手的工具,竞争对手可以利用美国的司法透明度与程序正义,透过资助智库、游说团体或法律诉讼,从内部拖延美国的国防与经贸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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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这明显又是一项误判。 不是川普过度演绎,而是最高法院咬文嚼字。 川普的关税是“有比例的”(proportional),不是“无限的课税权”。

美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结果,判决川普总统援引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加征的“对等关税”无效。 。 (美联社)
我对最高法院判决的10点批判
1,如果最高法院判决川普的对等关税是“无效的”,但试图以此判决来限制川普的关税政策也是“无效的”,丝毫无损于川普的关税政策。 因为川普有太多“政策工具箱”来继续执行关税政策,所以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是“停赛”,而是“延长赛”
例如:
a,1930年《斯慕特-霍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其中338条款叫“歧视条款”,50%关税起跳,可实施全面禁运,无需调查证明,没有失效期。 即使这一法案从未被执行,被称为“沉睡法案”,但川普也可以“叫醒”这一法案。
b,1962年《贸易扩张法》(Trade Expansion Act)的232条款。
c,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包括301、201、122条款。
d,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e,2015年《贸易便捷化暨贸易执行法》(TFTEA)
以上任何一个法案,川普都可以信手捻来! 对最高法院的“无效判决”进行“无效反制”
2,尽管“依法判决”是法院的职责,但是在当前全球贸易失衡与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关税确实被视为维护国家安全重要的“防御性武器”。 最高法院仅仅执着于程序合法性,这是一种典型的《法盲》,缺乏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危机考量。
3,关税是反制经济威胁、保护本土产业链的国安工具,如果失去这项工具,美国国安将门户大开。 最高法院在强调立法权时,矫枉过正的压抑了行政机关的国安裁量权,也忽视行政部门在面临紧急状态下的应变对策。
4,我赞成大法官托马斯(Clarence Thomas)的少数派意见,认为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应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5,判决本身产生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国家的实质利益”之间的错位。 试问,俄罗斯侵略乌克兰“需要法律的程序正义”吗? 中共如果发动对台战争,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同意吗? 所以,这项判决反映了美国宪政体制在应对现代高速地缘竞争时的“失能感”。 判决本身阻碍了美国在国际政治上的应变能力。 特别是面对集权高效、能迅速动员国家资源的竞争对手(如中国或俄罗斯)时,显现出一种令人焦虑的“制度性迟滞”。
6,在现代地缘政治中,经济制裁、关税调整或产业补贴往往需要精确打击且反应迅速。 当最高法院判定川普的对等关税无效,要求他必须回到国会进行立法程序时,这意味着政策将进入漫长的听证会、游说团体博弈与党派拉锯。 在这段决策空窗期内,竞争对手可以迅速调整供应链、转移资产或进行外交反制。 这种“慢半拍”的节奏,在高速竞争中往往就是致命伤。
7,最高法院的判决是自废美国武功。 首先是行政权的自我束缚,当行政机关推出一项旨在应对外敌的国安政策时,第一时间面对的不是外国对手,而是国内受损利益团体的法律诉讼(如进口商对关税的挑战); 其次,法治成为对手的工具,竞争对手可以利用美国的司法透明度与程序正义,透过资助智库、游说团体或法律诉讼,从内部拖延美国的国防与经贸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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