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忙伍人組"暴露了壹大堆匪夷所思的漏洞
03 錯用的假名:什麼情況需要采用假名和匿名?
行政機關假借他人姓名的背後還隱含著壹個問題,即是否可以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行政程序的參加人使用假名。假設此次事件中的行政活動本身真實存在,那麼行政機關的做法在形式上類似於域外的假名訴訟,即法院使用特定的假名以保護某壹當事人。
例如,在著名的羅伊訴韋德案件中,原告諾瑪·麥考維為了保護高度敏感的個人隱私,即以“羅伊”的假名提起訴訟。其他訴訟中常用的假名,還包括“多伊”或者小說中的名字。但是,假名訴訟會削弱司法公開性,因此法院會嚴格限制;通常只有在當事人證明存在“重大且特殊的隱私風險”且沒有更溫和的措施可以避免傷害時,法院才會破例准予。
相比之下,此次事件中行政機關使用假名的做法,更加隨意和主動,不存在任何限制,這樣的做法沒有任何法律規范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拾伍條規定:“對涉及……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對第叁方合法權益造成不當影響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第叁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各地普遍制定了相應標准要求對個人信息作適當處理。例如,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公布的《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施方案》中要求,公開執法決定書全文時,應當對其中的公民姓名、聯系方式等隱私予以隱去;即便只公布執法結果摘要,對於自然人當事人也應當隱去真實姓名。
因此,現行法律已經劃定了明確的邊界:只有在法律、法規授權的情形下,才能對公開信息做去標識化處理;而且,處理方式應遵循必要、適度原則,不得影響信息的真實性和社會監督效果。
本次事件中的行政機關,即使有保護相關人員的隱私的正當考量,但所采取的假借他人姓名的做法,既存在侵犯第叁方姓名權之虞,也會對社會公眾產生誤導。為杜絕假名濫用,行政機關應建立嚴格的審批和審核機制,在決定采用化名、匿名公開前,評估是否符合法規依據,並采取明確且不誤導公眾的方式標示。
“全網最忙伍人組”這壹荒誕現象,雖然表面上可能是個別人員敷衍塞責所致,但深層反映出行政執法領域的壹系列制度漏洞。唯有嚴格依法行政、加強部門協同、暢通信息共享,才能重塑政府公信,避免類似事件再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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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假借他人姓名的背後還隱含著壹個問題,即是否可以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行政程序的參加人使用假名。假設此次事件中的行政活動本身真實存在,那麼行政機關的做法在形式上類似於域外的假名訴訟,即法院使用特定的假名以保護某壹當事人。
例如,在著名的羅伊訴韋德案件中,原告諾瑪·麥考維為了保護高度敏感的個人隱私,即以“羅伊”的假名提起訴訟。其他訴訟中常用的假名,還包括“多伊”或者小說中的名字。但是,假名訴訟會削弱司法公開性,因此法院會嚴格限制;通常只有在當事人證明存在“重大且特殊的隱私風險”且沒有更溫和的措施可以避免傷害時,法院才會破例准予。
相比之下,此次事件中行政機關使用假名的做法,更加隨意和主動,不存在任何限制,這樣的做法沒有任何法律規范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拾伍條規定:“對涉及……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對第叁方合法權益造成不當影響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第叁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各地普遍制定了相應標准要求對個人信息作適當處理。例如,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公布的《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施方案》中要求,公開執法決定書全文時,應當對其中的公民姓名、聯系方式等隱私予以隱去;即便只公布執法結果摘要,對於自然人當事人也應當隱去真實姓名。
因此,現行法律已經劃定了明確的邊界:只有在法律、法規授權的情形下,才能對公開信息做去標識化處理;而且,處理方式應遵循必要、適度原則,不得影響信息的真實性和社會監督效果。
本次事件中的行政機關,即使有保護相關人員的隱私的正當考量,但所采取的假借他人姓名的做法,既存在侵犯第叁方姓名權之虞,也會對社會公眾產生誤導。為杜絕假名濫用,行政機關應建立嚴格的審批和審核機制,在決定采用化名、匿名公開前,評估是否符合法規依據,並采取明確且不誤導公眾的方式標示。
“全網最忙伍人組”這壹荒誕現象,雖然表面上可能是個別人員敷衍塞責所致,但深層反映出行政執法領域的壹系列制度漏洞。唯有嚴格依法行政、加強部門協同、暢通信息共享,才能重塑政府公信,避免類似事件再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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