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撈] 海底撈小便案:在玩"真心話大冒險" 家長被判賠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唐、小吳明知向火鍋內小便會污染餐具,仍為尋求刺激故意為之,還相互拍攝視頻。贰人在能夠預見視頻公開可能引發網絡傳播及負面社會影響的情況下,小吳仍主動發布,小唐則持放任態度。發布的視頻內容具有強烈侮辱性,引發公眾對海底撈品牌的負面評價。綜上,小唐、小吳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損害了品牌經營企業的財產權與名譽權。
關於賠償金額:第壹,餐具被污染後,企業需全部更換並對門店徹底清洗消毒,否則難以恢復消費者信任,該部分合理費用屬於侵權損失范圍,法院酌情支持13萬元。第贰,侵權行為導致受影響時段內消費者在涉事門店的消費體驗與預期不符,企業向消費者全額退款,既是對消費者的合理補償,也是修復自身商譽的必要舉措,與侵權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法院予以支持。而“拾倍價款補償”是企業自主作出的商業決策,與侵權行為無直接法律關系,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負面輿論造成企業短期內客流量減少,經營收入下降,也屬商譽損失范圍。綜合前述因素,法院酌情支持賠償經營損失與商譽損失共計200萬元。第叁,企業因維權支出律師費、取證費等費用,法院根據必要性與合理性原則,酌情支持賠償7萬元。
關於責任主體,在經濟賠償方面,小唐、小吳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兩名未成年人有財產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賠償。在賠禮道歉方面,兩名未成年人年滿17周歲,能夠認識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及賠禮道歉的意義,承擔賠禮道歉責任不但未超出其承受能力,還能促進其人格健全發展;肆名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實施侵權行為,也需承擔賠禮道歉責任。即便兩名未成年人曾在公安機關錄制道歉視頻,也並非針對企業的道歉行為,不具有恢復企業名譽的功能,不能替代法院判決確定的賠禮道歉義務。但為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兩名未成年人在履行賠禮道歉義務時,可對身份信息作適當隱私保護處理。

圖為本案庭審現場。陳琪 攝
最終,法院判決兩名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在指定報刊上向企業賠禮道歉,監護人賠償企業餐具損耗費與清洗消毒費13萬元、經營損失與商譽損失200萬元、維權開支7萬元。壹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裁 判 解 析
准確認定商譽損失 矯正未成年人不良行為
本案裁判存在兩方面的法律適用難點,壹是如何確定企業商譽損失的范圍及金額,贰是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應承擔怎樣的侵權責任。
商譽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源於公眾對企業的信任積累。保護企業商譽,不僅關乎企業自身合法利益,也關系到公平誠信的市場秩序。本案遵循“損失填補”原則,准確區分企業因商譽貶損產生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同時明確超出必要限度的自主商業決策支出不屬於商譽損失范疇。
企業向消費者的退款具有雙重屬性,既有消費者可依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向企業主張的履約瑕疵減價,也有企業為消除負面影響、修復受損商譽的必要支出,退款總金額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企業既有財產的減少,應認定為直接損失。同時,侵權行為的負面影響具有持續性,即便企業采取補救措施,短期內仍會導致經營收入下降,該部分預期利益損失屬於間接損失。本案中,因企業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具體收入減少金額,因此,法院參考法定賠償數額,綜合考量侵權情節嚴重程度、企業品牌知名度、商譽受損持續時間、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然而,“拾倍價款補償”已超出企業向消費者進行合理補償的必要限度,與侵權行為欠缺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本質上屬於企業為穩定客戶群體、提升品牌形象的自主商業策略,故未被納入損失范圍。
[物價飛漲的時候 這樣省錢購物很爽]
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關於賠償金額:第壹,餐具被污染後,企業需全部更換並對門店徹底清洗消毒,否則難以恢復消費者信任,該部分合理費用屬於侵權損失范圍,法院酌情支持13萬元。第贰,侵權行為導致受影響時段內消費者在涉事門店的消費體驗與預期不符,企業向消費者全額退款,既是對消費者的合理補償,也是修復自身商譽的必要舉措,與侵權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法院予以支持。而“拾倍價款補償”是企業自主作出的商業決策,與侵權行為無直接法律關系,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負面輿論造成企業短期內客流量減少,經營收入下降,也屬商譽損失范圍。綜合前述因素,法院酌情支持賠償經營損失與商譽損失共計200萬元。第叁,企業因維權支出律師費、取證費等費用,法院根據必要性與合理性原則,酌情支持賠償7萬元。
關於責任主體,在經濟賠償方面,小唐、小吳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兩名未成年人有財產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賠償。在賠禮道歉方面,兩名未成年人年滿17周歲,能夠認識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及賠禮道歉的意義,承擔賠禮道歉責任不但未超出其承受能力,還能促進其人格健全發展;肆名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實施侵權行為,也需承擔賠禮道歉責任。即便兩名未成年人曾在公安機關錄制道歉視頻,也並非針對企業的道歉行為,不具有恢復企業名譽的功能,不能替代法院判決確定的賠禮道歉義務。但為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兩名未成年人在履行賠禮道歉義務時,可對身份信息作適當隱私保護處理。

圖為本案庭審現場。陳琪 攝
最終,法院判決兩名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在指定報刊上向企業賠禮道歉,監護人賠償企業餐具損耗費與清洗消毒費13萬元、經營損失與商譽損失200萬元、維權開支7萬元。壹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裁 判 解 析
准確認定商譽損失 矯正未成年人不良行為
本案裁判存在兩方面的法律適用難點,壹是如何確定企業商譽損失的范圍及金額,贰是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應承擔怎樣的侵權責任。
商譽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源於公眾對企業的信任積累。保護企業商譽,不僅關乎企業自身合法利益,也關系到公平誠信的市場秩序。本案遵循“損失填補”原則,准確區分企業因商譽貶損產生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同時明確超出必要限度的自主商業決策支出不屬於商譽損失范疇。
企業向消費者的退款具有雙重屬性,既有消費者可依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向企業主張的履約瑕疵減價,也有企業為消除負面影響、修復受損商譽的必要支出,退款總金額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企業既有財產的減少,應認定為直接損失。同時,侵權行為的負面影響具有持續性,即便企業采取補救措施,短期內仍會導致經營收入下降,該部分預期利益損失屬於間接損失。本案中,因企業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具體收入減少金額,因此,法院參考法定賠償數額,綜合考量侵權情節嚴重程度、企業品牌知名度、商譽受損持續時間、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然而,“拾倍價款補償”已超出企業向消費者進行合理補償的必要限度,與侵權行為欠缺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本質上屬於企業為穩定客戶群體、提升品牌形象的自主商業策略,故未被納入損失范圍。
[物價飛漲的時候 這樣省錢購物很爽]
| 分享: |
| 注: | 在此頁閱讀全文 |
| 延伸閱讀 | 更多... |
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