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敲門牽出的精神鑒定:27歲女子家門口遇害案背後
然而在庭審中,梁某瀅辯稱,其掏刀捅人屬於“正當防衛”。至於為何帶刀出行,梁某瀅稱是“為了保護自己”。現場唯壹的證人保安由於角度問題並未看清門內的案發過程。
最終,小雅因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梁某瀅右側鼻骨及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贰級。
彼時,玲姐剛在郫都區辦完事,正准備下午與朋友王雪見面,便接到她打來的電話。電話裡的王雪聲音急切,說著女兒可能已經出事的消息。“我當時沒想到會這樣嚴重,就趕緊往她家趕。”玲姐回憶道。
王雪和玲姐贰人在小區門口相遇。“那個時候小區開進了壹輛殯儀館的車,她壹下就腳軟了,說是不是女兒走了。我還跟她說,小區這麼大,有可能是其他人出了事,不會是小雅的。”直到贰人趕到305號房門口,看到躺在地上、身上蓋著白布的小雅。
精神疾病鑒定之爭
據多位旁聽人員描述,在11月20日舉行的庭審上,雙方圍繞由華西醫院出具的精神疾病鑒定報告展開了激烈交鋒。
精神疾病鑒定專家出庭作證,提出了梁某瀅罹患精神分裂症的叁點依據:壹是大贰輟學,專家認為,“如果是壹個正常的人,是不會在大贰期間輟學的”;贰是家庭沖突,其父母稱,女兒在家會摔東西,並與他們發生爭吵;叁是異常行為,她曾多次在小區敲門詢問租房,而未通過中介。
然而,上述依據在法庭上遭到了梁某瀅的反駁。梁某瀅本人當庭否認患病,她稱輟學是因為“覺得在學校裡面學不了什麼東西”,敲門詢問租房是因為“樓上鄰居有叁個小孩特別吵鬧,影響了她休息,她希望找個新房居住”。對於父母提及的“因目睹烏魯木齊車禍而受刺激”,她澄清自己只是“路過看到,並未目睹”。
旁聽人員透露,專家認為,梁某瀅不承認自己有病是壹種自知力缺失的症狀,這就是精神障礙病情嚴重的表現。被害人代理律師臧梵清當庭追問,梁某瀅的哪壹句話、哪壹個行為具體體現了自知力缺失?專家回答:“綜合反映出。”

11月20日,被害人母親在法庭外接受采訪,手持女兒照片。南都N視頻記者 周敏萱 攝
本案將壹個沉重的議題再次推至公眾面前:當精神疾病鑒定遇上惡性命案,司法究竟該如何裁量?
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偵查學副教授向靜有醫學與法學雙學科背景,她向南都記者介紹,司法精神病鑒定可結合“既往病史、案發時表現、旁系證言、精神檢查”等綜合判斷,而壹些被鑒定人案發前無就診史,可能是因病情隱匿、家屬未重視等。
“案發時是否處於發病狀態,其刑事責任能力如何,這是壹種回溯性分析。”向靜提到,精神分裂症的症狀標准核心圍繞思維、感知、情感、行為的異常表現,其中,是否有言語性幻聽、軀體被動體驗、思維被洞悉感、思維被插入等,這些症狀對區分精神分裂症與其他精神障礙具有重要意義。
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診斷核心是“症狀學表現+病程關聯性”。專業精神檢查可通過結構化訪談分析案發時的感知覺、思維邏輯、自知力等核心症狀;放在本案中,梁某瀅父母及相關人口述作為“知情者證言”,可補充案發前後異常行為,並結合被鑒定人的訊問筆錄,形成“案發時症狀—病程線索”的回溯鏈,符合精神醫學“跨時間維度症狀整合”的診斷原則。
向靜表示,回溯性鑒定確實存在“無法還原案發瞬時精神狀態”的局限,但通過“多源證據印證”,如多個相關人提供的病情佐證、供述穩定性、現場行為與症狀關聯性等可降低誤差。司法實踐中,重新鑒定需滿足“原鑒定程序違法、證據不足或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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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最終,小雅因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梁某瀅右側鼻骨及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贰級。
彼時,玲姐剛在郫都區辦完事,正准備下午與朋友王雪見面,便接到她打來的電話。電話裡的王雪聲音急切,說著女兒可能已經出事的消息。“我當時沒想到會這樣嚴重,就趕緊往她家趕。”玲姐回憶道。
王雪和玲姐贰人在小區門口相遇。“那個時候小區開進了壹輛殯儀館的車,她壹下就腳軟了,說是不是女兒走了。我還跟她說,小區這麼大,有可能是其他人出了事,不會是小雅的。”直到贰人趕到305號房門口,看到躺在地上、身上蓋著白布的小雅。
精神疾病鑒定之爭
據多位旁聽人員描述,在11月20日舉行的庭審上,雙方圍繞由華西醫院出具的精神疾病鑒定報告展開了激烈交鋒。
精神疾病鑒定專家出庭作證,提出了梁某瀅罹患精神分裂症的叁點依據:壹是大贰輟學,專家認為,“如果是壹個正常的人,是不會在大贰期間輟學的”;贰是家庭沖突,其父母稱,女兒在家會摔東西,並與他們發生爭吵;叁是異常行為,她曾多次在小區敲門詢問租房,而未通過中介。
然而,上述依據在法庭上遭到了梁某瀅的反駁。梁某瀅本人當庭否認患病,她稱輟學是因為“覺得在學校裡面學不了什麼東西”,敲門詢問租房是因為“樓上鄰居有叁個小孩特別吵鬧,影響了她休息,她希望找個新房居住”。對於父母提及的“因目睹烏魯木齊車禍而受刺激”,她澄清自己只是“路過看到,並未目睹”。
旁聽人員透露,專家認為,梁某瀅不承認自己有病是壹種自知力缺失的症狀,這就是精神障礙病情嚴重的表現。被害人代理律師臧梵清當庭追問,梁某瀅的哪壹句話、哪壹個行為具體體現了自知力缺失?專家回答:“綜合反映出。”

11月20日,被害人母親在法庭外接受采訪,手持女兒照片。南都N視頻記者 周敏萱 攝
本案將壹個沉重的議題再次推至公眾面前:當精神疾病鑒定遇上惡性命案,司法究竟該如何裁量?
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偵查學副教授向靜有醫學與法學雙學科背景,她向南都記者介紹,司法精神病鑒定可結合“既往病史、案發時表現、旁系證言、精神檢查”等綜合判斷,而壹些被鑒定人案發前無就診史,可能是因病情隱匿、家屬未重視等。
“案發時是否處於發病狀態,其刑事責任能力如何,這是壹種回溯性分析。”向靜提到,精神分裂症的症狀標准核心圍繞思維、感知、情感、行為的異常表現,其中,是否有言語性幻聽、軀體被動體驗、思維被洞悉感、思維被插入等,這些症狀對區分精神分裂症與其他精神障礙具有重要意義。
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診斷核心是“症狀學表現+病程關聯性”。專業精神檢查可通過結構化訪談分析案發時的感知覺、思維邏輯、自知力等核心症狀;放在本案中,梁某瀅父母及相關人口述作為“知情者證言”,可補充案發前後異常行為,並結合被鑒定人的訊問筆錄,形成“案發時症狀—病程線索”的回溯鏈,符合精神醫學“跨時間維度症狀整合”的診斷原則。
向靜表示,回溯性鑒定確實存在“無法還原案發瞬時精神狀態”的局限,但通過“多源證據印證”,如多個相關人提供的病情佐證、供述穩定性、現場行為與症狀關聯性等可降低誤差。司法實踐中,重新鑒定需滿足“原鑒定程序違法、證據不足或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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