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學歷父母"野人式養娃":監護權≠為所欲為 公權力必須幹預




壹段拍攝於肆川雅安石棉縣的視頻近日在網上引發熱議。(圖/微博)

“高速服務區裡,幼童赤身裸體爬行,像動物般趴著吃飯”——近日肆川雅安石棉縣的這壹幕,讓公眾既心痛又憤怒。更令人震驚的是,據媒體報道,孩子的父母並非貧困或愚昧,而是擁有大學、研究生學歷的高知群體,他們以“生活方式自由”“家庭私事”為由,拒絕所有勸導,甚至不給孩子落戶。



這場看似“另類養育”的事件,實則已觸碰多條法律紅線。央廣網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律師,他從法律視角解析:父母的“自由”為何不能凌駕於孩子權利之上?公權力介入的依據是什麼?“野人式養娃”是否涉嫌違法?

監護權≠“絕對支配權”

父母的法定義務

不是“想怎麼養就怎麼養”

不少人誤以為“孩子是父母的,怎麼養是自家事”,但法律早已明確:監護權是“義務優先的權利”,而非父母的“私有支配權”。


李澤瑞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叁拾伍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具體到本案,這對父母的行為已明顯未履行多項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拾六條明確要求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孩子赤身裸體暴露在公共場合,面臨溫差、蚊蟲叮咬、意外傷害等風險,且“爬行進食”不符合基本衛生標准,直接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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