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 川普關稅不是"停賽" 而是"延長賽"
美國最高法院於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結果,判決川普總統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加征的“對等關稅”無效。 這壹判決的法理依據,有伍個要點,但這些理由,基本上都站不住腳。
伍個不具說服力的判決理由
1,課稅權屬於國會。 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強調,美國憲法第壹條明確將征稅與調整關稅的權力授予國會。
依據美國憲法第壹條第八款第1、3項,這是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對等關稅”無效的最強法源依據:“國會有權規定並征收稅金、捐稅、關稅和消費稅...”的“征稅權”,以及“國會有權規管與外國的貿易”的“貿易規管權”。 換言之,最高法院采取“狹義解釋”的邏輯:既然憲法明文將“關稅”與“外國貿易規管”交給國會,行政機關(總統)除非得到國會明確且具體的授權,否則不能以“緊急權力”為由,自行發明新的稅種或稅率。
實際上,這是壹種“只看憲法,不看法案”的“憲法獨眼龍主義”。 美國自20世紀以來所有的貿易法案,並沒有把國會授權視為關稅執行的必要前提,而是看美國當時所處的現實情勢,甚至賦予總統很大的裁量權。
2,川普行政越權: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John Roberts)在多數意見書中指出,川普試圖跳過國會,單方面行使原本屬於立法機關的權力。
實際上,這個“川普試圖跳過國會”的說法是壹種“意圖性判決”(Intentional Judgment),目的在削弱大法官主觀認定“川普強人政治”。 羅伯茲的判決本質上是強制將川普拉回傳統的“官僚協商”與“立法游說”框架中。 這壹方面擴大司法的自由心證權,但也意圖限制總統的行政裁量權。 這說明了首席大法官羅伯茲還活在250年前“古典制衡主義”的年代,本身就是壹種“司法傲慢”,我稱為“憲法基本教義派”,完全忽視了250年之後的2026年美國面臨的外部威脅。

在現代地緣政治中,經濟制裁、關稅調整或產業補貼往往需要精確打擊且反應迅速。 (美聯社)
3,關稅本質是稅收(Tax)。 最高法院認定,關稅本質上是對進口商課征的稅收,而非單純的貿易調節工具。
實際上,這種判決也是錯誤的。 首先,進口規管權(regulate importation)當然包括關稅,其次,關稅本來就是為了改變市場價格、打擊歧視性貿易和不公平競爭,它是外交談判的籌碼,本質上就是規管的延伸。 所以,所謂“非單純的貿易調節工具”,只是顯露大法官對國際政經情勢的無知,
4,白宮援引法律不當。 川普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來實施這些對等關稅,但法院認為缺乏明確授權:IEEPA 雖然允許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管制進口”(regulate importation),但法條中完全沒有提到“關稅”(tariff)和或“稅捐”(duties)等字眼。
這就是壹種“法盲”─法律盲目─的書呆子觀點。 只知“字眼”不知“情勢”的法匠。 如果不能加征關稅,所謂的“管制”還管什麼? 關稅本來就是管制的核心手段,不是額外的課稅項目。 最高法院將關稅(terriffs)視為收稅,是最大的誤解。 2026年的對等關稅,目的不是為了增加美國的財政收入(那只是副作用),而是為了強迫對方遵守貿易規則。 法院卻把關稅看成了單純的財政行為,NO,不是,川普的關稅是壹種外交政策。 換言之,“管制進口”與“加征關稅”早已是不可分割的壹體兩面,但法院強行將其拆解,顯示這6名“法匠”,是用“18世紀的字典”來對抗“21世紀的經濟戰爭”。
5,行政部門過度演譯:判決書中提到,總統不能僅憑法條中“管制”與“進口”這兩個詞,就衍生出無限的課稅權,“這些詞承載不了這麼大的重量”。
這明顯又是壹項誤判。 不是川普過度演繹,而是最高法院咬文嚼字。 川普的關稅是“有比例的”(proportional),不是“無限的課稅權”。

美國最高法院於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結果,判決川普總統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加征的“對等關稅”無效。 。 (美聯社)
我對最高法院判決的10點批判
1,如果最高法院判決川普的對等關稅是“無效的”,但試圖以此判決來限制川普的關稅政策也是“無效的”,絲毫無損於川普的關稅政策。 因為川普有太多“政策工具箱”來繼續執行關稅政策,所以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是“停賽”,而是“延長賽”
例如:
a,1930年《斯慕特-霍利關稅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其中338條款叫“歧視條款”,50%關稅起跳,可實施全面禁運,無需調查證明,沒有失效期。 即使這壹法案從未被執行,被稱為“沉睡法案”,但川普也可以“叫醒”這壹法案。
b,1962年《貿易擴張法》(Trade Expansion Act)的232條款。
c,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包括301、201、122條款。
d,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e,2015年《貿易便捷化暨貿易執行法》(TFTEA)
以上任何壹個法案,川普都可以信手捻來! 對最高法院的“無效判決”進行“無效反制”
2,盡管“依法判決”是法院的職責,但是在當前全球貿易失衡與競爭加劇的背景下,關稅確實被視為維護國家安全重要的“防御性武器”。 最高法院僅僅執著於程序合法性,這是壹種典型的《法盲》,缺乏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危機考量。
3,關稅是反制經濟威脅、保護本土產業鏈的國安工具,如果失去這項工具,美國國安將門戶大開。 最高法院在強調立法權時,矯枉過正的壓抑了行政機關的國安裁量權,也忽視行政部門在面臨緊急狀態下的應變對策。
4,我贊成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的少數派意見,認為在“緊急狀態”下,總統應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5,判決本身產生了“法律的形式正義”與“國家的實質利益”之間的錯位。 試問,俄羅斯侵略烏克蘭“需要法律的程序正義”嗎? 中共如果發動對台戰爭,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同意嗎? 所以,這項判決反映了美國憲政體制在應對現代高速地緣競爭時的“失能感”。 判決本身阻礙了美國在國際政治上的應變能力。 特別是面對集權高效、能迅速動員國家資源的競爭對手(如中國或俄羅斯)時,顯現出壹種令人焦慮的“制度性遲滯”。
6,在現代地緣政治中,經濟制裁、關稅調整或產業補貼往往需要精確打擊且反應迅速。 當最高法院判定川普的對等關稅無效,要求他必須回到國會進行立法程序時,這意味著政策將進入漫長的聽證會、游說團體博弈與黨派拉鋸。 在這段決策空窗期內,競爭對手可以迅速調整供應鏈、轉移資產或進行外交反制。 這種“慢半拍”的節奏,在高速競爭中往往就是致命傷。
7,最高法院的判決是自廢美國武功。 首先是行政權的自我束縛,當行政機關推出壹項旨在應對外敵的國安政策時,第壹時間面對的不是外國對手,而是國內受損利益團體的法律訴訟(如進口商對關稅的挑戰); 其次,法治成為對手的工具,競爭對手可以利用美國的司法透明度與程序正義,透過資助智庫、游說團體或法律訴訟,從內部拖延美國的國防與經貿決策。
8,美國戰略壹致性的崩塌。 美國的政黨政治與分權體制,導致其政策缺乏長期性和連貫性。 每肆年壹次的大選,加上法院對行政權的隨時修正,使得美國的全球盟友始終處於忐忑不安之中。
9,國安與法理的撕裂:即使行政機關認為這是國安急務,法院依然可以基於法理將其推翻。 這種內部的不和諧,讓美國在面對像中國這種“舉國體制”的對手時,顯得像是壹個“肢體不協調的巨人”。
10,我把美國最高法院稱為最高法匠院,他們寧可讓美國在貿易戰中失利,也不願讓總統獲得依據情勢判斷的關稅權。 這種程序上的潔癖將轉化為美國實力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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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伍個不具說服力的判決理由
1,課稅權屬於國會。 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強調,美國憲法第壹條明確將征稅與調整關稅的權力授予國會。
依據美國憲法第壹條第八款第1、3項,這是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對等關稅”無效的最強法源依據:“國會有權規定並征收稅金、捐稅、關稅和消費稅...”的“征稅權”,以及“國會有權規管與外國的貿易”的“貿易規管權”。 換言之,最高法院采取“狹義解釋”的邏輯:既然憲法明文將“關稅”與“外國貿易規管”交給國會,行政機關(總統)除非得到國會明確且具體的授權,否則不能以“緊急權力”為由,自行發明新的稅種或稅率。
實際上,這是壹種“只看憲法,不看法案”的“憲法獨眼龍主義”。 美國自20世紀以來所有的貿易法案,並沒有把國會授權視為關稅執行的必要前提,而是看美國當時所處的現實情勢,甚至賦予總統很大的裁量權。
2,川普行政越權: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John Roberts)在多數意見書中指出,川普試圖跳過國會,單方面行使原本屬於立法機關的權力。
實際上,這個“川普試圖跳過國會”的說法是壹種“意圖性判決”(Intentional Judgment),目的在削弱大法官主觀認定“川普強人政治”。 羅伯茲的判決本質上是強制將川普拉回傳統的“官僚協商”與“立法游說”框架中。 這壹方面擴大司法的自由心證權,但也意圖限制總統的行政裁量權。 這說明了首席大法官羅伯茲還活在250年前“古典制衡主義”的年代,本身就是壹種“司法傲慢”,我稱為“憲法基本教義派”,完全忽視了250年之後的2026年美國面臨的外部威脅。

在現代地緣政治中,經濟制裁、關稅調整或產業補貼往往需要精確打擊且反應迅速。 (美聯社)
3,關稅本質是稅收(Tax)。 最高法院認定,關稅本質上是對進口商課征的稅收,而非單純的貿易調節工具。
實際上,這種判決也是錯誤的。 首先,進口規管權(regulate importation)當然包括關稅,其次,關稅本來就是為了改變市場價格、打擊歧視性貿易和不公平競爭,它是外交談判的籌碼,本質上就是規管的延伸。 所以,所謂“非單純的貿易調節工具”,只是顯露大法官對國際政經情勢的無知,
4,白宮援引法律不當。 川普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來實施這些對等關稅,但法院認為缺乏明確授權:IEEPA 雖然允許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管制進口”(regulate importation),但法條中完全沒有提到“關稅”(tariff)和或“稅捐”(duties)等字眼。
這就是壹種“法盲”─法律盲目─的書呆子觀點。 只知“字眼”不知“情勢”的法匠。 如果不能加征關稅,所謂的“管制”還管什麼? 關稅本來就是管制的核心手段,不是額外的課稅項目。 最高法院將關稅(terriffs)視為收稅,是最大的誤解。 2026年的對等關稅,目的不是為了增加美國的財政收入(那只是副作用),而是為了強迫對方遵守貿易規則。 法院卻把關稅看成了單純的財政行為,NO,不是,川普的關稅是壹種外交政策。 換言之,“管制進口”與“加征關稅”早已是不可分割的壹體兩面,但法院強行將其拆解,顯示這6名“法匠”,是用“18世紀的字典”來對抗“21世紀的經濟戰爭”。
5,行政部門過度演譯:判決書中提到,總統不能僅憑法條中“管制”與“進口”這兩個詞,就衍生出無限的課稅權,“這些詞承載不了這麼大的重量”。
這明顯又是壹項誤判。 不是川普過度演繹,而是最高法院咬文嚼字。 川普的關稅是“有比例的”(proportional),不是“無限的課稅權”。

美國最高法院於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結果,判決川普總統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加征的“對等關稅”無效。 。 (美聯社)
我對最高法院判決的10點批判
1,如果最高法院判決川普的對等關稅是“無效的”,但試圖以此判決來限制川普的關稅政策也是“無效的”,絲毫無損於川普的關稅政策。 因為川普有太多“政策工具箱”來繼續執行關稅政策,所以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是“停賽”,而是“延長賽”
例如:
a,1930年《斯慕特-霍利關稅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其中338條款叫“歧視條款”,50%關稅起跳,可實施全面禁運,無需調查證明,沒有失效期。 即使這壹法案從未被執行,被稱為“沉睡法案”,但川普也可以“叫醒”這壹法案。
b,1962年《貿易擴張法》(Trade Expansion Act)的232條款。
c,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包括301、201、122條款。
d,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e,2015年《貿易便捷化暨貿易執行法》(TFTEA)
以上任何壹個法案,川普都可以信手捻來! 對最高法院的“無效判決”進行“無效反制”
2,盡管“依法判決”是法院的職責,但是在當前全球貿易失衡與競爭加劇的背景下,關稅確實被視為維護國家安全重要的“防御性武器”。 最高法院僅僅執著於程序合法性,這是壹種典型的《法盲》,缺乏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危機考量。
3,關稅是反制經濟威脅、保護本土產業鏈的國安工具,如果失去這項工具,美國國安將門戶大開。 最高法院在強調立法權時,矯枉過正的壓抑了行政機關的國安裁量權,也忽視行政部門在面臨緊急狀態下的應變對策。
4,我贊成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的少數派意見,認為在“緊急狀態”下,總統應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5,判決本身產生了“法律的形式正義”與“國家的實質利益”之間的錯位。 試問,俄羅斯侵略烏克蘭“需要法律的程序正義”嗎? 中共如果發動對台戰爭,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同意嗎? 所以,這項判決反映了美國憲政體制在應對現代高速地緣競爭時的“失能感”。 判決本身阻礙了美國在國際政治上的應變能力。 特別是面對集權高效、能迅速動員國家資源的競爭對手(如中國或俄羅斯)時,顯現出壹種令人焦慮的“制度性遲滯”。
6,在現代地緣政治中,經濟制裁、關稅調整或產業補貼往往需要精確打擊且反應迅速。 當最高法院判定川普的對等關稅無效,要求他必須回到國會進行立法程序時,這意味著政策將進入漫長的聽證會、游說團體博弈與黨派拉鋸。 在這段決策空窗期內,競爭對手可以迅速調整供應鏈、轉移資產或進行外交反制。 這種“慢半拍”的節奏,在高速競爭中往往就是致命傷。
7,最高法院的判決是自廢美國武功。 首先是行政權的自我束縛,當行政機關推出壹項旨在應對外敵的國安政策時,第壹時間面對的不是外國對手,而是國內受損利益團體的法律訴訟(如進口商對關稅的挑戰); 其次,法治成為對手的工具,競爭對手可以利用美國的司法透明度與程序正義,透過資助智庫、游說團體或法律訴訟,從內部拖延美國的國防與經貿決策。
8,美國戰略壹致性的崩塌。 美國的政黨政治與分權體制,導致其政策缺乏長期性和連貫性。 每肆年壹次的大選,加上法院對行政權的隨時修正,使得美國的全球盟友始終處於忐忑不安之中。
9,國安與法理的撕裂:即使行政機關認為這是國安急務,法院依然可以基於法理將其推翻。 這種內部的不和諧,讓美國在面對像中國這種“舉國體制”的對手時,顯得像是壹個“肢體不協調的巨人”。
10,我把美國最高法院稱為最高法匠院,他們寧可讓美國在貿易戰中失利,也不願讓總統獲得依據情勢判斷的關稅權。 這種程序上的潔癖將轉化為美國實力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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