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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学晶言论引发代言产品遭抵制,品牌方能索赔吗? | 温哥华教育中心
   

闫学晶言论引发代言产品遭抵制,品牌方能索赔吗?

近日,演员闫学晶在直播中发表的言论被质疑“哭穷”“炫富”一事,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与讨论。不少网友表示“要抵制闫学晶代言产品,不换代言人就不买”,还有网友晒出丢弃其代言产品的图片、视频。随着该起事件的迅速发酵,其代言的“统厨”与“佐香园”两家品牌迅速宣布与其终止合作。


1月10日,“统厨”品牌所属公司负责人向媒体记者表示,公司已作出与闫学晶切割的决策,将来不再使用她的形象在产品包装上。闫学晶卷入“炫富”风波以来,“统厨”店铺退货率较高,对品牌造成了影响。后续会向闫学晶方追责,索要包装弃用、短期停产、名誉损害等经济损失。

1月11日,辽宁帝华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也正式发布声明:经公司审慎评估,从今天起,正式终止与闫学晶女士在“佐香园”品牌及相关产品上的代言合作。

闫学晶的此次“炫富”风波波及到了其代言的品牌,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能否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失?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苟博程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看,即使明星的不当言行发生在非广告的私人场景(如直播闲聊),若对代言企业造成声誉损害或经济损失,明星通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源于其与品牌方签订的代言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代言人的约束。

明星与品牌方签署的代言合同中,通常会包含“道德条款”。该条款往往约定,代言人需在代言期内维持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或引发重大负面舆论的言行。一旦明星的言行(无论是否与广告活动直接相关)引发公众抵制,导致品牌形象受损,品牌方即有权依据该条款,认定明星构成违约。


对于明星方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苟博程律师解释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品牌方可以单方解约,立即终止与明星的合作。此外,还可主张索赔损失,要求明星退还已支付的代言费,并赔偿因形象受损、销量下滑、废弃印有其肖像的包装物料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闫学晶事件中,其“哭穷”言论虽非广告内容,但作为公众人物,其直播言论引发了大规模负面舆情和网友抵制,直接导致“统厨”“佐香园”等代言品牌遭受经济损失,这正是品牌方依据合同“道德条款”进行解约和追责的典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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