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 如果特朗普下令美軍入侵加拿大,會怎樣?
卡尼的“達沃斯宣言”不是簡單的敢為天下先。他代表的不僅是加拿大(专题),也是跨國資本。他的最大底氣是美國民意和跨國資本對美國股市、債市的影響。然而,不少人提到,說壹千道壹萬,如果特朗普(专题)下令美軍入侵加拿大,加拿大有什麼辦法嗎?
直接、明確的回答是:沒有。
加拿大軍隊對美軍有組織、有計劃軍事入侵的有效抵抗能力約等於零,而且在可預見的將來不可能有改變,畢竟現在不是1814年火燒白宮的時候了。有人鼓噪的“加拿大全民皆兵”只是笑談,不值壹駁。而且加拿大不乏帶路黨,雖然不是主流,但能造成不成比例的損害,這在任何時代、任何地方都是壹樣的。
特朗普從來不是舉重若輕、精謀細算的人,他喜歡簡單粗暴和霸凌,那他可以繞過和卡尼打口水戰,像對付委內瑞拉壹樣,直接把卡尼抓到美國嗎?或者像反恐戰爭壹樣,直接出兵占領加拿大嗎?
答案也是:不能。
早在2025年1月,特朗普就發文,想要“占領加拿大”
別忘了,總統是美軍最高司令,但美軍向憲法效忠,而不是向總統效忠。戰爭權限在於國會,不在於總統,這壹點美軍裡是個人都清楚。
特朗普也清楚,也因此特別不滿。在他看來,他就是“美國公司”的董事長兼CEO,“朕即國家”,是所有軍政人員效忠的最終對象。問題是這事上他說了不算,最鐵杆的“特粉”也必須在可能違憲違法的門檻線上抖叁抖。
在美國憲法裡,國會有立法權。1973年,美國國會基於越南戰爭的慘痛經驗,確立《戰爭權力法》,用於約束美國總統對外發動戰爭的權力。《戰爭權力法》由參眾兩院通過,法律規定總統在發動戰爭前必須通知國會,在國會同意“以書面形式授權宣戰”或者“國家面臨緊急狀況,例如美國領土、財產或其軍隊遭受攻擊”的情況下,由總統發起軍事行動。
《戰爭權力法》規定,總統在派出軍隊前的48小時內必須通知國會,未經過國會授權或者宣戰的軍事行動不得在當地停留超過60天,到期後於30天內必須撤離。
這對總統的戰爭權力是嚴重的限制,所以兩院決議交到白宮後,尼克松使用否決權予以否決,但隨後由參議院和眾議院投票超過叁分之贰的同意票,推翻總統的否決,成為法律。這是美國歷史上不多的被總統否決的法案被國會叁分之贰多數再否決而形成法律的情況。這樣的憲法級拉鋸也使得《戰爭權力法》對美國有特別重大的意義。
歷史上也有美國總統未經國會批准而采取的軍事行動,但都需要有“足夠”的法律理由,而且只有60+30天的行動和撤離時間,永久性占領必須得到國會批准。
在委內瑞拉,美軍首先在沿海打擊毒販快艇、截停油船,然後美軍突擊隊抓捕馬杜羅和妻子,帶回美國,這都是在“美軍支援執法行動”的幌子下進行的。美國是否有在別國主權范圍內進行域外執法的權力,這肯定是有爭議的,國際輿論和國際法上的結論大概率也是“沒有”。
美國法庭指控馬杜羅,在美國國內法范圍內可以把馬杜羅打成“逃犯”。這樣的法律理由是否可以使得出動突擊隊抓捕正當化,國際輿論和國際法上的結論大概率也會是“不能”。
不過國際輿論和國際法對特朗普不重要,對美軍也不重要,只要自認有足夠的國內法基礎就行了。但是,“執法行動”可能也是美軍不可能大規模入侵委內瑞拉的最終障礙。
1990年海灣戰爭是在聯合國安理會批准的名義下進行的,也得到美國國會批准。在2001年9·11事件之後,美國國會立刻批准《軍事行動授權法案》(簡稱AUMF2001),所以小布什入侵阿富汗也是得到國會批准的,包括後來任意擴大解釋、入侵伊拉克。
1999年克林頓發動前南斯拉夫作戰時,參議院在行動的前壹天批准,共和黨把持的眾議院到最後也沒有徹底批准,但最後批准行動撥款,算是吞吞吐吐的“不反對”。行動在78天內結束,但這個行動在法律上到底算批准還是違法壹直存在爭議。
2011年美軍介入利比亞內戰,奧巴馬沒有尋求國會批准,被國會共和黨找茬。白宮回應稱,美軍在利比亞行動內容有限、為間歇行動,主要從事燃油補給、情報搜集等輔助工作,並不符合《戰爭權力法》中對敵對行動的定義。確實,轟炸等實際軍事行動主要由英法負責。這事最後也不了了之。
壹般認為,沒有地面占領的、短促的突襲轟炸、突擊隊抓捕之類,可以“馬馬虎虎”糊弄過去,所以國會對特朗普轟炸伊朗之類,不會太較真是否違反《戰爭權力法》,馬杜羅這樣“支援執法行動”只要不涉及地面入侵,也可以打打擦邊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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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直接、明確的回答是:沒有。
加拿大軍隊對美軍有組織、有計劃軍事入侵的有效抵抗能力約等於零,而且在可預見的將來不可能有改變,畢竟現在不是1814年火燒白宮的時候了。有人鼓噪的“加拿大全民皆兵”只是笑談,不值壹駁。而且加拿大不乏帶路黨,雖然不是主流,但能造成不成比例的損害,這在任何時代、任何地方都是壹樣的。
特朗普從來不是舉重若輕、精謀細算的人,他喜歡簡單粗暴和霸凌,那他可以繞過和卡尼打口水戰,像對付委內瑞拉壹樣,直接把卡尼抓到美國嗎?或者像反恐戰爭壹樣,直接出兵占領加拿大嗎?
答案也是:不能。
早在2025年1月,特朗普就發文,想要“占領加拿大”
別忘了,總統是美軍最高司令,但美軍向憲法效忠,而不是向總統效忠。戰爭權限在於國會,不在於總統,這壹點美軍裡是個人都清楚。
特朗普也清楚,也因此特別不滿。在他看來,他就是“美國公司”的董事長兼CEO,“朕即國家”,是所有軍政人員效忠的最終對象。問題是這事上他說了不算,最鐵杆的“特粉”也必須在可能違憲違法的門檻線上抖叁抖。
在美國憲法裡,國會有立法權。1973年,美國國會基於越南戰爭的慘痛經驗,確立《戰爭權力法》,用於約束美國總統對外發動戰爭的權力。《戰爭權力法》由參眾兩院通過,法律規定總統在發動戰爭前必須通知國會,在國會同意“以書面形式授權宣戰”或者“國家面臨緊急狀況,例如美國領土、財產或其軍隊遭受攻擊”的情況下,由總統發起軍事行動。
《戰爭權力法》規定,總統在派出軍隊前的48小時內必須通知國會,未經過國會授權或者宣戰的軍事行動不得在當地停留超過60天,到期後於30天內必須撤離。
這對總統的戰爭權力是嚴重的限制,所以兩院決議交到白宮後,尼克松使用否決權予以否決,但隨後由參議院和眾議院投票超過叁分之贰的同意票,推翻總統的否決,成為法律。這是美國歷史上不多的被總統否決的法案被國會叁分之贰多數再否決而形成法律的情況。這樣的憲法級拉鋸也使得《戰爭權力法》對美國有特別重大的意義。
歷史上也有美國總統未經國會批准而采取的軍事行動,但都需要有“足夠”的法律理由,而且只有60+30天的行動和撤離時間,永久性占領必須得到國會批准。
在委內瑞拉,美軍首先在沿海打擊毒販快艇、截停油船,然後美軍突擊隊抓捕馬杜羅和妻子,帶回美國,這都是在“美軍支援執法行動”的幌子下進行的。美國是否有在別國主權范圍內進行域外執法的權力,這肯定是有爭議的,國際輿論和國際法上的結論大概率也是“沒有”。
美國法庭指控馬杜羅,在美國國內法范圍內可以把馬杜羅打成“逃犯”。這樣的法律理由是否可以使得出動突擊隊抓捕正當化,國際輿論和國際法上的結論大概率也會是“不能”。
不過國際輿論和國際法對特朗普不重要,對美軍也不重要,只要自認有足夠的國內法基礎就行了。但是,“執法行動”可能也是美軍不可能大規模入侵委內瑞拉的最終障礙。
1990年海灣戰爭是在聯合國安理會批准的名義下進行的,也得到美國國會批准。在2001年9·11事件之後,美國國會立刻批准《軍事行動授權法案》(簡稱AUMF2001),所以小布什入侵阿富汗也是得到國會批准的,包括後來任意擴大解釋、入侵伊拉克。
1999年克林頓發動前南斯拉夫作戰時,參議院在行動的前壹天批准,共和黨把持的眾議院到最後也沒有徹底批准,但最後批准行動撥款,算是吞吞吐吐的“不反對”。行動在78天內結束,但這個行動在法律上到底算批准還是違法壹直存在爭議。
2011年美軍介入利比亞內戰,奧巴馬沒有尋求國會批准,被國會共和黨找茬。白宮回應稱,美軍在利比亞行動內容有限、為間歇行動,主要從事燃油補給、情報搜集等輔助工作,並不符合《戰爭權力法》中對敵對行動的定義。確實,轟炸等實際軍事行動主要由英法負責。這事最後也不了了之。
壹般認為,沒有地面占領的、短促的突襲轟炸、突擊隊抓捕之類,可以“馬馬虎虎”糊弄過去,所以國會對特朗普轟炸伊朗之類,不會太較真是否違反《戰爭權力法》,馬杜羅這樣“支援執法行動”只要不涉及地面入侵,也可以打打擦邊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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