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瞎操心了,中国人不会因为给点福利就变懒
这不是额外征收税费,而是李教授说的财政上转变思路。
另一个是落实农村居民的财产权利,同样可缓解养老问题。
农民养老成为问题,说到底还是因为穷困。而穷困的原因,根本上是没有财产。今天虽然房地产下行,但城市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仍然是房产;而农民处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事实上不可交易,跟集体宿舍没有本质区别,除了居住功能,实际上不是一种可资充分利用的财产。
7年前,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衰败的农村重获生机第一步:宅基地国有化》,其中提到——
宅基地和耕地两者占有情况和使用性质千差万别:一者在过去很长时间很少变动地界,一者经常变动地界;一者事实上拥有相对的永久使用权,一者使用权时限最长也就30年;一者占全部土地的极少数,一者占全部土地的多数;一者用于生活,一者用于生产。
因此可以说,宅基地既不承担“耕者有其田”的道义,也不承担“耕地红线”的现实需求。
宅基地具有的独特性以及经过确权,其集体所有性质已经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变更宅基地的土地性质便于其上市交易,应是题中应有之义。
而且可以预见的是,农村宅基地可以上市流通后,将是一个多方共赢的局面:
其一,毋庸置疑,农村居民的房产必定获得极大的增值机会,农民将第一次获得城市化的巨大红利。
其二,城市资本将有序下乡,不仅为农村发展带来资本和就业机会,而且更为先进的居住理念,更为文明的现代人文理念、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建筑风格必将逐渐在农村发芽开花,衰败的农村,完全可能重新焕发生机。
其三,由于住房市场有更多的供给,必定对平抑城市房价起到巨大作用。
第四,城市居民可以有更多的的投资渠道。
第五,在城市商品房已经上缴了70年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已经相当于缴纳房地产税,要再次征收房地产税困难重重的情况下,向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农村宅基地在其转让环节征收房地产税,更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六,农村小产权房尽管被视为非法,但毕竟是社会财富,而不是毒品,也不是坑人的假冒伪劣产品,且数量惊人,随着农村宅基地的国有化,它应当获得合法化的机会,也可以合法地上市交易,但前提是缴纳房地产税。
在这个过程中,谁是利益受损者呢?没有。它既可以维系和发展革命道义,也使参与各方——政府和城乡居民从中获得巨大利益。
农民有了可以自由交易的房产,事实上就有了钱,养老还是个很大的问题吗?这个时候,真正需要照顾的,就只是极少数,而不是上亿老年农民了。
我甚至认为,如果从“一切国有资源尽可能资产化,一切国有资产尽可能证券化,一切国有资金尽可能杠杆化”角度思考农村居民包括住房在内的财产制度改革,那么很多解决困境的思路,完全可以拓展得很宽大。
我也知道,现在不少研究“三农”问题的文化学者很反对农民拥有完整的财产权,他们想当然地以为,农民一旦拥有了包括土地房屋这些与城市居民一样的财产权,农民就会流离失所,社会就会动荡不安,集体经济就会崩溃,他们就没有乡愁了。
但试问,城市居民买卖房屋自由,何以没有流离失所?何以城市国有资产还在快速扩张?既然城市无房户可以得到公租房照顾,何以农村不可以提供公租房(而且还便宜得多)的照顾?
既不为提高农民养老待遇提供政策建议,也不让农民拥有可以自行处置的财产权利,如此困住农民以为可以高枕无忧,这些号称最关心农民的“三农”学者,居心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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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是落实农村居民的财产权利,同样可缓解养老问题。
农民养老成为问题,说到底还是因为穷困。而穷困的原因,根本上是没有财产。今天虽然房地产下行,但城市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仍然是房产;而农民处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事实上不可交易,跟集体宿舍没有本质区别,除了居住功能,实际上不是一种可资充分利用的财产。
7年前,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衰败的农村重获生机第一步:宅基地国有化》,其中提到——
宅基地和耕地两者占有情况和使用性质千差万别:一者在过去很长时间很少变动地界,一者经常变动地界;一者事实上拥有相对的永久使用权,一者使用权时限最长也就30年;一者占全部土地的极少数,一者占全部土地的多数;一者用于生活,一者用于生产。
因此可以说,宅基地既不承担“耕者有其田”的道义,也不承担“耕地红线”的现实需求。
宅基地具有的独特性以及经过确权,其集体所有性质已经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变更宅基地的土地性质便于其上市交易,应是题中应有之义。
而且可以预见的是,农村宅基地可以上市流通后,将是一个多方共赢的局面:
其一,毋庸置疑,农村居民的房产必定获得极大的增值机会,农民将第一次获得城市化的巨大红利。
其二,城市资本将有序下乡,不仅为农村发展带来资本和就业机会,而且更为先进的居住理念,更为文明的现代人文理念、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建筑风格必将逐渐在农村发芽开花,衰败的农村,完全可能重新焕发生机。
其三,由于住房市场有更多的供给,必定对平抑城市房价起到巨大作用。
第四,城市居民可以有更多的的投资渠道。
第五,在城市商品房已经上缴了70年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已经相当于缴纳房地产税,要再次征收房地产税困难重重的情况下,向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农村宅基地在其转让环节征收房地产税,更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六,农村小产权房尽管被视为非法,但毕竟是社会财富,而不是毒品,也不是坑人的假冒伪劣产品,且数量惊人,随着农村宅基地的国有化,它应当获得合法化的机会,也可以合法地上市交易,但前提是缴纳房地产税。
在这个过程中,谁是利益受损者呢?没有。它既可以维系和发展革命道义,也使参与各方——政府和城乡居民从中获得巨大利益。
农民有了可以自由交易的房产,事实上就有了钱,养老还是个很大的问题吗?这个时候,真正需要照顾的,就只是极少数,而不是上亿老年农民了。
我甚至认为,如果从“一切国有资源尽可能资产化,一切国有资产尽可能证券化,一切国有资金尽可能杠杆化”角度思考农村居民包括住房在内的财产制度改革,那么很多解决困境的思路,完全可以拓展得很宽大。
我也知道,现在不少研究“三农”问题的文化学者很反对农民拥有完整的财产权,他们想当然地以为,农民一旦拥有了包括土地房屋这些与城市居民一样的财产权,农民就会流离失所,社会就会动荡不安,集体经济就会崩溃,他们就没有乡愁了。
但试问,城市居民买卖房屋自由,何以没有流离失所?何以城市国有资产还在快速扩张?既然城市无房户可以得到公租房照顾,何以农村不可以提供公租房(而且还便宜得多)的照顾?
既不为提高农民养老待遇提供政策建议,也不让农民拥有可以自行处置的财产权利,如此困住农民以为可以高枕无忧,这些号称最关心农民的“三农”学者,居心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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