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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火:兩字之差的"獨立委員會"能否滿足訴求? | 溫哥華教育中心
   

[香港] 香港大火:兩字之差的"獨立委員會"能否滿足訴求?

法律評論員黃啟旸對BBC中文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47A條,特首有委任咨詢團體的權力,可以“設立他認為符合公眾利益”的委員會,並委任其成員。


但他指出,特首李家超就宏福苑大火設立的委員會,“應該是什麼權力都沒有的”。

委員會雖能召開舉行公眾聽證會,但“所有人都是自願去合作”,且沒有“絕對特權”保障。在此情況下,黃啟旸認為證人主動提交完整證據的誘因較小,委員會調查能力受限。

曾任監警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梁定邦亦在電台節目指,如果純粹處理制度問題,認為委員會可以;若目的是問責或發現事實,由於委員會無傳召權,證人可以拒絕出席或保持緘默,“比較難得到圓滿的答案”。



圖像來源,GETTY IMAGES圖像加注文字,2018年2月,壹輛九巴在大埔公路翻側,造成19人死亡。時任特首林鄭月娥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審視專營巴士的監管制度。

調查范圍寬還是窄?

外界擔憂無傳召權的委員會作用有限。

但張炳良認為,委員會的性質不壹定影響調查質素,“不是那麼簡單(說),COI壹定是(調查)很透徹” 。調查的關鍵,在於政府如何規定其職責范圍——“它可以寬壹點也行、窄壹點也行”。

張炳良又認為,即使沒有傳召權,被邀請作供的公司或個人為免自己聲譽受損,“不會不去”。

不過以2018年大埔公路車禍為例,當年“獨立檢討委員會”的報告有提到,有部分人士曾提交意見書,但拒絕應邀提供口述證供,以證明內容屬實。

香港特首李家超此後針對“獨立委員會”的調查權、傳召權表示,可要求擁有調查權力的政府部門協助工作。


黃啟旸認為,由於檢討委員會沒有強制證人出庭權力,被邀協助的人也可能擔心證供日後被用作對檢控,“他們可能就會選擇行使緘默權”。

除了職責范圍劃分外,委任的成員也會決定調查的力度。

張炳良說,委員會由有審查經驗、“打爛沙盤問到篤”的法官主持,與經驗不多者主導調查,效果可能未必壹樣。除此之外,委員最終采納何種聽證的程序、是否公開邀請各方提供證據等操作細節,同樣關鍵。

12月2日,李家超在記者會定下委員會的八大調查方面,包括樓宇維修工程施工安全、有否相連利益或合謀串聯、用料清單是否全面、包括政府及專業人員在內的角色承擔、招標問題、大廈消防系統運作的監督、大火的相關責任,以及法律和懲罰的足夠性。

目前政府表示,李家超已邀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推薦壹名法官主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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