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 男子代购印度"壮阳药"国内私自售卖获罪
此外,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包装拆零销售,与药品合法流通要件(完整包装、明确医嘱说明等)严重不符,结合交易习惯与公众认知——人们不会在没有医生诊断的情况下,网上购买没有完整包装的“药品”。
“若认定为药品,既不符合逻辑常识,也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因此,涉案产品被认定为具有食品属性的保健品。”重审一审判决书中如此表述。
即使孙某辩称,大部分产品按照药品售卖,也曾明确向购买者告知过是药品。但公安机关调取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孙某以及其他被告人销售“超级希爱力”等物品时,对外宣称为性保健品。
孙某的下家买某表示,之所以这样称呼,是为了逃避平台的监管,“若说成‘男性疾病治疗’等隐私字眼,就会被封号”。而他在售卖时会明确向对方告知用法用量、禁忌等。
黄海志认为,涉案产品属性是客观的,不会因为被告人较少部分宣传是保健品而改变,也不会因为部分购买者的主观认识和动机而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靖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公安机关送鉴定物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不能认定为药品的意见。
但在2025年3月,白银市市场监管局假劣药品认定领导小组依办案机关靖远县公安局再次申请,将10件涉案产品中的5件认定为药品,另5种因未能提供实物、包装信息不完整,不能进行认定。

2025年3月,白银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涉案产品认定意见,10个物品中5个被认定为药品。 受访者供图
在重审一审中,县市两级市场监管局的认定因相互矛盾未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同时,法院认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主要依据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或说明书,由于涉案产品来源于境外,未进行实质性检验、鉴别,所以其意见仅代表涉案产品具有“药品”的外观属性,并不能直接证明涉案产品为药品。这一证据也因无法证明同一性和关联性问题被法院否认。
是否为境外合法上市?
若涉案产品被认定为药品,根据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要证明药品在境外合法上市。
根据2022年两高的司法解释,涉案药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应当根据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权利人的证明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黄海志称,他们已经充分举证涉案产品是印度合法上市的药品。
首先,孙某售卖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中,有印度政府部门批准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厂信息等。其次,从中国驻印度大使馆获取的证明文件表明,其所售药物获得印度政府药品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在印度合法生产及销售,不属于食品。另外,有印度药厂家公司邮件确认,本案孙某涉案的“超级希爱力双效片”“蓝P”等是该公司生产的正规药品。
但这些证据文件未被审理法院采纳。
重审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涉案产品进入国内没有进口批文,不属于合法进口,无法认定该物品为印度药厂合法生产、销售的同一药品,另外,《大使馆证明文件》虽经双边认证,但无印度政府药品管理部门确认,也无法确定文件所列药品与本案涉案产品具有同一性,故上述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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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若认定为药品,既不符合逻辑常识,也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因此,涉案产品被认定为具有食品属性的保健品。”重审一审判决书中如此表述。
即使孙某辩称,大部分产品按照药品售卖,也曾明确向购买者告知过是药品。但公安机关调取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孙某以及其他被告人销售“超级希爱力”等物品时,对外宣称为性保健品。
孙某的下家买某表示,之所以这样称呼,是为了逃避平台的监管,“若说成‘男性疾病治疗’等隐私字眼,就会被封号”。而他在售卖时会明确向对方告知用法用量、禁忌等。
黄海志认为,涉案产品属性是客观的,不会因为被告人较少部分宣传是保健品而改变,也不会因为部分购买者的主观认识和动机而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靖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公安机关送鉴定物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不能认定为药品的意见。
但在2025年3月,白银市市场监管局假劣药品认定领导小组依办案机关靖远县公安局再次申请,将10件涉案产品中的5件认定为药品,另5种因未能提供实物、包装信息不完整,不能进行认定。

2025年3月,白银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涉案产品认定意见,10个物品中5个被认定为药品。 受访者供图
在重审一审中,县市两级市场监管局的认定因相互矛盾未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同时,法院认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主要依据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或说明书,由于涉案产品来源于境外,未进行实质性检验、鉴别,所以其意见仅代表涉案产品具有“药品”的外观属性,并不能直接证明涉案产品为药品。这一证据也因无法证明同一性和关联性问题被法院否认。
是否为境外合法上市?
若涉案产品被认定为药品,根据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要证明药品在境外合法上市。
根据2022年两高的司法解释,涉案药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应当根据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权利人的证明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黄海志称,他们已经充分举证涉案产品是印度合法上市的药品。
首先,孙某售卖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中,有印度政府部门批准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厂信息等。其次,从中国驻印度大使馆获取的证明文件表明,其所售药物获得印度政府药品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在印度合法生产及销售,不属于食品。另外,有印度药厂家公司邮件确认,本案孙某涉案的“超级希爱力双效片”“蓝P”等是该公司生产的正规药品。
但这些证据文件未被审理法院采纳。
重审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涉案产品进入国内没有进口批文,不属于合法进口,无法认定该物品为印度药厂合法生产、销售的同一药品,另外,《大使馆证明文件》虽经双边认证,但无印度政府药品管理部门确认,也无法确定文件所列药品与本案涉案产品具有同一性,故上述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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