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失联,女子卷入780余万巨债诉讼9年,均被...
▲调解书显示王瑾瑜需要共同还款
后王瑾瑜不服,称该案判决错误,自己“被调解”“被开庭”,审判程序存在违法问题,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认为原判决的确存在错误,裁定由成都金牛区法院再审。今年7月,金牛法院再审维持原判,王瑾瑜上诉至成都中院。

▲王瑾瑜提出执行异议
在“210万”案中,成都金牛法院于2019年3月作出王瑾瑜须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王瑾瑜不服,称未收到开庭通知,自己“被缺席”审判,且同时发现案件文书存在时间错乱、债务金额不一的情况,法院疑有“先判后审”等程序违法问题,遂申请再审。
“135万”案同样由成都金牛区法院审理,该院于2016年5月判决王瑾瑜须承担还款责任。几乎与“210万案”一样,王瑾瑜同样对法院审判程序提出了质疑,并申请了再审。
金牛法院在作出纠错裁定后对上述两案进行了再审。两案也于今年7月维持原判——王瑾瑜仍须承担还款责任。王瑾瑜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

▲王瑾瑜上诉,证人出庭为她作证
王瑾瑜说,9年来,她前后十余次站上庭审被告席,不仅是作为被告应诉,更重要的是一种“自证”。她不明白,也难以接受,为什么自己要跟前夫的债务捆绑在一起。
一致的“夫妻共债”判决
法院:双方财产混同、共享经营利益
尽管王瑾瑜坚称对借款“不知情、未签字、未受益”,但相关法院在再审判决中,均一致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理由集中于两点:
首先,双方财产混同,婚姻期间,杨某频繁向王瑾瑜转账,虽然王瑾瑜也有回转,但她的账户有用于偿还房贷、消费及取现,法院认定双方财产高度混同,王瑾瑜客观上共享了杨某的工程利益。
其次,是参与了经营。法院认为王瑾瑜曾帮助杨某筹集资金、办理“以房抵款”手续,房款曾进入其账户,这足以证明她实际参与了杨某的工程经营。虽然王瑾瑜提交了自己的收入证明,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后收入都是共同财产,不应以收入多寡来做开支判断。
对此,王瑾瑜表示,在婚姻期间家庭无大宗开支,银行流水也显示她转给杨某的钱更多。她认为,自己协助杨某转账、办理“以房抵款”仅是夫妻间的正常帮扶义务,房款打入自己账户后很快就转入杨某及其指定的账户,她并未享受利益。且帮杨某转账、过户并非她一人所为,杨某团队的员工也做过,因此并不能以此认定是夫妻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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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闻没人评论怎么行,我来说几句
后王瑾瑜不服,称该案判决错误,自己“被调解”“被开庭”,审判程序存在违法问题,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认为原判决的确存在错误,裁定由成都金牛区法院再审。今年7月,金牛法院再审维持原判,王瑾瑜上诉至成都中院。

▲王瑾瑜提出执行异议
在“210万”案中,成都金牛法院于2019年3月作出王瑾瑜须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王瑾瑜不服,称未收到开庭通知,自己“被缺席”审判,且同时发现案件文书存在时间错乱、债务金额不一的情况,法院疑有“先判后审”等程序违法问题,遂申请再审。
“135万”案同样由成都金牛区法院审理,该院于2016年5月判决王瑾瑜须承担还款责任。几乎与“210万案”一样,王瑾瑜同样对法院审判程序提出了质疑,并申请了再审。
金牛法院在作出纠错裁定后对上述两案进行了再审。两案也于今年7月维持原判——王瑾瑜仍须承担还款责任。王瑾瑜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

▲王瑾瑜上诉,证人出庭为她作证
王瑾瑜说,9年来,她前后十余次站上庭审被告席,不仅是作为被告应诉,更重要的是一种“自证”。她不明白,也难以接受,为什么自己要跟前夫的债务捆绑在一起。
一致的“夫妻共债”判决
法院:双方财产混同、共享经营利益
尽管王瑾瑜坚称对借款“不知情、未签字、未受益”,但相关法院在再审判决中,均一致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理由集中于两点:
首先,双方财产混同,婚姻期间,杨某频繁向王瑾瑜转账,虽然王瑾瑜也有回转,但她的账户有用于偿还房贷、消费及取现,法院认定双方财产高度混同,王瑾瑜客观上共享了杨某的工程利益。
其次,是参与了经营。法院认为王瑾瑜曾帮助杨某筹集资金、办理“以房抵款”手续,房款曾进入其账户,这足以证明她实际参与了杨某的工程经营。虽然王瑾瑜提交了自己的收入证明,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后收入都是共同财产,不应以收入多寡来做开支判断。
对此,王瑾瑜表示,在婚姻期间家庭无大宗开支,银行流水也显示她转给杨某的钱更多。她认为,自己协助杨某转账、办理“以房抵款”仅是夫妻间的正常帮扶义务,房款打入自己账户后很快就转入杨某及其指定的账户,她并未享受利益。且帮杨某转账、过户并非她一人所为,杨某团队的员工也做过,因此并不能以此认定是夫妻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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