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错爱,中成药迎"生死大考"?
国家药监局《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第七十五条的即将落地则是纠偏政策的具体行动体现。通过提高准入标准、强化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清理长期缺乏科学依据的产品,政策目标并非削弱中药,而是让真正有价值的药物留下来,让缺乏医学意义的产品退出医疗体系。这种以公众健康为中心、以疗效与风险为判断标准的监管方向,长期来看必将造福民众健康。
与此同时,也必须警惕改革流于形式。如果只是停留在文字修订、流程合规或概念包装层面,而没有真正推动高质量临床研究、机制研究与标准化生产,中药仍可能陷入“形式科学化、实质经验化”的旧循环。
随着中药再评价监管政策的正式落地,监管部门已明确提出底线要求:凡在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栏目中仍以“尚不明确”作为结论的中成药,若在再注册申请中不能补充相应的安全性与风险信息,将依法不予通过。这一规定直指中成药长期回避毒性与风险界定的问题,但也同时引出一个更根本的疑问——中药再评价所面临的困难,真的仅仅是补齐这些之前缺如的栏目内容吗?
从实践层面看,中药再评价的核心障碍,并不只是研究手段不足,而是评价对象与评价框架之间长期错位。一方面,许多中药制剂作用机理不清、有效物质基础模糊,难以建立可重复、可量化的药效评价指标;另一方面,由于临床适应症界定不清、评价标准缺失,研究往往停留在“有反应、有效果”的描述层面,却无法解释其真实的临床价值。药效终点不统一、研究结果不可比,使得再评价既难以形成监管可采信的证据,也难以为临床用药提供明确指引。
更关键的是,中药再评价的真正价值,必须建立在围绕具体临床适应症开展的疗效与毒性综合评估之上。若脱离真实使用场景,单独构建一套自洽但与临床无关的评价标准,即便在形式上完成了再评价,也无法回答最核心的问题:对哪些患者有效、风险边界在哪里。
这样的评价结果既不能进入现代循证医学体系,也无法支撑中药的长期合规与升级,最终只会沦为技术层面的自我证明,而非推动中药体系重塑的科学工具。
医学的进步是靠不断试错、修正与证据积累完成的。只有当中药与其他所有现代药物一样,站在同一套疗效与风险评估体系之下,才能既保留其文化价值,又真正承担起医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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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闻没人评论怎么行,我来说几句
与此同时,也必须警惕改革流于形式。如果只是停留在文字修订、流程合规或概念包装层面,而没有真正推动高质量临床研究、机制研究与标准化生产,中药仍可能陷入“形式科学化、实质经验化”的旧循环。
随着中药再评价监管政策的正式落地,监管部门已明确提出底线要求:凡在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栏目中仍以“尚不明确”作为结论的中成药,若在再注册申请中不能补充相应的安全性与风险信息,将依法不予通过。这一规定直指中成药长期回避毒性与风险界定的问题,但也同时引出一个更根本的疑问——中药再评价所面临的困难,真的仅仅是补齐这些之前缺如的栏目内容吗?
从实践层面看,中药再评价的核心障碍,并不只是研究手段不足,而是评价对象与评价框架之间长期错位。一方面,许多中药制剂作用机理不清、有效物质基础模糊,难以建立可重复、可量化的药效评价指标;另一方面,由于临床适应症界定不清、评价标准缺失,研究往往停留在“有反应、有效果”的描述层面,却无法解释其真实的临床价值。药效终点不统一、研究结果不可比,使得再评价既难以形成监管可采信的证据,也难以为临床用药提供明确指引。
更关键的是,中药再评价的真正价值,必须建立在围绕具体临床适应症开展的疗效与毒性综合评估之上。若脱离真实使用场景,单独构建一套自洽但与临床无关的评价标准,即便在形式上完成了再评价,也无法回答最核心的问题:对哪些患者有效、风险边界在哪里。
这样的评价结果既不能进入现代循证医学体系,也无法支撑中药的长期合规与升级,最终只会沦为技术层面的自我证明,而非推动中药体系重塑的科学工具。
医学的进步是靠不断试错、修正与证据积累完成的。只有当中药与其他所有现代药物一样,站在同一套疗效与风险评估体系之下,才能既保留其文化价值,又真正承担起医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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