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最高院申诉,被一审汤阴县法院拘留十天、罚款五千?
(一)聚众哄闹、寻衅滋事;
(二)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或者威胁;
(三)煽动、串联、胁迫、诱使、操纵、教唆他人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
(四)实施自杀、自伤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故意损毁、占用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财物;
(六)在人民法院滞留或者将年老、年幼、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人民法院,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拘留决定书》所称的“重复信访、越级信访”显然不在此列。出于谨慎,我也再次向李卫彬直接核实是否存在第8、9条的行为,答复是确实没有,一切正常。极有可能,正是因为没有对应条款,《拘留决定书》才不写处罚依据。
“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申诉信访秩序”也不存在。汤阴县法院根本就不是申诉法院,李卫彬如何为李科申诉,汤阴县法院的申诉信访秩序又有什么关系呢?汤阴县法院凭什么决定拘留李卫彬,难道只因为其去最高院走法院系统的最后一步申诉?法院的路,走得也太偏了些!
安阳市拘留所的《解除拘留证明书》的理由更是离谱。“诉讼参与人或者旁边人违反法庭秩序”,这个“旁边人”想来是旁听人员的误写,就说这十日拘留多么随意。而李卫彬是案件的证人,没有出庭也没有旁听,汤阴县法院的法庭秩序和他有何关系?
我不能理解,一个从庭审到申诉,从来都没有出现在汤阴县法院的人,怎么就被汤阴县法院以扰乱“申诉信访秩序”“法庭秩序”拘留了呢?
司法拘留,需要院长批准。汤阴县法院院长张歆梅,2024年4月14日上任,在2025年10月29日汤阴政法公众号的文章《政法干警谈体会|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这位院长讲:“深入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做实诉事询办、法官有约、判后答疑全链条实质解纷,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李科也对我讲:“这就是欺压老百姓。”看到这份拘留材料,我的愤怒与他如出一辙。都说申诉难,现在不仅是申诉难见结果,连提起申诉本身都成了问题。就这样一纸稀烂的文书,关了李卫彬十天,还要罚五千块钱,是不是还在为以后可能的刑事手段做铺垫?
昨日李卫彬被释放,方才注意到自己还有五千元罚款,这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讲不少了。因其一举一动已在有司关注之中,李科只好连夜坐车来到北京求助。
今早我来到律所时,李科正弓着身子坐在前台的沙发上等待,衣着整洁,但烟味很重。可能昨晚,可能今早,他在无法排解的困顿愁苦中抽了很多烟。
来访者携带材料不多,裁判文书、申诉状、证据材料分门别类地装在三个文件夹里,总共五十多页,非常齐全。
这里顺带提一下李科的故意伤害案,分享一下两级法院对其中比较关键的侦查人员回避问题的评述。
案发当天,李卫彬向被害人张某某讨要工资而发生冲突,民警张某、王某接警后赶到现场,李科接到父亲电话赶到现场,张某、王某恰好目睹了李科因父亲受伤而与张某某争执的经过。二人出具证明并出庭作证,一审判决书引述其证言内容为:
“2018年11月9日22时许,汤阴县公安局精忠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汤阴县某小区门口有人打架,民警王某和张某到达现场,对现场的当事人李卫彬和张某某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李科到达现场拽住张某某的头发,用腿对张某某的上身、胸部进行殴打,随后二人将张某某、李卫彬、李科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做完询问笔录,将李卫彬和张某某送到了医院。”
张某、王某是毫无疑问的事实证人,同时也作为案件的侦查人员深入参与了侦查。此外,侦查期间张某还向李卫彬索要了500元办案经费,此事据李科申诉材料显示已被汤阴县纪委查实。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了侦查人员回避及相应证据应予排除,被一、二审法院驳回。
汤阴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的理由是:
对于辩护人提出王某和张某既是本案的侦查人员又是证人,违反法定回避的法律规定,其所制作和取得的一切证据,程序违法,属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侦查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无论是在案发时抓捕犯罪嫌疑人,还是案发后进行讯问、检验等侦查活动,均属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王某、张某作为本案的侦查人员,说明案件事实和作证是其义务,制作笔录、调取证据、送检材料等是其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规定,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本院依法驳回。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好新闻没人评论怎么行,我来说几句
(二)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或者威胁;
(三)煽动、串联、胁迫、诱使、操纵、教唆他人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
(四)实施自杀、自伤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故意损毁、占用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财物;
(六)在人民法院滞留或者将年老、年幼、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人民法院,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拘留决定书》所称的“重复信访、越级信访”显然不在此列。出于谨慎,我也再次向李卫彬直接核实是否存在第8、9条的行为,答复是确实没有,一切正常。极有可能,正是因为没有对应条款,《拘留决定书》才不写处罚依据。
“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申诉信访秩序”也不存在。汤阴县法院根本就不是申诉法院,李卫彬如何为李科申诉,汤阴县法院的申诉信访秩序又有什么关系呢?汤阴县法院凭什么决定拘留李卫彬,难道只因为其去最高院走法院系统的最后一步申诉?法院的路,走得也太偏了些!
安阳市拘留所的《解除拘留证明书》的理由更是离谱。“诉讼参与人或者旁边人违反法庭秩序”,这个“旁边人”想来是旁听人员的误写,就说这十日拘留多么随意。而李卫彬是案件的证人,没有出庭也没有旁听,汤阴县法院的法庭秩序和他有何关系?
我不能理解,一个从庭审到申诉,从来都没有出现在汤阴县法院的人,怎么就被汤阴县法院以扰乱“申诉信访秩序”“法庭秩序”拘留了呢?
司法拘留,需要院长批准。汤阴县法院院长张歆梅,2024年4月14日上任,在2025年10月29日汤阴政法公众号的文章《政法干警谈体会|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这位院长讲:“深入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做实诉事询办、法官有约、判后答疑全链条实质解纷,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李科也对我讲:“这就是欺压老百姓。”看到这份拘留材料,我的愤怒与他如出一辙。都说申诉难,现在不仅是申诉难见结果,连提起申诉本身都成了问题。就这样一纸稀烂的文书,关了李卫彬十天,还要罚五千块钱,是不是还在为以后可能的刑事手段做铺垫?
昨日李卫彬被释放,方才注意到自己还有五千元罚款,这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讲不少了。因其一举一动已在有司关注之中,李科只好连夜坐车来到北京求助。
今早我来到律所时,李科正弓着身子坐在前台的沙发上等待,衣着整洁,但烟味很重。可能昨晚,可能今早,他在无法排解的困顿愁苦中抽了很多烟。
来访者携带材料不多,裁判文书、申诉状、证据材料分门别类地装在三个文件夹里,总共五十多页,非常齐全。
这里顺带提一下李科的故意伤害案,分享一下两级法院对其中比较关键的侦查人员回避问题的评述。
案发当天,李卫彬向被害人张某某讨要工资而发生冲突,民警张某、王某接警后赶到现场,李科接到父亲电话赶到现场,张某、王某恰好目睹了李科因父亲受伤而与张某某争执的经过。二人出具证明并出庭作证,一审判决书引述其证言内容为:
“2018年11月9日22时许,汤阴县公安局精忠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汤阴县某小区门口有人打架,民警王某和张某到达现场,对现场的当事人李卫彬和张某某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李科到达现场拽住张某某的头发,用腿对张某某的上身、胸部进行殴打,随后二人将张某某、李卫彬、李科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做完询问笔录,将李卫彬和张某某送到了医院。”
张某、王某是毫无疑问的事实证人,同时也作为案件的侦查人员深入参与了侦查。此外,侦查期间张某还向李卫彬索要了500元办案经费,此事据李科申诉材料显示已被汤阴县纪委查实。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了侦查人员回避及相应证据应予排除,被一、二审法院驳回。
汤阴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的理由是:
对于辩护人提出王某和张某既是本案的侦查人员又是证人,违反法定回避的法律规定,其所制作和取得的一切证据,程序违法,属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侦查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无论是在案发时抓捕犯罪嫌疑人,还是案发后进行讯问、检验等侦查活动,均属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王某、张某作为本案的侦查人员,说明案件事实和作证是其义务,制作笔录、调取证据、送检材料等是其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规定,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本院依法驳回。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 分享: |
| 注: | 在此页阅读全文 |
| 延伸阅读 |
推荐:
向最高院申诉,被一审汤阴县法院拘留十天、罚款五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