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宣布与女儿、继子断绝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在今年8月的“失联风波”后,着名画家范曾今日(12月11日)在其个人微博公开发文回应事件,表示与妻子徐萌“喜得独子”,日后与他相关的公私事宜都交由徐萌处理,并从即日起与女儿范晓蕙、继子范仲达及其家属断绝关系。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就此微博发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采访了律师。
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说,关于范曾声明与范晓蕙、范仲达二人及其家属断绝关系,是否存在法律效力,要从两个层面分析:第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它方式解除。
范晓蕙是范曾的亲生女儿,即使范曾说与其断绝关系,但在法律上依旧存在父女关系。而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范仲达是范曾的继子,已经成年,范曾可以选择与其来往或者不来往。

范曾 图据视觉中国
四川蜀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袁勇认为,自然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无法断绝,相关“断绝协议”无效。这是因为自然血亲是基于出生事实形成的亲属关系其身份关系由法律直接赋予,不能通过任何协议、声明或单方行为解除。即使双方签订“断绝关系协议”,该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民法典》关于抚养、赡养义务的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如破坏家庭伦理)而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子女成年或双方协议而消除。

范曾与徐萌 图据范曾
即使双方同意签订“断绝关系协议”,无法改变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及权利义务,反而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赡养/抚养纠纷:若一方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2、继承权纠纷:未通过合法程序(如书面放弃继承声明)放弃继承的,仍可依法继承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信用惩戒: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赡养费、抚养费,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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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说,关于范曾声明与范晓蕙、范仲达二人及其家属断绝关系,是否存在法律效力,要从两个层面分析:第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它方式解除。
范晓蕙是范曾的亲生女儿,即使范曾说与其断绝关系,但在法律上依旧存在父女关系。而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范仲达是范曾的继子,已经成年,范曾可以选择与其来往或者不来往。

范曾 图据视觉中国
四川蜀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袁勇认为,自然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无法断绝,相关“断绝协议”无效。这是因为自然血亲是基于出生事实形成的亲属关系其身份关系由法律直接赋予,不能通过任何协议、声明或单方行为解除。即使双方签订“断绝关系协议”,该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民法典》关于抚养、赡养义务的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如破坏家庭伦理)而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子女成年或双方协议而消除。

范曾与徐萌 图据范曾
即使双方同意签订“断绝关系协议”,无法改变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及权利义务,反而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赡养/抚养纠纷:若一方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2、继承权纠纷:未通过合法程序(如书面放弃继承声明)放弃继承的,仍可依法继承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信用惩戒: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赡养费、抚养费,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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