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學歷父母"野人式養娃":監護權≠為所欲為 公權力必須幹預
教育法》第拾叁條規定“學前兒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第拾六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撫養與教育兒童的義務,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必要條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創造良好家庭環境,促進學前兒童健康成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柒條也要求“嬰兒出生後壹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孩子既未落戶,也未接受教育,父母已涉嫌怠於履行基本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叁條強調“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讓孩子衣不蔽體在公共場合活動,本質是忽視孩子的人格尊嚴,與法律要求的“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完全相悖。
李澤瑞表示,父母可以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但不能以“自由”為借口,剝奪孩子作為獨立個體的基本權利——這是法律劃下的不可逾越的底線。
“家庭私事”不是違法的“保護傘”
當監護失職
公權力必須“出手”
面對多部門勸導,這對父母堅持“外人沒權利幹涉”,李澤瑞認為,“家庭私事”絕不是違法的“保護傘”。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拾壹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有網友表示“沒發現拐賣,為什麼還要管?”李澤瑞強調,拐賣只是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的情形之壹,“監護失職”同樣需要幹預——尤其是當監護人拒絕自我糾正時。此次孩子父親戶籍地南澗縣相關部門依法介入,正是公權力履行法定職責的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肆拾九條進壹步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這意味著,如果這對父母仍拒絕配合,有關部門不僅可以進行訓誡,還能強制要求他們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若後續發現孩子身心健康已受嚴重損害,甚至可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叁拾六條,啟動“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程序,李澤瑞表示,“法律不會因為‘家庭私事’,放任孩子的權利被侵犯。”
“非打罵式”也可能是虐待
法律對孩子的保護
比你想得更細致
網友爭議的“把孩子當野人養算不算虐待?”,很多人以為“只有打罵才是虐待”,但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虐待”,涵蓋了所有“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拐賣、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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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叁條強調“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讓孩子衣不蔽體在公共場合活動,本質是忽視孩子的人格尊嚴,與法律要求的“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完全相悖。
李澤瑞表示,父母可以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但不能以“自由”為借口,剝奪孩子作為獨立個體的基本權利——這是法律劃下的不可逾越的底線。
“家庭私事”不是違法的“保護傘”
當監護失職
公權力必須“出手”
面對多部門勸導,這對父母堅持“外人沒權利幹涉”,李澤瑞認為,“家庭私事”絕不是違法的“保護傘”。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拾壹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有網友表示“沒發現拐賣,為什麼還要管?”李澤瑞強調,拐賣只是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的情形之壹,“監護失職”同樣需要幹預——尤其是當監護人拒絕自我糾正時。此次孩子父親戶籍地南澗縣相關部門依法介入,正是公權力履行法定職責的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肆拾九條進壹步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這意味著,如果這對父母仍拒絕配合,有關部門不僅可以進行訓誡,還能強制要求他們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若後續發現孩子身心健康已受嚴重損害,甚至可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叁拾六條,啟動“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程序,李澤瑞表示,“法律不會因為‘家庭私事’,放任孩子的權利被侵犯。”
“非打罵式”也可能是虐待
法律對孩子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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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爭議的“把孩子當野人養算不算虐待?”,很多人以為“只有打罵才是虐待”,但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虐待”,涵蓋了所有“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拐賣、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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