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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家門口遇害,家屬能向物業追責嗎? | 溫哥華教育中心
   

女子家門口遇害,家屬能向物業追責嗎?

肆川康倫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冷鑫鴻認為,如果這種事情只是單次發生,物業公司沒有多大責任,但這個凶手作為小區住戶,長期存在“滋擾”鄰居的行為,物業公司的確應該有提示業主或者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北京法典航艦律師事務所張德志律師表示,物業公司還存在安保人員配置不當的問題,物業雇傭65歲的高齡人員(勞動法角度來說已屬無勞動能力)擔任保安,在糾紛發生時僅派遣壹名高齡保安到場,無論從保安人數還是個體素養上,顯然不足以阻止暴力事件的發生、保護業主人身安全。到場安保人員未體現應對突發暴力事件的能力,保安到場後既未及時報警,在業主開門引發沖突時也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錯過幹預時機。

張德志律師認為,物業還存在人員管理單方面的問題,若騷擾者是本小區業主,此前已有異常滋擾行為,物業應當提前識別該風險並納入重點監管,該方面工作的遺漏可能屬於物業的過錯;如果並非本小區業主,則存在外來人員進出小區管理方面的漏洞,亦屬過錯。

不過,從街道社區的角度來看,壹位成都社區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這類人員所在的小區如果有物業公司,社區壹般會對物業公司進行提醒。但社區對於不在冊、未鑒定的精神病人並不能私自定性和幹預。雖然對於這種“滋擾”鄰居、甚至被警察警告過的人群社區雖然也會關注,但不會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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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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