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 男子代購印度"壯陽藥"國內私自售賣獲罪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幾次庭審中,涉案“壯陽藥”究竟屬於藥品還是食品(保健品)成為關鍵爭議點,關系著被告人是否構罪。
新京報記者檢索發現,在既往的類似案件中,涉案產品被認定為食品或藥品的情況均有存在。兩種定性對應不同的罪名,且刑罰存在差異,甚至出現在涉案產品被認定為境外合法上市藥品後,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重審壹審宣判後,孫某再次提起上訴。孫某妻子劉菊(化名)告訴新京報記者,10月24日,贰審法院已立案。
賣“壯陽藥”被判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1年4月,孫某在網上選購“壯陽藥”時,發現同類產品印度產的比國內的便宜。2022年3月,為賺取差價補貼家用,他從某網站尋找印度商家,幫國內的客戶代購“壯陽藥”。
之後壹年多,孫某代購了叁肆拾種產品,在進貨價格上加價7%—10%出售,總銷售額為壹百萬元左右。這些產品均不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批准進口的藥物。
孫某發展出兩個穩定的下線,分別為河南新鄉的閆某和河南寶豐的買某,贰人繼續發展下線將產品轉手賣出。
根據重審壹審判決書,2022年9月,甘肅靖遠的高某在服用1粒“超級希愛力”後出現身體不適,懷疑自己買的是假藥,遂報案。另壹甘肅靖遠縣居民王某購買另壹款涉案性保健品,也出現類似不適症狀。
經檢測,這些產品含有西地那非、他達拉非,這兩種成分在2022年被市場監管總局列為食品中禁止添加物質。
經當地公安機關傳喚,孫某、買某等伍人到案。案件經靖遠縣公安局調查,移交甘肅省靖遠縣檢察院。2024年1月23日,伍人被檢察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訴。
2024年5月16日,甘肅靖遠縣人民法院對該案壹審宣判,伍名被告人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孫某被判有期徒刑伍年,並處罰金35萬元。
壹審後,孫某和買某兩名被告人提起上訴。
2024年12月3日,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產品屬性影響罪名
關於涉案產品的屬性認定,成為庭審時的核心爭議點。
孫某堅稱自己銷售的是藥品,他表示,從網上了解到這些產品中的西地那非可以治療男性性功能勃起,達泊西汀成分有延時作用,所以大部分按照藥品售賣。
孫某的妻子劉菊告訴新京報記者,壹審之後,他們選擇更換辯護律師。贰審及重審壹審中,辯護律師黃海志進行無罪辯護,認為孫某銷售印度合法上市的印度藥品,依法不構成犯罪。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環食藥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湯建彬分析,若將涉案產品定性為藥品,可能出現幾種情形:如果是將境外未合法上市的藥品,非法進口到國內銷售,則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若涉案產品在境外合法上市,但非法生產、走私、買賣藥品,將視數額看是否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如果不構成犯罪,則由市監局進行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將含有西地那非、他達那非、達泊西汀等藥物成品的物質,冒充境外藥品進行銷售,則構成銷售假藥罪。
重審壹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食品與藥品的關鍵區分在於是否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在涉案產品來源不明的情況下,應綜合在案證據進行認定。另外,當產品標識和對外宣傳不壹致,或標識不明確時,要參考賣方對外宣傳產品性能,結合購買者使用產品的目的來確定食品還是藥品。
在這壹案件中,購買者的目的是基於改善身體機能,調節生活質量,賣方的宣傳為“壯陽、延時助勃、房事前服用、展現男人雄風、享受性福……”等保健功能,“其名稱、形態及推介話術均指向日常食用的保健品。”本案涉案產品標識均為外文,我國普通大眾不能清晰辨明所購產品屬性,購買者主要以各被告人宣傳、推銷的中文話術而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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