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法庭: 餐具脏污 押金也必须退还
加西网编译报道:一名女子以室友将脏碗碟留在水槽里造成滋扰为由,拒绝退还押金,但她未能说服BC省仲裁庭,证明她的做法是合理的。

据上周在网上公布的一项裁决显示,安妮·维尔玛(Annie Verma)租住在一个地下室套房里,与另外四个人合住。
她声称,搬出时她 300 加元的押金被错误扣留,因此向BC省民事纠纷解决法庭提出索赔,要求退还押金。
拉坦·考尔(Rattan Kaur)以每月 750 加元的价格将房间租给了维尔玛,她辩称自己有理由扣留押金,并提交了租赁协议作为证据。
仲裁庭成员阿曼达·宾尼(Amanda Binnie)写道:“租赁协议中包含一份补充协议,维尔玛夫人也签署了该协议”。
“与本次纠纷相关的是,该附加条款规定,如果维尔玛夫人造成滋扰,她将被要求在三天内搬走,并且不会拿回她的押金”。
然而,正如判决书所解释的那样,考尔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维尔马造成了妨害,而妨害的法律定义是“对他人使用和享受财产进行实质性和不合理的干扰”。
宾尼认为,考尔提供的维尔玛造成滋扰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这一说法。
判决书称:“除了双方短信中一张水槽里未洗碗碟的照片外,考尔夫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维尔玛夫人没有自己收拾残局”。
考尔还告诉法庭,维尔马在一次关于押金的争吵中“骚扰她并辱骂她”,造成了滋扰。
宾尼写道:“即使维尔玛夫人在双方争吵时说了脏话或提高了嗓门,但考虑到她可能拿不回押金,我认为维尔玛夫人感到沮丧是可以理解的”。
“考尔夫人也承认,事发时她并不害怕。我认为,这一事件并未对考尔夫人使用和享受该房产构成实质性的、不合理的干扰”。
因此,考尔被责令在判决生效后 30 天内退还 300 加元。
该决定指出,BC省的《住宅租赁法》规范房东和租户之间的协议,但不包括室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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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周在网上公布的一项裁决显示,安妮·维尔玛(Annie Verma)租住在一个地下室套房里,与另外四个人合住。
她声称,搬出时她 300 加元的押金被错误扣留,因此向BC省民事纠纷解决法庭提出索赔,要求退还押金。
拉坦·考尔(Rattan Kaur)以每月 750 加元的价格将房间租给了维尔玛,她辩称自己有理由扣留押金,并提交了租赁协议作为证据。
仲裁庭成员阿曼达·宾尼(Amanda Binnie)写道:“租赁协议中包含一份补充协议,维尔玛夫人也签署了该协议”。
“与本次纠纷相关的是,该附加条款规定,如果维尔玛夫人造成滋扰,她将被要求在三天内搬走,并且不会拿回她的押金”。
然而,正如判决书所解释的那样,考尔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维尔马造成了妨害,而妨害的法律定义是“对他人使用和享受财产进行实质性和不合理的干扰”。
宾尼认为,考尔提供的维尔玛造成滋扰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这一说法。
判决书称:“除了双方短信中一张水槽里未洗碗碟的照片外,考尔夫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维尔玛夫人没有自己收拾残局”。
考尔还告诉法庭,维尔马在一次关于押金的争吵中“骚扰她并辱骂她”,造成了滋扰。
宾尼写道:“即使维尔玛夫人在双方争吵时说了脏话或提高了嗓门,但考虑到她可能拿不回押金,我认为维尔玛夫人感到沮丧是可以理解的”。
“考尔夫人也承认,事发时她并不害怕。我认为,这一事件并未对考尔夫人使用和享受该房产构成实质性的、不合理的干扰”。
因此,考尔被责令在判决生效后 30 天内退还 300 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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