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卖房] 上海一重组家庭遗产诉讼纠纷:360万元卖房款失踪?
上世纪80年代,老袁与老陈再婚。婚后,老袁单位分配的一套上海房屋登记在老婆老陈名下。2023年4月,老袁去世。不到一个月,其子女商议卖掉该房。360万元卖房款转入老陈账户的同一个月,年近九旬的老陈在女婿陪同下提取340万元现金,其余房款也先后被取走,未按老袁生前公证要求将一半房款分给老袁唯一的儿子。
随后,老袁儿子袁某将继母老陈及继母的女儿、女婿等家人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院判令老陈给付老袁儿子180万元,强制执行期间,老陈于2025年2月去世。老袁儿子袁某认为卖房款由老陈唯一的亲生女儿实际控制,向法院申请变更老陈女儿为新的被执行人,11月7日被法院驳回。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袁某夫妇联系红星新闻希望曝光此事,而老袁继女婿则告诉记者,他们夫妻也不知道岳母把房款放在哪里,也没有拿到这笔房款。
老人公证遗嘱将自有产权份额留给儿子
继子起诉继母索要房款
老袁,1929年出生。袁某是他唯一的亲生儿子,老袁还有3个亲生女儿。1983年,老袁和1935年出生的老陈组成重组家庭,老陈和前夫育有一个女儿陈某。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1986年,老袁作为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给他增配了上海赤峰路一套公房;1996年,老袁使用自己的工龄将这套房购买为产权房,并登记在老婆老陈的名下。
2015年,老袁前往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签署遗嘱一份,并进行了公证。遗嘱里提到,老袁去世后,涉案的赤峰路房屋属于老袁的份额,留给儿子袁某。当时,老陈也公证遗嘱,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女儿陈某。2023年4月9日,享年93岁的老袁去世。
袁某起诉继母老陈、陈某夫妇,以及自己其他3位姐妹的遗嘱继承纠纷案判决书显示,袁某请求法院判令:他享有去世父亲老袁在赤峰路一房屋的相应产权份额,对应的房屋转让价款180万元,并由继母老陈和陈某夫妇返还这笔钱。
法院查明,2023年6月,涉案赤峰路房屋以360万元售出。2023年6月21日,老陈名下银行卡收到房款6.4万元,同年6月30日、7月2日分两次将这笔钱取出。同年7月17日、18日卡内到账两笔尾款共计340万元。2023年7月20日,老陈在女婿张某和案外人陪同下,将账户内的现金340万元取出。同年7月22日,老陈账户上收到10万元尾款,截至7月24日,房款被全部取出。
审理中,法庭发现老陈存在无法正确理解诉讼行为、无法正确应答的情况,袁某申请就老陈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袁某指出,继母老陈在2024年5月房屋交易时还神志清醒。老陈的女婿张某则称,老陈有脑萎缩的情况,思维时而清楚、时而不清楚。因老陈表示无相关就医记录,也不同意拍摄头颅摄片,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就指定陈某为本案老陈的法定代理人。
判决书显示,袁某称,父亲去世后,陈某就和他商量,将涉案的赤峰路房屋卖掉,陈某将老陈接到自己的住处一起居住。袁某考虑到继母年事已高,和女儿一起居住更加方便,便同意出售,双方一致同意按照老袁的遗嘱安排,出售后所得房款由袁某和老陈双方各得二分之一。
老陈和陈某、张某均辩称,老陈夫妇曾约定赤峰路的房屋两人住到百年后,由于老袁过世,在袁某的多次催促下,老陈不得不将该房屋出售,出售后老陈无处可住,考虑另行购房,且老陈已经90多岁了,也需要售房款养老。
袁某诉称,2023年4月24日,张某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赤峰路房屋,老陈不在售房群中。2023年6月28日,老陈签下以360万元售房的合同。同年7月22日,售房最后一笔房款支付完毕后,袁某要求张某支付一半房款180万元,张某拒绝支付。经调查后发现,赤峰路房屋的所有房屋转让款打入老陈账户后均被取现转移,其中一笔取现金额为340万元,如此大额取现非老陈一人可为,张某、陈某实际均参与其中,并共同将本案老袁的遗产全部现金转移、隐匿、侵吞,已严重侵害了袁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袁某主张上述3人返还这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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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老袁儿子袁某将继母老陈及继母的女儿、女婿等家人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院判令老陈给付老袁儿子180万元,强制执行期间,老陈于2025年2月去世。老袁儿子袁某认为卖房款由老陈唯一的亲生女儿实际控制,向法院申请变更老陈女儿为新的被执行人,11月7日被法院驳回。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袁某夫妇联系红星新闻希望曝光此事,而老袁继女婿则告诉记者,他们夫妻也不知道岳母把房款放在哪里,也没有拿到这笔房款。
老人公证遗嘱将自有产权份额留给儿子
继子起诉继母索要房款
老袁,1929年出生。袁某是他唯一的亲生儿子,老袁还有3个亲生女儿。1983年,老袁和1935年出生的老陈组成重组家庭,老陈和前夫育有一个女儿陈某。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1986年,老袁作为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给他增配了上海赤峰路一套公房;1996年,老袁使用自己的工龄将这套房购买为产权房,并登记在老婆老陈的名下。
2015年,老袁前往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签署遗嘱一份,并进行了公证。遗嘱里提到,老袁去世后,涉案的赤峰路房屋属于老袁的份额,留给儿子袁某。当时,老陈也公证遗嘱,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女儿陈某。2023年4月9日,享年93岁的老袁去世。
袁某起诉继母老陈、陈某夫妇,以及自己其他3位姐妹的遗嘱继承纠纷案判决书显示,袁某请求法院判令:他享有去世父亲老袁在赤峰路一房屋的相应产权份额,对应的房屋转让价款180万元,并由继母老陈和陈某夫妇返还这笔钱。
法院查明,2023年6月,涉案赤峰路房屋以360万元售出。2023年6月21日,老陈名下银行卡收到房款6.4万元,同年6月30日、7月2日分两次将这笔钱取出。同年7月17日、18日卡内到账两笔尾款共计340万元。2023年7月20日,老陈在女婿张某和案外人陪同下,将账户内的现金340万元取出。同年7月22日,老陈账户上收到10万元尾款,截至7月24日,房款被全部取出。
审理中,法庭发现老陈存在无法正确理解诉讼行为、无法正确应答的情况,袁某申请就老陈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袁某指出,继母老陈在2024年5月房屋交易时还神志清醒。老陈的女婿张某则称,老陈有脑萎缩的情况,思维时而清楚、时而不清楚。因老陈表示无相关就医记录,也不同意拍摄头颅摄片,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就指定陈某为本案老陈的法定代理人。
判决书显示,袁某称,父亲去世后,陈某就和他商量,将涉案的赤峰路房屋卖掉,陈某将老陈接到自己的住处一起居住。袁某考虑到继母年事已高,和女儿一起居住更加方便,便同意出售,双方一致同意按照老袁的遗嘱安排,出售后所得房款由袁某和老陈双方各得二分之一。
老陈和陈某、张某均辩称,老陈夫妇曾约定赤峰路的房屋两人住到百年后,由于老袁过世,在袁某的多次催促下,老陈不得不将该房屋出售,出售后老陈无处可住,考虑另行购房,且老陈已经90多岁了,也需要售房款养老。
袁某诉称,2023年4月24日,张某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赤峰路房屋,老陈不在售房群中。2023年6月28日,老陈签下以360万元售房的合同。同年7月22日,售房最后一笔房款支付完毕后,袁某要求张某支付一半房款180万元,张某拒绝支付。经调查后发现,赤峰路房屋的所有房屋转让款打入老陈账户后均被取现转移,其中一笔取现金额为340万元,如此大额取现非老陈一人可为,张某、陈某实际均参与其中,并共同将本案老袁的遗产全部现金转移、隐匿、侵吞,已严重侵害了袁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袁某主张上述3人返还这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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