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失联,女子卷入780余万巨债诉讼9年,均被...
面对记者采访,王瑾瑜多次强调,她对所涉的借款均不知情,也没在任何《借条》上签过字,借款前她不认识债主,也没有对借款进行追认,有的借款甚至发生在离婚后。同时,在多次庭审中,部分债权人对借款时间、金额的陈述都存在矛盾。此外,她称,前夫杨某在提交法院的自述中也提到,相关借条是在被迫情况下所写,并代签了她的名字。她对法院共同还款的判决表示无法认可。

▲《借条》显示,王瑾瑜的名字为杨某代签
律师说法:
夫妻共债认定应遵循“共债共签”
夫妻间大量转账 可能被认定知情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指出,最高法原《婚姻法》司法解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对外所负之债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催生了大量无辜配偶“被负债”的案例。2018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即要有“共债共签”的意思表示,用于共同生活日常所需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所认可或者负担的债务,才算是夫妻共债。
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进一步分析,婚姻存续期仅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并非唯一依据,法律明确排除“不知情、未受益、虚假或非法债务”的共担责任。
他解释,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符合三大标准,共债共签、家庭日常需要、共同经营。他表示,从“共同意思表示”看,若案中借条王瑾瑜没有签字,并不知情,也没有进行追认,或不符合“共债共签”。从“共同经营/共享利益”看,王瑾瑜的协助行为应当属夫妻间正常帮扶。
林律师表示,就本案而言,若夫妻之间确实存在大量转账情况,包括男方利用女方账户进行转账或投资经营,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相应司法实践,女方可能会被认为知情,从而被认定男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他认为,王瑾瑜应合法且有针对性地去收集证据,以有力证据来证明主张。
据了解,目前三个案件还未宣判。记者曾多次尝试联系杨某及其亲属,均未获回应,杨某电话已成空号。
庭审时,债主兰某某对王瑾瑜的遭遇表示同情,认为她“嫁错了人”,但因“他们是夫妻关系,找不到杨某,就只能找王瑾瑜”。但又表示,若他想找杨某肯定能找到,“(但)找他还不起钱,自己还要贴路费”,若王瑾瑜能偿还10%的借款,可考虑不再起诉她。
从34岁到43岁,这场持续近十年的诉讼,彻底改变了王瑾瑜的人生。她称自己最好的年华都被消耗于此,面对这场因婚姻而起的债务困局,她正在等待更高一级法院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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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显示,王瑾瑜的名字为杨某代签
律师说法:
夫妻共债认定应遵循“共债共签”
夫妻间大量转账 可能被认定知情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指出,最高法原《婚姻法》司法解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对外所负之债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催生了大量无辜配偶“被负债”的案例。2018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即要有“共债共签”的意思表示,用于共同生活日常所需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所认可或者负担的债务,才算是夫妻共债。
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进一步分析,婚姻存续期仅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并非唯一依据,法律明确排除“不知情、未受益、虚假或非法债务”的共担责任。
他解释,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符合三大标准,共债共签、家庭日常需要、共同经营。他表示,从“共同意思表示”看,若案中借条王瑾瑜没有签字,并不知情,也没有进行追认,或不符合“共债共签”。从“共同经营/共享利益”看,王瑾瑜的协助行为应当属夫妻间正常帮扶。
林律师表示,就本案而言,若夫妻之间确实存在大量转账情况,包括男方利用女方账户进行转账或投资经营,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相应司法实践,女方可能会被认为知情,从而被认定男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他认为,王瑾瑜应合法且有针对性地去收集证据,以有力证据来证明主张。
据了解,目前三个案件还未宣判。记者曾多次尝试联系杨某及其亲属,均未获回应,杨某电话已成空号。
庭审时,债主兰某某对王瑾瑜的遭遇表示同情,认为她“嫁错了人”,但因“他们是夫妻关系,找不到杨某,就只能找王瑾瑜”。但又表示,若他想找杨某肯定能找到,“(但)找他还不起钱,自己还要贴路费”,若王瑾瑜能偿还10%的借款,可考虑不再起诉她。
从34岁到43岁,这场持续近十年的诉讼,彻底改变了王瑾瑜的人生。她称自己最好的年华都被消耗于此,面对这场因婚姻而起的债务困局,她正在等待更高一级法院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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