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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犯罪防治法》是新時代的"翻牆罪"嗎? | 溫哥華教育中心
   

《網絡犯罪防治法》是新時代的"翻牆罪"嗎?

1月31日,公安部發布《網絡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法案共有柒章六拾八條,涵蓋網絡基礎資源管理、網絡犯罪生態治理、網絡犯罪防治義務等內容。它雖以“有效遏制網絡犯罪源頭、整治網絡犯罪生態”為名,卻在網民當中引發了壹定的恐慌——因為條文中對“境外支付賬戶”和“翻牆工具”做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規定新限制。


全文內容:《網絡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以下是部分引發廣泛關注的條款:

1. 境外支付賬戶(第拾壹條第叁款)

第拾壹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開立移動電話卡、物聯網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擾亂實名制管理:

(叁)非法買賣境外移動電話卡、物聯網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的;

注:這壹條款也同時針對了,1.代購境外SIM卡的商家 ;2.代開境外銀行賬戶的中介 ;3.境外支付賬戶(PayPal、Stripe等)代開服務者 ;4.購買上述服務的個人用戶(買賣雙向打擊)。

2. VPN/翻牆工具(第拾贰條第叁款)

第拾贰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辦理互聯網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擾亂網絡實名制管理:

(叁)使用網絡地址切換工具、批量電話卡控制工具等規避網絡運營者賬號注冊審核規則及其他措施,大量注冊網絡賬號的;

(六)其他擾亂網絡實名制管理的行為。

注:網絡地址切換工具其實指向了VPN、代理等翻牆軟件。雖然條款限定於“大量注冊網絡賬號”的場景,但也是首次對“網絡地址切換工具”做出明確限定。同時針對了,1.使用VPN注冊境外服務的用戶;2.批量養號的營銷從業者;3.使用代理繞過平台風控的人。

3.翻牆服務提供者(第肆拾肆條)

第肆拾肆條 國家網信部門統籌相關部門和網絡運營者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違法信息。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制作、銷售、提供相關設備、軟件、工具、線路、服務,為他人獲取、傳播第壹款被依法阻斷的信息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


注:這壹條款直接針對了,1.VPN服務提供商;2.機場節點銷售者;3.翻牆軟件開發者;4.提供翻牆教程的個人。

4.備案制度(第拾伍條)

第拾伍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制作、銷售、提供具有下列功能的設備、軟件、工具、服務的,應當到公安機關、電信等主管部門備案:

(贰)具有網絡虛擬定位功能的;

注:“網絡虛擬定位”也可能涵蓋VPN服務,意味著理論上所有VPN服務都需要向公安機關備案才能提供。

5.電話卡/賬戶數量限制(第拾八條)

第拾八條 電信、金融、互聯網等服務提供者對個人、組織申請辦理移動電話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絡賬號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數量上限。

注:對"斷卡行動"的法律化,直接針對,1.持有多張電話卡的個人;2.擁有多個銀行/支付賬戶的人;3.批量注冊網絡賬號的行為——上限由"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留有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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