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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前世界冠軍滕義受賄逾億元獲刑14年 | 溫哥華教育中心
   

乒乓球前世界冠軍滕義受賄逾億元獲刑14年

2012年至2018年期間,滕某作為曹某晶關系密切的人,受中國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叁峽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相關人員的請托,通過曹某晶的職務行為,為某某公司中標某某集團向家壩水電站工程和烏東德水電站的系列工程謀取不正當利益,伙同陳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好處費共計11557.6545萬元,其中6757.6545萬元既遂,4800萬元未遂。


其中,2012年上半年,時任某某公司副總經理兼向家壩施工局局長李某建得知某某集團向家壩工程對外招標,為順利中標,李某建建議某某公司總經理周某華找關系爭取中標,周某華請時任中國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某學幫忙,楊某學知道滕某與曹某晶關系密切,便請滕某出面幫忙。滕某同意並給曹某晶打了招呼,曹某晶答應幫忙。通過曹某晶的幫助,某某公司順利中標,周某華承諾給予滕某等人好處費。

隨後,陳某光在滕某的安排下,多次與周某華、李某建及時任某某公司總經濟師劉某雲對接、商談收取好處費事宜。經多次商議並請示滕某同意後,陳某光安排其妻弟張某孝借用福建省某某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名義,通過與某某公司向家壩施工局簽訂虛假勞務分包合同的形式,收取某某公司好處費共計3057.6545萬元,某甲公司扣除管理費76.44141萬元及上繳的稅金62.07039萬元後,張某孝於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27日向陳某光轉賬共計2919.1427萬元。上述資金到賬後,陳某光按滕某的安排與滕某用於各類支出。

此外,滕某還和郭某北共同收受某某公司烏東德水電站系列工程中標好處費共計8500萬元,其中3700萬元既遂,4800萬元未遂。

2012年下半年,某某集團烏東德水電站肆個項目對外招標,某某公司為順利中標,周某華與劉某雲專程赴京請滕某出面找曹某晶幫忙,滕某同意並給曹某晶打了招呼,曹某晶答應幫忙。後在曹某晶的幫助下,某某公司中標烏東德水電站攬機平台以上邊坡治理工程、烏東德水電站左岸地下電站土建及金屬結構安裝工程、烏東德水電站洪洞土建及金屬結構安裝工程,合同金額總計32.35941181億元。

因滕某不信任陳某光,遂安排郭某北代替陳某光與周某華等人對接收取以上中標項目好處費事宜。郭某北在滕某的安排下,與周某華等人對接、商談收取好處費,經多次商議,某某公司給予滕某、郭某北2000萬元外加7個億的工程量作為好處費。因郭某北不懂工程,周某華安排宜昌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施工,並由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某獎給付郭某北好處費。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間,經郭某北索要並經周某華同意,吳某獎分12次共計向郭某北提供的銀行賬戶轉賬3700萬元。上述資金到賬後,郭某北將部分資金按照滕某安排轉入指定賬戶等。2018年7月,郭某北按照滕某的指示到宜昌繼續向周某華索要好處費。後郭某北、李某建、劉某雲再次商議並經周某華、滕某同意後最終確定某某公司應向滕某等人支付好處費8500萬元,截止目前尚有4800萬元未支付。

2022年7月1日,滕某等人到案,相繼如實供述了主要或部分犯罪事實。

獲刑拾肆年


天門法院壹審認為,滕某利用與其關系密切的某某集團原董事長、黨組書記曹某晶的職務便利,為某某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伙同陳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好處費,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本案中,滕某收受11557.6545萬元,其中6757.6545萬元既遂,4800萬元未遂;陳某光收受3057.6545萬元,均為既遂;郭某北收受8500萬元,其中3700萬元既遂,4800萬元未遂。鑒於滕某、郭某北的涉案數額既有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依法按照犯罪既遂數額酌情從重處罰。

滕某作為與曹某晶關系密切的人,受某某公司請托,通過曹某晶的職務行為,為某某公司中標叁峽工程水利建設項目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系主犯,依法對其按照查明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光、郭某北受滕某指使商談收取好處費,所收取的部分款項按滕某安排轉入指定賬戶和按滕某安排用於各類支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按照查明參與的犯罪從輕處罰。

2024年9月13日,天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1.被告人滕某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2.被告人陳某光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拾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叁百萬元;3.郭某北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拾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叁百萬元;4.對陳某光所退贓款350萬元、福建某某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所繳納贓款76.4414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5.繼續共同追繳滕某伙同陳某光的違法所得2631.21309萬元(其中62.07039萬元已作為稅金上繳國庫),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共同追繳滕某伙同郭某北的違法所得370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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