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给农民评职称 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

近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通知,对《辽宁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设置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新型职业农民);助理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正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辽宁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新型职业农民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户籍住址在我省乡镇(涉农街道)以下,在我省农业农村一线,具有一定种植、养殖、农村社会服务等农业技术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现代农业农村从业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农业农村领域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事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的职称申报评审,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除外。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则,不作为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和岗位聘任依据。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设置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新型职业农民);助理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正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

第五条 专业设置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围绕我省农业重大产业、重大项目和农业新兴业态的发展,以及国家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评审专业包括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

第六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侧重考察新型职业农民的技术水平、生产效益、社会贡献和示范带动能力。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规模、获得表彰奖励、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工作业绩均可作为评定依据。

第七条 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对业绩特别优秀、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创建特色品牌和有突出贡献的无职称人员实行“绿色通道”政策,打破学历、年限、业绩等条件限制,按照代表性业绩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职称按照考核认定的方式实施,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定;中级、副高级职称采取业绩成果综合评价方式实施,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定;正高级职称采取业绩成果综合评价、面试答辩的方式实施,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热爱“三农”事业,享有良好社会声誉,作风端正,群众公认度高。

(二)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有农业生产、经营实践,有推广、示范、带动或技术指导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或技术指导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或相关专业培训。

(六)年龄不超过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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