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当上高校首席科学家,哪些人需要负责?

近日,网上广泛流传江苏科技大学郭某学术造假的相关消息。据网友爆料,郭某曾任江苏科技大学首席科学家、博士生导师,但实际上只有高中学历;此外,其简历中关于科研成果、奖项、荣誉等多处表述,明显与事实不符,涉嫌学历造假、学术造假、侵占国家科研经费。


针对这些网传消息,11月18日,江苏科大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学校已经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取证,认定郭某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已经按规定解除了与郭某的聘用协议,并对其团队师生进行了妥善安排。同时,学校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江苏科技大学发布情况通报 图源:学校官方微博

“出门在外,身份都是自己给的”这一网络流行语,在郭某事件中变成了现实。如果网传信息属实,一个只有高中学历的骗子,究竟如何层层突破高校人才引进的审核机制,让本应严谨的学术聘任和监督体系形同虚设?他又何以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以教授、博士生导师的身份,从容开展所谓的“教学科研”,而未引起任何周围人的怀疑?

这不只是一起个体层面的学术造假事件,更是一面映照高校学术评价与监督机制运行失灵的镜子。有网友慨叹“这世界果然是个草台班子”,虽带戏谑却也反映了一个事实:如果制度本身运行失灵,那么“骗子”的出现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我们对于郭某这种学术造假的行为的处置,并非无法可依。事实上,从《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到《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形式上相对完整的学术治理规范体系。郭某事件的关键,并不在于对此类行为的规制“无章可循”,而是实践中“有章未循”或“循而不严”。

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规定,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第27条);若存在“多次实施”“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第28条)。


对此,高校有权也有义务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对行为人作出包括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撤职、开除等在内的系列处理或处分。

江苏科技大学的情况通报称已经解除了与郭某的聘用协议,但若郭某学术造假查证属实,则其凭借不端行为所获取的一切职称、项目、荣誉称号,都应被彻底撤销;同时,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29条)。此外,根据该办法第30条,学校还应当出具正式处理决定书,明确记载事实认定、处理依据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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